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所得税应充分发挥其在调节贫富差距、抑制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国应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调整扣费标准,采取有效手段对隐形收入征税,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关键词】:公平 个人所得税 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维持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社会成员、城乡、区域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根据世界银行的最新报告,当前中国1%的家庭却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长此下去,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将造成社会严重的不稳定,由此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涌现。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国家调控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手段和有力杠杆。人们一般习惯于把收入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因此社会公平的实现必然集中体现在收入的分配上,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个人所得税应充分发挥在调节贫富差距、抑制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征税的税率制定不尽合理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都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收入采取比例税率,实行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上不公平。例如,薪金收入达到9000元税率是20%,薪金80000元以上税率就达45%。而演艺明星出场费动辄几万、几十万,作家的收入也颇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款,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畸高,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不超过20000元税率是2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为30%,超过5000元为40%。工薪阶层一个月的辛勤工作可能没有演艺明星几十分钟所获得的报酬多,而工薪阶层的税费负担却大于演艺明星,显然很不公平。
在中低收入阶层中,收入差距主要是工资性收入,而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间差距主要是财产性收入。目前各类财产性所得均适用20%比例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可能高达45%。可见,财产性所得税税率相对偏低,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公平
在我国东西部地区地理环境、消费水平和生活成本均不相同,存在着地区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全国统一划分,没有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难以实现公平。例如,一个大学毕业生在成都找到一份每个月5000元的工作,1500元可以租到不错的房子,2000元能承担日常生活开销,扣除个人所得税税费,依然能够存下一笔钱。但是同样的工资在上海,就算2000元只能在郊区租到稍微合意房子,3000元仅能维持基本生活,这样每个月都接近“月光族”,生存压力很大。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生活成本,显然有失公平。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不公平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个人所得税实行正列举法,缩小了税基,然而人们收入来源多元化,没有被纳入所列举范围而被排斥在征税之外的情况很多。最显著的例子就是网络销售所得,据工信部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网上购物市场的交易额超过4000亿元。从公平角度考虑,这些收入均应纳入征税范围。
同时,对于那些高收入群体,包括薪金、各种相关职务津贴、股权激励、非货币性福利收入等,收入项目多样化。而且众多高收入者的收入隐蔽性较强,薪金收入只是表面收入,不能够真实反映出实际收入。因此,无形中各工薪阶层缴纳税款后仍然与高收入群体存在收入差距。
二、基于公平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但从公平角度分析,要切实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建立综合征收、综合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对具有连续性的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财产租赁所得等进行综合课征;而对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不连续或连续性不强的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对分类所得继续使用比例税率,但要适当提高税率标准。
今后应征收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但有必要把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分为两类来征收,因为财产租赁所得属于对让渡使用权征税,财产转让所得则是对所有权变动征税,按统一的税率征税不合理,特别是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有不同的类别限制。同时对不同类别的财产采行不同的税率。例如,对个人住房的租赁和转让课税应降低实际税负,因为我国的个人住房市场只有盘活存量才能平抑房价。
(二)调整扣费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综合考虑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和家庭生活的必要费用。综合所得项目的费用应扣除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关于基本扣除,可以根据实际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关于生计扣除,则应以确保劳动力社会再生产为基本原则,除扣除个人日常开支外,还应按一定的标准扣除家庭赡养费用、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住房基本开支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相关费用等。人们经常抱怨工资的涨幅赶不上CPI的增长速度,所以费用扣除,应该建立与当年的CPI指数挂钩的机制,进行适度微调,从而保持税负水平的一致性。
(三)采取有效手段对隐形收入征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调节作用有限,因为很多高收入者的收入处于隐性状态,薪金收入只是他们收入当中很小的一部分,因此仅仅以薪金收入作为衡量收入状况的依据并不能真实反映高收入阶层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仅依靠工薪收入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较不合理。现應建立税收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工商部门、海关、银行、公安等信息联网,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信息的集中度和共享度。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经济信用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与社会保障、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税务登记统一编号,终身使用,既便于个人纳税申报,也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最后,应进一步落实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这是最有效的收入来源管控办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多都开户、非实名存款等原因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
(四)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纳税意识并不强烈。一方面是我国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纳税人感受不到所缴纳税款与今后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的直接联系。纳税人感受不到纳税带来的实际的利益,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税收征管存在漏洞,违法成本低。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纳税人享有依法纳税带来的社会福利,税务部门增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便利,同时加大对偷税、漏税的惩处,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依法自觉纳税。
作者简介:王杉(1990-),女,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13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