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编辑同志:
我的一辆小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个月前,我在自家院内不慎将吕某撞伤。我在承担吕某的8900余元医疗费用之后,要求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只针对交通事故,而我家院内基本上只限于供自己使用,并非公共通道,自然也就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由此导致的事故乃至伤害不在“交通事故”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邹晓倩
解答
邹晓倩: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你承担理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条文上看,交通事故的构成必须符合“道路”的要件。你家院内确实不在前述“道路”之列,似乎本案情形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其实不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也分别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同样有类似的内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说明:车辆在道路以外因为通行发生的事故,同样视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