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问答
问:编辑同志,我是郑州市居民,现根据政策申请要二胎,已领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要不要退回?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印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据了解,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修订有关规定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对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妇不再要求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个别省份由于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尚没有修改,致使极少数地方出现要求再生育者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的事件。不过,目前这种情况已经得到了纠正。
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问题的答复,河南省的“双独夫妻”“农村独女户”申请再生育时,其在2011年11月25日前领取的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其在2014年6月3日前领取的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如果申请再生育时已退回奖励费的,可持收回票据或存根等到原收回单位领取多退的奖励费。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此次回复也对“单独两孩”政策中的“独生子女”概念进行了明确:一般指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另需注意的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没有兄弟姐妹的孤儿;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没有兄弟姐妹的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儿童;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