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民
摘要:我国近些年来不断完善各个部门法,以求符合当今时代的需要,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点在公安民警办理刑事案件时,刑讯逼供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因为刑讯逼供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及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损害,所以研究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危害变得相当有必要而且紧迫,不然会极大的阻碍我国的现代化法制进程。只有彻底搞清楚了刑讯逼供的成因,才能对症下药,采取合适的立法及时纠正并改正。杜绝杜培武案和佘祥林案等类似的案件再发生,推动我国的刑诉法更快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危害性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任务之一,同时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说明我国早对刑讯逼供已经持完全的否定态度。
一、刑讯逼供行为形成的原因
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历史根源,也有当今社会制度下它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原因。在封建社会乃至在清朝末期它都以合法的形式存在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21世纪世界互通性如此高的今天,这种审讯方式已经违反了人类的基本权力,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世界各国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种审讯方式是违法的,是必须禁止的。总结起来,简单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1)历史原因
在中国古代,刑讯逼供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地位,各种刑罚手段及工具更是层出不穷。史有“赵高治李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汉书.路温输传》也曾记载:“棰楚之下,何求不得?”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后,不堪忍受折磨,大都屈打成招,造成数不清的冤假错案,而真凶却逍遥法外。在古代,不论是像包拯、狄仁杰之类的清官,还是诸如和珅、高球之流的贪官坐堂问案,动辄施刑,刑讯逼供被制度化、合法化,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由此可见,封建时期,不论是朝廷还是民间,也大都认可这种制度,在当时来看,或许可以接受,但有些制度只能放在特定的朝代特定的时期,而不能亘古不变。放在如今,这种制度显得落后又野蛮,急需赶快摒弃,在人民潜意识里的观念也需要马上转变。
(2)一些地方政策的驱使
自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已经习惯了和平的日子。如果偶尔出现命案或特别严重的抢劫和强奸等暴力案件时,群众的关注度很高,无形中给办案民警和官方增加了无形的眼里。政府也很重视此类案件的侦破工作,提出“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口号。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或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这种方式的办案方法或许能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却破坏了实体正义背后的程序正义,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肆意的进行践踏,两者相比,后者的价值位阶更高,也更值得优先考虑。
有些地区将“命案必破”作为考核标准,这也无形中增多了基层办案民警使用刑讯逼供的频率,迫于工作压力及领导的压力,不管是不得已还是已经习惯于用刑讯逼供破案,都对司法实践的工作披上了一层阴影。如果领导们明令禁止这种方法办案,民警们会开拓创新想更好的办法来办案破案,形成更好的司法实践氛围,不至于陷入只有刑讯逼供才能尽快破案的恶性循环。
(3)先入为主的思想偏见和主观臆断
首先,“有罪推定”的封建思想沉澄泛起。“有罪推定”指的是一开始便将被控告犯罪的人推定为有罪之人,然后想方设法证实此罪必为此人作为。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司法人员权力很大,加上司法监督的缺失,主观认定犯罪很普遍,加上对证据的不太重视,造成了这种“有罪推定”的逻辑,简言之“反正你是有罪的,再辩就是狡辩。”“有罪推定”的思想明显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精神相俘逆,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难以杜绝的主原因,所以我国刑诉法坚决抛弃和否定了传统的“有罪推定”,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隐含着“无罪推定”原则,作为有法律意识的人们,更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每个涉嫌犯罪人都有权得到公正的判决。
(4)重视口供的认定
在封建时期,我国的古代哲学比较注重实用主义,所以一般都比较注重结果而忽视了其中的过程。作为一方父母的命官往往在办案过程中,都注重自己的判断,这种判断一旦得到内心的确信,便使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以期达到自己想要得到的结果。在古代,素有“无供不录案”的诉讼原则。只要有了口供,签字画押,就由不得你不认罪了。由此而导致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普遍取证方法,孰不知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践踏的体无完肤。由此可看,刑讯逼供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5)沉默权的丧失
在国外立法中,沉默权有着很规范的规定,沉默权的设定,可以有效的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沉默權简单说就是被告人没有义务承认自己有罪,有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通俗的讲,我可以说也可以不说,这是我的权利。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对沉默权制度的设定也在不断完善中。相信在不远的年代,我国的刑事沉默权制度一定会成为捍卫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把有利的武器,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使我国成为一个更有人权的国度。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1)极大的损害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刑讯逼供会造成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堪忍受肉体的折磨而作出口是心非的认罪选择,当一审过后,他们必然会选择上诉或司法监督等程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就导致之前的诉讼程序失去了效力,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在犯罪嫌疑人潜意识里,他们对我国的诉讼制度会失去信心,进而产生抵触情绪,更有甚者,可能会产生对社会报复等极端化情绪,引发社会动乱。
(2)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讯逼供无疑提高了冤假错案在全部案件中的比例,在这些冤假错案中,真凶往往逍遥法外。这不仅使真正的犯罪人对犯罪没有畏惧之心,反而会增大其犯罪的几率;另外,对于受冤的人来说,无疑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感到社会黑暗,这和我国的法治初衷是相违背的;再次,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法律的威严和强制性都会受到危害,对整个法治社会推进的进程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阻碍。
结语
在搞清楚了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危害后,我们就应该重视它,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方法来规制并改善它,这无疑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相信未来我国的法律会更完善更健康,引导世界法律的潮流。(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