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黎黎
摘 要:国内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已经推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这时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本文主要就固定资产确定和收入确定两个方面的体现来表述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研究认为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但需要采取措施来控制差异范围,对此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供予参考。
关键词:税法;协调;会计准则;差异
自从有了税收这个概念就和会计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经济发展的不断促使下,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和促进,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内的上市公司在2007年元旦之日起开始施行《新会计准则》,与之前通用的会计准则相比较,在处理方法上更加趋向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逐步在和国际标准接轨,虽然如此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的相关工作,此时无论是站在企业角度的会计工作者也好,还是站在国家角度的税务工作人员也好,都应该对存在的差异起到足够的正视并努力进行协调。本文主要论述在处理会计问题时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使产生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表现
(一)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固定资产一般是指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例如生产建筑、机械、车辆、房产、机器等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类工具,要求是使用一年以上且在企业名下。但在实际上某个物资应不应该归类到固定资产是比较难以划清界限的,很多物资有可能只是存货。首先就是一年以上使用时间的界定标准,这个时间的定义是模糊的,例如某项设备买了一年实际上仅仅投入使用八个月,很容易遭到认为的主观臆测。在实际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在经营不太理想的时候会把一个应该定义为存货的物资当做固定资产,这样就可以通过分期计提的方式不再直接计算到当时的损益里面去,当企业经营变好了之后呢,又把应当定义为固定资产的物资当做存货,这样就可以通过一次性计提折旧的方式直接计算到当时的损益里面去。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都会造成财务报表的不可靠,查阅财务报表的人就会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判定,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工作也会起到不良的作用。
(二)收入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标准就是营业收入的高低,这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至关重要。但是对于如何确认收入这个问题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很大。例如说企业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绝大部分的物资交换是不计收入的,像物资捐赠、物资偿债、员工福利以及提供赞助等只要不是货币性的,都不确认收入,但是从税法角度来说这些都要当做销售收入来看待,是要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另外有时候会计认为应当确认为收入的情况在税法上却不做确认收入,最常见的就是国债利息收入。
(三)资产减值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需要定期测试固定资产的理论减值。但是税法是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上的,为了更好地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在立法时就多角度去考虑反避税问题,不允许企业通过资产减值的方式避税。所以会计准则中虽然有很多个减值项目,却只有坏账准备的计提得到税法的认可,固定资产大部分情况下如果无法看到实际的耗损是不被计税的,所以说在计税问题的处理上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一旦发生冲突,企业的会计就只能强迫自己去适应税法的相关规定,就牵扯到账务的调整,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违反了会计的准则,这对企业会计的实际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
(四)费用的差异。无论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还是企业的各项经营成本,税法上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拿营业成本为例,我们经常看到的工会经费、员工教育经费或者是其他职工福利费等费用都是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从营业收入中扣掉的,但是税法却规定扣除额度必须控制在员工工资的14%以内;还有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发生额来扣除,但是税法上却规定了很多的限制性条件;除此之外还有业务招待费,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确认标准也大相径庭,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只要是符合费用标准的业务招待费都能够按照实际发生的额度进行扣除并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却又有截然相反的规定,要求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度的60%,并且超出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的部分也不能计提。
二、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对策及建议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要相互协调。按照法律的层级划分来说,税法是第一等级的,而会计准则只排在第五等级,这就造成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冲突往往只能是税法无条件的胜出,这样的现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属于典型的一刀切,会对企业会计的实际工作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困难。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水平接轨的主要标志,这也充分证明新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即合理也合法,这时税法的关注点就不能仅仅是片面的国家财政收入了,需要从科学的角度重新审视会计处理方面的矛盾问题,如果一味的坚持税收保障而全然不顾企业的死活,那么对企业造成大的损伤之后自然而然的就会对税收造成大的影响。所以说本文作者就针对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矛盾问题,通过深入的研究认为首先要和立法部门进行协调,力争能够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一定的协商机制,将很多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体现到税法中去,这样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矛盾问题。
(二)税法要让会计处理的方式有可选择性。无论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是无形的资产,都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损耗,在会计准则中可以让企业选择很多种折旧的方式,以固定资产为例主要有年度总和递减法以及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税法中出台了很多反避税政策来限制企业运用会计政策去避税,对于加速折旧法是不予承认的。在处理企业资产的折旧问题时税法的规定过于死板,企业如果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折旧,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去进行资产折旧又违法了税法规定,企业会计的工作也难以进行。所以笔者认为税法此时需要给予企业自主选择会计方法的权限,如果站在反避税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的话,可以要求企业一旦选定了折旧的方式就不能轻易的作出更改,这样既可以达到反避税的目的,也解决了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冲突问题。
(三)税法要允许企业做风险预估。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近年来有了飞速的发展,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处处都隐藏着风险,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税法上都是不被认可的。比如说在新会计准则中会计可以运用八种减值方式去处理潜在风险,但是税法只允许做坏账的计提,替他的减值措施一概定义为违法操作。本文作者建議税法应当站在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考虑给与企业空间,必要时是需要做风险的预估准备的,除了保障国家税收之外对于企业经营的支持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全然不顾企业的死活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是极其不利的,为了保障企业能够不出现违法避税完全可以详细的规定出计提的条件、金额以及方式等。
三、结语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严重影响着企业会计工作的进行,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对于税收工作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去平衡两者之间的差异。以税法为例,税法的建立是需要与会计进行相互配合的,就应当放宽会计处理方式的可选择性,使得企业能够对风险作出准确预估,这样的税法才能够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得益彰。我国的会计和税务体系经过多年的沉淀已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税法和会计准则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将为两者的统一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不断协调两者差异的过程中也可以促使我国会计和税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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