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反思

2015-05-30 23:24丁朋超
开放导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监管

[摘要] 我国对网络信贷平台存在监管主体缺失、缺乏监管手段、监管法规落后等问题。应加强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征信制度、第三方托管制度、互联网准入制度的联动机制,明确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实现对网贷利率、资金安全与流动性、网贷平台日常经营网络以及借贷平台的自律监管是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可行进路。

[关键词] 网络借贷平台 监管 征信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5-0109-04

[作者简介] 丁朋超(1989 — ),河南武陟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模式

我国网贷平台主要有纯粹中介性质的网络借贷平台、负责债权转让的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网络借贷平台、负责风险控制的网络借贷平台和公益性质的网络借贷平台。类型可分为五种:

线下交易型:平台只提供相关信息。代表性平台:宜人贷。规模:用户人数300万,累计贷款余额30亿元。运营模式:债权转让模式。风险控制:宜人贷的风险控制措施由信用等级审查与风险控制措施组成。借款人需要每月定期还本付息,具体数额由宜人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同时采取分散风险等措施。平台交易费用:平台交易费用由管理费、服务费、其他费用组成。管理费用为贷款利率的10%,服务费为借款总额的4%。

线上交易型:平台是单纯中介。代表性平台:拍拍贷。规模:用户人数560万,累计贷款余额10亿元。运营模式:列表投标模式。风险控制:拍拍贷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与信用状况进行审查,要求借款人必须定期每月还本付息,恶意借款人将被拉入“黑名单”,采取分散风险等措施。费用:以借款额的1%~5%作为服务费。借贷双方的充值、取现等要须支付每笔2~10元服务费。

线下到线上型:平台是复合中介。代表性平台:安心贷。规模:用户人数50万,累计贷款余额30亿。运营模式:竞标模式。风险控制:安心贷上的贷款必须经过线下的进一步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方可放贷,在借贷关系中,安心贷旗下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费用:收取借款金额的2%~5%作为借款人费用,不同资质略有差别;收取借款利息的8%~10%作为出借人费用。

线上到线下型、复合中介型。代表性平台:红岭创投。规模:用户人数43万,累计贷款余额322亿。运营模式:竞标模式。风险控制:红岭创投设有个人担保公司,若收不回本金,由担保公司垫付本金后代为追偿。费用:按月收取借款人本金的0.5%作为管理费;收取借款利息的10%作为出借人管理费,此外还收取部分VIP会员费。

公益类型。代表性平台:宜农贷。规模:用户人数14万,累计金额1亿余元。运营模式:买卖购进模式。风险控制:宜农贷以MFI选择借贷需求信息,分散借贷面降低贷款人逾期不能收回本金利息的风险。费用:向借款人收取借款总额约1%的服务费,向贷款人收取很低的利息作为服务费。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运行的特点,从总体上来看,不仅存在信用风险、技术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同时存在监管主体缺失、缺乏监管手段、监管法规落后的现象,且与征信体系没有进行有效联动,也没有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从个体上来说,我国主要网贷平台均为单兵作战。以宜信为例,已经在全国主要城市和部分农村构建起互助联动机制;贷款审核严格,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但其收费标准不低。拍拍贷为单纯中介型,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不参与借贷业务,对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双方资金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对平台融出资金均无担保,贷款审核程序并不严格,在拍拍贷平台上融资难度较低。安心贷平台对所有贷款交易均提供担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减少了平台运行风险。但融资对象仅限北京,在线下须进行审核,大大限制了平台的发展。红岭创投平台投资者资金安全性较高,有专业化的运作团队;但若出现借款人违约情形,平台负担将会加重,提高了其运营风险。

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众多网贷平台开始陷入困境,一些问题在2014年集中爆发,暴露出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是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主体缺位。我国网贷平台多数以高新技术、电子信息、投资公司等名义进行注册,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机关才可以对网贷平台的注册进行审批管理。由于法律空白,以及行业准入资格低,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水平不一。当产生法律纠纷时,参与平台的三者权利难以保障。二是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技术手段缺乏。信息技术监管的关键在于对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审查。然而,网络借贷平台正缺乏这样的技术监管手段,无法从互联网技术层面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有效监管。三是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范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借贷平台尚未制定任何单行法律法规,仅参考一般工商企业标准。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在监管方面呈现出真空状态,无法正常向金融消费者披露行业风险,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针对网贷平台的运营监管措施迟迟未能落实,导致部分网贷平台利用借贷中介服务的名义进行自有资金放贷。此外,网贷平台有可能利用管理之便,以借贷为名,从事非法吸储,破坏金融稳定;网贷平台上存在大量用户个人信息,隐私权能否得到保障亦是未知数。显然,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可能影响到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国家经济命脉以及社会稳定。

三、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监管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配合

1.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监管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是在“一行三会”主导下,国务院其他部门配合监管,地方分支机构进行补充监管,是以职能化分工为导向的金融监管体制。该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通过各个金融行业立法,二是各个金融行业自律性规范文件。并且对“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责进行了不完全划分。此外,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也负责部分金融监管。但是,针对网贷平台监管一直都没有跟上。央行明确表态网贷平台不属于其监管范围;银监会认为网贷平台是普通商业企业,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网监部门仅监管平台网络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因此,导致平台监管主体缺失,并可能引发网贷平台道德风险。

2.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监管与征信制度

在网络借贷中,交易双方能够在虚拟环境中完成交易是对相对方提供的个人资料的信任。个人资料是由借款方自主提供的,这其中容易存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与交易密切相关的对贷款方不利的重要信息,且由于此种借贷一般没有第三方担保,难以规避风险。并且《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不久,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外加央行并未与中介平台进行征信信息资源共享,央行征信数据库仅开展区域试点,且覆盖行业范围较窄,网络借贷平台未进入其中。实现征信制度与网络借贷的良性联动,显得尤为重要。

3.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监管与第三方托管制度

根据《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①规定要求,网贷平台资金也应采取银行托管。因网贷交易过程中将产生大量资金,而资金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所以采取银行托管比较适应。采取银行托管,使监管当局能够有效掌控网贷资金规模,降低交易风险。此外,因网贷资金普遍须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以交易款项结算并不能即时完成,存在在途资金,进而产生了资本沉淀风险。在资金尚未到达双方当事人账户之前,支付资金与平台资金产生混同,导致非法集资的风险,甚至为洗钱提供了捷径。

4.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监管与互联网准入制度

目前,尚未明确网贷平台性质。网络借贷包括有担保与无担保的线上网络借贷等类型,它们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规范其互联网准入制度,因此完善网贷中介平台的互联网准入制度,则需要根据网络借贷是有担保还是无担保的线上网络借贷而区别对待。中介平台在设立上除了满足一般互联网公司的设立条件外,还需要对该中介平台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限制,审查确认之后给予其网贷业务资质。同时,在市场准入制度上,无须进行过多的行政审批,在设定准入条件后实行注册制。对单纯提供中介服务的无担保的线上网络借贷平台(比如拍拍贷),将其身份纳入准金融机构符合市场发展的潮流,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存在障碍。对于有担保服务的线上网络借贷,则需要对其股东资格、设立条件等方面严格管理,同时对其从业人员、公司章程等方面也需要加强监管。

四、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明确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

基于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应进行立法授权,让银监会实施监管。应注意的是,由于网络信贷平台的贷款形式小额而分散,对金融体系与社会稳定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且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银监会对其应当具备一定的容忍态度,关键在于对其行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鉴于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应采取多部门联合监管,即须先经银监会批准,审核业务范围,符合要求的工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审查资本等。

(二)明确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内容

1. 要求网贷利率接受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贷款利率的监管问题。因行政权力的强制介入,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得到了遵守,各大商业银行均无法突破其设置的利率底线,信贷市场秩序得到维持。然而,网贷利率却并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早已突破了利率限制,与行业标准相距甚远,平台的利率完全脱离了金融当局的监管。网贷行业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其利率浮动混乱,将扰乱信贷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我国金融正常发展。对于网贷利率,银监会须进行强制干涉,设置上下浮动区间,预留磋商余地。

2. 资金安全与流动性监管

网络借贷平台处于资金中介方的重要地位,对资金的监管应当贯穿借款人、出借人、平台或者第三方公司托管或者结算资金、到最后资金的流向这整个交易过程,防止网贷平台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集资甚至商业诈骗。而针对债权转让模式,应当对网贷平台账户和中间的清算账户实施严格的流动性的考查和管理,避免非法集资,损害公众利益。如果直接与其他审慎监管平台对接的操作难度非常大,则政府可以直接指定独立的公共平台负责监管网贷平台内的资金流动。同时成立相关评级机构,专门针对每个网贷平台的资金安全等级进行评级,作为用户的参考标准。此外,为保证平台借贷资金安全,可引入银行托管模式,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由其负责结算借贷业务款项,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参与借贷资金的收付,通过有效隔离降低资金风险。

3. 网贷平台日常经营监管

网贷平台利用网络进行借贷行为,全面无纸化操作,且网贷平台均是提供格式合同,对借贷人合法权益保护显得十分无力,因此,监管主体须以实事求是为原则进行合同审查。并与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引入第三方托管制度。此外,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银行直接将资金汇入用户账号,提高资金收付便捷程度,降低第三方迟延支付导致的预期违约率。平台须贯彻“不吸存、不发贷、不担保”的原则,保护用户隐私,不经手用户资金,仅扮演中介的角色。对公布于平台之上的一般个人信息,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非经许可不得进行查询等。

4. 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自律监管

我国信贷行业自律组织于2011年10月正式宣告成立,信贷中介服务业告别了无行业协会的时代,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行业自律组织来说,其肩负着改革创新的重任。应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内控,与监管机构合作并吸纳新会员,树立网贷行业权威形象。探究网贷行业未来发展方向,联合各方力量开展行业研究、明确行业标准与监督规范,构建交流平台与信息共享等,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监管的作用,推动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2).

[2] 宜信宜人贷累计放款金额超30亿元[OE/DB].中国经济网,http://cms.ce.cn/preview/cz.shtml,2015-06-17.

[3] 拍拍贷张俊:马年交易额有望增长六倍[OE/DB]和讯网,http://tv.hexun.com.html,2015-06-17.

[4] 安心贷:首家纯房产抵押的P2P网贷平台[OE/DB].东北网,http://finance.dbw.cn/system.shtml,2015-06-18.

[5] 红岭创投:统计数据汇总[OE/DB].红岭创投,http://www.my089.com.aspx,2015-06-18.

[6] 宜农贷:统计数据汇总[OE/DB].宜农贷,http://www.yinongdai.com,2015-06-18.

[7] 张洁冰.我国金融规制问题研究[J].企业文化,2014(1).

Abstract: There are five types of online lending platform in China, but there is no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The current regulatory approach and the credit system have not formed an effective linkage system. The feasible way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on online lending platform is to strength regulations on the curr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credit rating and the third party custody. According to this development approach, the online lending platform can be run in a better way.

Key words: online lending platform, supervision, credit system

(收稿日期: 2015-08-13 责任编辑: 廖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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