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法律制度

2015-05-30 10:48潘秀峰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薪金报酬劳务

潘秀峰

摘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合理制定,这是对收入分配的最初环节进行制,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有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对纳税人收入扣除的多少,从而决定了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多少,甚至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效果。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不但能够有效推动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也能减轻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人们税收负担小了,也能间接的拉动消费,促进内需,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關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社会公平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问题

1、费用扣除标准过低且缺乏弹性

1994年,我国确定了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①这在当时是一个重大的举措,扣除标准为800元是当时平均月工资的2.1倍,仅有不足1%的人具备纳税资格。这个标准直到2011年才提高到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调节速度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利干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6959元,月均收入2246.58元,这也就表明还有很多中低工薪阶层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军,这显然不合理。另对于稿酬的800元的起征点从1980年执行到现在,至今已经过去了30多年,与时代脱节,一直原地踏步。大多数作者收获微薄的稿酬的同时,却还要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举例说,作家耗费5年写成一部30余万字长篇小说,获得税后稿酬3万元,所需纳税近1万元,占到稿酬近30%。

2、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40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27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500元,需缴税150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

3、税率设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最高边际税率达45%。同时,低税率之间的级距较小。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税率设计不科学。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经营所得、彩票中奖等偶然所得,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客观上形成了对劳动所得征税偏高,对非劳动所得征税偏低的现象。公民通过劳务、工资薪金以及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都属于个体劳动获取的相同性质的收入,但因当前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造成了性质类似的收入税负不均。不能达到调节过高收人、缓解个人收人差距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具体建议

1、实现费用扣除指数化

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我国每年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变化,相应地调整费用扣除数额,以便减少通货膨胀对纳税人个人名义收入增减的影响,发挥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弹性机制,即将扣除额与CPI联动。税收指数化可以减少由于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冲击,保证人们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美国于1981年首次立法通过了税收指数化方案,这个方案在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而接下来1986年的税制改革又规定了劳动所得抵免的指数化。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家都已经实现了扣除额与CPI挂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保障了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2、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我国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缺乏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来激发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税务人员实行奖励,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文化水平。

3、科学设计税率档次

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时应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可以进行以下调整:一是缩短现行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为五级,降低较高级次的边际税率,顺应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二是将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性所得归为一类,总体上坚持从轻课税,以体现对劳务所得的鼓励;三是对证券投资不论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同等征税。具体可将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一起设计统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40%,并按年设计,按月或按次预征,年终汇算。对其他应税项目仍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月计征,而税率可适当下调到15%左右。这样有利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相同步,使税收扭曲最小化,以便使市场自由运行,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

注释:

①钟征.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人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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