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红
摘 要: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法国通过了“三振法案”,在短期内取得了较大成效,各国纷纷效仿。但是理性看待这一规则,其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侵犯不容忽视。本文对“三振”规则进行概述后分析了该规则对于版权的保护与人们在网络服务中享有的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并提出了协调两者冲突的办法。
关键词:“三振”规则;版权;言论自由;利益衡平
一、“三振”规则概述
“三振规则”是法国于2009年10月的“三振法案”中提出来的,专为打击网络盗版而设,是指经过对被举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三次警告性通知后,若仍未见效,网络服务的提供商(ISP)将断开该用户的网络连接。该法案借用了三振出局的棒球规则,它的产生有其主要背景: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在互联网时代大背景下愈来愈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当时法国的网络侵权盗版现象非常严重,网民普遍通过网络非法下载音乐、电影等,致使相关产业利益损失严重。于是,政府不得不采取了断网这一直接粗暴的方式试图遏制网络盗版大潮。
这一原则在打击网络盗版上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首先,它利用ISP直接将惩罚手段延伸至盗版行为目标受众——网络用户,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打击商业侵权盗版,有效保护版权人利益;其次,“三振规则”并非一步到位,它的两次警示程序较为人性化,将警告与教育同时进行,实现了威慑和预防的双重作用,更容易得到被监控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但是,这一规则也存在不少质疑之声,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较为明显,但同时存在的对一些自由权利的限制亦不容忽视。
二、“三振出局”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冲突
言论自由保护是一项重要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对言论自由权的内容予以了明确表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的媒介应该是多样的,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言论自由或称为信息自由权更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互联网对于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便捷的载体。言论自由除了指表达的自由,还包括了寻求、接受和传播消息或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它对于促进各种信息、思想的传播和促进文化的发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振出局”规则体现的是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严厉打击与对版权人的版权保护。版权法中对于版权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赋予版权人相应的对于其作品的独占性权利的方式实现,类似于“垄断”性质。虽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思想与表达二者更是存在许多的差异性,但是在言论自由权中对于思想与表达是视为密不可分,甚至是浑为一体的。言论自由权中所涉及到的消息、知识、数据、资料和观念、意见等等,均是人们在享受网络公共通讯服务中所获得的,而这些往往是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由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独占权利。于是,冲突便就此产生。三振规则对人们利用和获取相关的网络信息和资源的行为构筑了严厉的障碍,也许已经超出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范围。
三、版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协调
(一)奉行“法益优先保护”原则
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属版权是存在权利冲突的,二者涉及不同主体的法益。言论自由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予以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其基本人权的地位。同时,它是我们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其被明确规定于《宪法》之中,由国家宪法予以保障。这决定了言论自由权是不可让渡的出生即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著作权,它是一项私权,由著作权人单独享有。著作权客体是作品,它要求作者独立完成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并不是人人享有的权利,只有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让渡给他人。根据基本法理,最普遍、最基本、最有价值的法益应该得到优先保护,因此相对于著作权,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需要受到优先保护。
(二)实行“利益衡平”原则
著作权法除了注重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障,还以鼓励作品的创作传播为己任。为此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限、合理使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等制度。这实际上就是为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原则要求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进行利益衡量,理性看待具体法律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在版权法中是要寻求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着实违法,版权人利益也确实需要保护,但是要建立在不过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同样,言论自由确实需要保护,也需要必要的限制,但是不应采取过于严苛的方式,应适用比例原则,把握好那个“度”,实现利益平衡。(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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