翟玉强
师德能够帮助教师排除干扰,清理心灵污垢,正确认识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握属于自己的道德权利,形成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态度。教育行为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其社会价值、人生观、人格作用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困扰着人们。因此,要倡导师德修养,关注师德建设对教师的影响。
一、对教师教育行为的校正调节
调节教师的教育行为是师德的基本功能。这里所说的调节功能,是指通过评价、命令、教育等方式或途径,指导或校正教师的行为,协调教师的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以达到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面对着复杂的矛盾关系,正确处理这些关系,选择恰当的行为方式,需要一种调节机制。师德是帮助教师选择行为方式的最主要和有效的调节机制。师德以其特有的形式向教师呈现明确的行为准则或规范,鼓励和支持他们采取有利于教育目标实现、教育过程展开的行为,对于相反的行为则给予抑制和反对,从而促使教师和进入教育过程的其他各方建立协调一致的关系,顺利完成教育任务。
教育实践中,调节教师行为的机制不限于师德一种。现在我们正努力追求的法制化社会,即依靠法制来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教育法制的完善,教育管理的法制化,也构成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法律同样是教师行为的调节机制,与师德在目的层面上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由于法律是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由政府专门机构特别制定并按一定程序强迫推行,因此它的优势和劣势都表现在外部强制性和不可随情势而论的呆板机械性。和法律相比,师德对人行为的约束更具温润圆透的特点,用一句俗话说就是更有人情味。
在教育过程中,制度、条例或法律一旦建立就不能随意更变,因此它不能迅速准确地反映教育过程中的特殊矛盾。例如,教师守则中可能规定教师不能迟到早退,却不能明确说明在何种特殊情况下迟到早退是合理的、被允许的。这些条例、规定“就事论事”,在内容方面缺乏广泛包容性,因此对教师行为的调节在范围上有限。例如,“教师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擅离岗位”等规定,都是针对某种或儿种具有行为,全没有“爱岗敬业”这一道德教条来得大方和游刃有余。
正因为法律和行政规范、制度无法完全调节教师的教育行为,所以才需要更为灵活方便、广泛有效的师德规范莅临“指导”。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行政制度和道德作为调节教师行为的三个方面,不是互不相关、截然分离的;实际上,法律和行政制度等等都需要道德的支持,具备道德的基础,体现道德的精神,否则它们就是非人性的或反人性的东西。反面而观,之所以在师德之外还要建立各种法律、行政制度,是因为师德的调节作用与方式是有限的。
总体说来,师德的行为调节功能是通过社会舆论、教师个体的内心信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来实现的,其基本作用方式是诉诸人内心的自觉自愿。所以,师德总是被人称为教师的内心大法。
师德造成的社会舆论是调节教师行为的外在力量。当教师的行为符合师德要求时,社会舆论就会给予正面评价,教师会有积极的情绪、情感反应,并强化已有教育行为;当教师的行为有悖于师德要求,社会舆论就会对其进行谴责或批评,教师会有消极的情绪、情感反应,倾向于纠正原来的错误行为。
社会舆论作为一种外在的道德力量,它的作用一是通过个人的内心自觉实现的;二是在法律、制度等强制手段无能为力时发挥独特作用。例如,教师对学生实行“攻心为上”的“心罚”,贬抑学生的人格,当法律还不能惩罚他时,道德法庭会执行对他的审判。
二、对教师的行为激励作用
师德对教师同样有激励功能,其功能主要是通过评价来实现。比所有具备此种道德取向的教师都会得到积极的舆论评价,被倡导、被赞赏、被鼓励。教育领域中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模范班主任等活动,就具体体现了这一点。
有一点也许应该特别强调,即师德对教师进善取向的激励,不仅仅局限于“调节教师的道德行为”这样狭窄的一个方面。师德的激励功能有广泛的表现,它不仅看教师的道德行为效果,而且看道德行为动机;不仅看道德行为,而且看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态度、道德意志等素质发展情况。这充分体现出师德的丰富内涵,即只有道德的行为表现还不能说明拥有道德,师德的激励也就不单纯指向教师的道德行为。
把师德单纯理解成外在的教育行为规范是很可悲的,因为这样的师德对教师来说只是一种束缚,是套在教师头上的紧箍咒。而实际上,师德不仅告诉我们该干什么,不应干什么,而且还明示我们如何干得更好,并使思想与行为统一。师德从不鼓励我们为沽名钓誉而做表面文章,从不逼迫我们成为道貌岸然,具有双重人格的伪君子;它提倡我们言行一致、心口统一,它鼓励我们言为心声、行为心表。教师真正拥有师德,表现为他自觉皈依师德,崇敬师德;社会真正形成良好的师德文化,表现在教师自愿投入师德怀抱,并使它成为自我追慕的精神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