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金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5年的食品安全法首次被修改完善。新修订的法律共10章154条,与现行法律的10章104条相比,修改内容较多。
食品安全大于天。应当承认的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次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问题,也不可能跟得上社会的发展速度。5年多的实践表明,现行食品安全法确有待完善之处。同时,新的时空条件下已然又出现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譬如惩戒手段显得偏软,责任追究目标不明确等问题。这导致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达不到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目的。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此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更加凸显,将现行“九龙治水”式的多头监管体制改为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思路进一步得到展现,具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更合乎国情、更具震慑力。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原来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强化了对各类食品安全的预防及惩戒措施,增强了执法手段的可操作性。而“增设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等规定的写入,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亮点颇多,如“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等。最大的亮点,莫过于“严惩重处”。这一规定首先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务之急,各级监管部门应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明确实施要求和执行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并加强宣传贯彻力度。特别要强化法律执行情况的督查,坚决杜绝个别部门以牺牲法律和人民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增长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发生。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行政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唯利是图、以身试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