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世群
摘要:在当今科技信息发达的环境下,专利已成为企业在竞争市场中的王牌。但在某种情形下,专利权所具有的独占性却成为专利权人不正当竞争的有效手段——专利权滥用。专利权滥用越过了合法的界限,破坏了市场经济稳定的秩序,严重损害了个人、企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我们通过专利制度来促进科技进步、社会进步的同时,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也变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专利权滥用的界定分析,并结合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方式,来阐述其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对我国禁止专利权滥用制度化规范的构建。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专利权;专利流氓
1.专利权滥用概念的界定
1642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案——《垄断法》,该法案首次界定了专利权的概念。随着《垄断法》的诞生,世界各国纷纷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案。从此,“专利权”一词正式纳入知识产权的行列中。我国学者对专利权的界定:“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排他权[1]。”由此可以理解,专利权立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创新这一客体而不是某个专利权人,只是通过保证个体对自己的创造享有排他性权利不受到侵犯这一手段,实现了鼓励持续创新的立法出发点[2]。
但是科技的革新,市场需求的增大,许多企业已经不将专利权利作为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的手段,他们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额,依靠自身的专利权利,通过诉讼的手段来削弱或者扼杀竞争对手,使自己在該行业的地位得到了巩固,甚至将这个行业进行垄断。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并不是以反托拉斯法为依据,将其作为一个反垄断案件审理。而是以专利制度为基础,讨论该案对于专利基本制度的违背和破坏[3]。所以,以当时的视角来说,专利滥用是一种违背公正、违背竞争的行为。
基于综上所述,所谓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或者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为谋取利益行使不正当的手段,限制专利交易或者其使用,违背法律赋予专利权利的本旨,造成市场竞争的混乱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行为。
2.典型专利权滥用的行为方式
2.1专利许可权滥用
所谓专利许可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不正当的理由或手段,向被许可方或者交易相对人搭售、捆绑销售、拒绝交易等,造成被许可方或者交易相对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专利许可权滥用包括拒绝许可、专利权搭售滥用、强制性一揽子独占许可等。
2.1.1拒绝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向被许可方或者交易相对人授予其合理的使用许可,以此来维系自己在该产业的市场优势,达到对市场垄断的行为方式。拒绝许可一般不视为专利权利滥用,因为专利权人有权享有对该专利是否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但是,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激发人类的发明、创新,促进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如果一旦拒绝许可不在范围上加以限制,那么就可以成为专利权滥用的手段之一。
2.1.2专利权搭售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的许可和转让的过程中,将购买自己或他人设备、材料等其他服务作为该专利被授予的许可条件的行为方式。专利权搭售的目的是将自己的市场的支配地位扩大,增加自己其余产业的利润额,并且让被许可人或者交易相对人知难而退,巩固了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2.1.3强制性一揽子独占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强制被许可人或者交易相对人接受该专利下附带的所有专利,否则不予以许可的行为。可以说,强制性一揽子独占许可和专利权搭售的性质极为相似。
2.2专利转让或许可价格的滥用
所谓专利转让或许可价格的滥用,是指专利在转让或者许可的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转让或使用的价格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来扰乱正常的生产销售秩序,损害被许可人、交易相对人以及国家利益的行为。专利转让或许可价格的滥用包括价格歧视、过高定价、强制性交纳使用费等。
2.2.1价格歧视,是指专利权人对于相同专利给予不同被许可人或者交易相对人的不同价格的差别对待的行为。任何被许可人或者交易相对人都有获得专利权公平竞争的机会,但是由于专利权人实施价格歧视的手段,打破了这种公平的竞争机会,并且很有可能成为被许可人或者交易相对人进入市场的一种阻碍。严重的违反了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2.2过高定价,是指专利权人滥用自己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给予转让或许可的专利超过标准值的价格,迫使被许可人或者交易相对人用高昂的价格购买该项专利的行为。但是由于任何专利没有一个恒定的价格标准,因此许多专利案件中很难认定价格为过高价格。
2.2.3强制性交纳使用费,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或许可过程中,附带除专利以外其它物品的使用费用为条件,强迫被专利许可人或者交易相对人接受该附带条款,才可授予专利许可的行为。强制性交纳使用费是典型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其目的是使专利权人在该产业竞争中处于半垄断的地位,即使其余企业获得该专利的使用许可,但是自己仍获得最大份额的利润收益。
2.3专利权诉讼滥用
所谓专利权诉讼滥用,是指专利权人依靠自身拥有或大量收购的专利进行搁置囤积,并不生产产品,当出现侵权现象时,这些专利权人通过发律师函、诉讼等方式向侵权人收取所谓的专利侵权费用,侵权人则往往会私下调解,给予这些专利权人大量的侵权费用的行为。通常意义上,实施专利权诉讼滥用的企业称之为“专利流氓”,有时也称“专利海盗”。
之所以“专利流氓”或者是“专利海盗”会出现,其主要原因:(1)高昂的专利诉讼成本。一些小型企业为了步入市场,扩大企业规模,往往会依靠专利来带动生产,增加自己产品在市场中的销量。但是由于“专利流氓”为了打压这些小型企业或者获取高额的专利侵权费用,采取专利权诉讼滥用的方式。由于小型企业无法承担起高昂的法律诉讼费用。因此,他们只能进行私下调解,并且付出相应高额的赔偿金。(2)科技进步。科技的进步也会给“专利流氓”带来生意前景。例如,现在的世界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手机的诞生注定标志着这个时代的到来,软件专利则成为现代专利制度中的焦点。由于软件专利是“襁褓中的婴儿”,各个专利之间会存在冲突或者是借鉴,而且法律制度对该种专利没有足够的完善,谁都会出现侵犯和使用他人软件专利的可能性。所以,一些“专利流氓”则看中了软件专利这一点,它们利用软件专利之间的侵犯和冲突作为依据,进行专利权诉讼滥用行为。
总而言之,专利权滥用的方式多种多样,而导致这种专利权滥用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由于市场竞争机制还存在着漏洞和欠缺。我们应该查缺补漏,尽可能的在法律制度上对专利权的滥用加以限定,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了个人、企业以及国家的根本利益。
3.结论
专利权滥用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探讨研究的主题。笔者认为我国作为未来专利战的主战场势必要加大对专利权保护、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力度和重视。《孙子兵法》中写道: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此句的意思是指战争是一个国家的头等大事,关系到军民的生死、国家的存亡,是不能不慎重周密地观察、分析、研究。因此,我们更要完善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而这种法律规制已成为我国在专利权制度构建上的必要趋势。(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