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其中强调,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等。一时间引发巨大争议。
彰显司法善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即物质赡养义务;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即精神赡养义务。
在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条被社会上称为“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也曾在全社会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不应该用法律来强制道德。对此,有人认为此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只是倡导让子女多回家看看、盡孝道,不会强制执行。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草人之一、山东大学法学家肖金明曾说:“法律可以是倡导性、鼓励性的。我们通过立法,提倡了一种正确的价值观。”毕竟现在年长老人缺少子女关怀是社会普遍状况。
此番“常回家看看”挂钩遗产分配,上述《意见》是对精神赡养的具化、量化和保障,有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释放了法律介入道德、司法介入家事的善意,是对现行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准确适用和有效执行。作为江苏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的首例规范性文件,《意见》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价值,站在精神赡养的视角来关注老年人,在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下,其正面意义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精神赡养难有具体的标准
我国《继承法》明确提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多承担义务的,多分遗产;少承担义务的,少分遗产,是法律明确的原则。
但“精神赡养义务”怎么量化,如何尽责?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不同于物质和经济上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只需要货币或实物给付,单靠“量”就能解决了。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如何具体体现?是一年一次,还是一月一次?是每次三十分钟还是每次三小时?仅靠次数和时间显然不能说明问题,既要保“量”更要保“质”,重要的是要让老人感受到亲情、温暖、快乐、高兴,真正实现精神上的满足,但是这些都是抽象的,无法用定量的方法来判定它的实现程度,只能依靠被赡养人的主观感受来评判。如此一来,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子女可能尽到了义务,但是老人却并不认同。
至于老人真的诉讼子女没“常回家看看”,依照苏州中院此次出台的《意见》,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对于广大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意义不大;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说,怎么“视情况”?决后剩下的遗产又交给谁?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法官也不好拿捏。
案件判决后的难点在于如何执行,根据以往的判例来看,强扭的瓜不甜,通过强制的手段显然是无法让子女心甘情愿的去看望老人。
2013年,江苏无锡77岁的老太储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其女儿女婿履行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义务,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法院于对这起赡养案进行公开判决,支持了储某要求女儿经常看望问候的诉请,要求被告储某女儿必须每两个月至少到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当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所以这起案件被称为“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官司胜诉了,但褚老太太与女儿女婿间的亲情却依然难诉。根据媒体报道,虽然女儿女婿会在物质和经济上为储某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购买水果、月饼等吃食,承担部分住院花销等)。但是一家人没有一起吃过一顿饭,女儿女婿看望的次数都是按法院判决规定的最低次数,来了之后也就是在屋里站站就走了。外孙也没有来探望过她。
相关人士认为,所谓常回家看看,说到底,是关注与子女长期两地分居的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应对中国当前严峻老龄化挑战。但与其针对子女对老年人应负的道德义务,不如为他们更好赡养老人创造条件。
(腾讯网201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