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市和新化县的部分领导干部来到新化县水车镇参加座谈会。与会人员自掏腰包填肚子,博得群众一片喝彩声。
领导干部下基层,吃饭自掏腰包,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一样,通过劳动获得应有的报酬,并将所得报酬用于吃、穿、住、行,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如今领导干部吃饭自掏腰包,竟然博得群众喝彩,成了一件不正常的事情。此新闻对于那些吃饭不花钱甚至大吃大喝且费用全报销、每月工资基本不动的政府官员,极具讽刺意味。
(杨金溪/文,摘自《北京晨报》)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地方、部门往往采取制发“红头文件”的方式替代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此达到“曲线救国”的目的。其实,“红头文件”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只是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相比,“红头文件”由政府部门、单位自行制定、发布,主题往往是围绕某一项具体工作、某一个具体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也更为广泛。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力宇表示,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单位、机关擅自制发、滥发“红头文件”,不仅损害了我国的法制统一和权威,也给当地法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种文件都是违法的。
2011年,某地一县级政府出台了《某某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规定集体土地上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政府有权进行强制拆迁。该规定一出台,立即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由此出现暴力拆迁现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朱力宇表示,首先,县级政府并不具备地方立法权,拆迁办法本身就属于典型的“无权立法”,这种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次,这份文件是典型的与民争利行为,地方政府出台规则为拆迁行为创造便利条件,不仅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利,而且也给地方政府公信力和法治权威造成了严重破坏。
朱力宇认为,要落实“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一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明显与上位法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撤销和纠正,从源头上规范立法性文件。另一方面,要严格禁止一些没有立法权限的政府机关单位随意印发“带有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坚守法律底线。”朱力宇说,有关部门还應当加快违法、过时“红头文件”的清理及废止工作,完善违法追责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彭波、张潇月/文,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