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龙
摘要:随着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对法律养分的渴求,新闻舆论监督无论是在在遏制司法腐败,还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些媒体的报道,为了公众的兴趣,片面追求快速和有效,追求戏剧化和情节化,往往会掺杂民众的情绪,引用道听途说,滥加评论。因此,在司法报道中,经常会出现“媒体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近日来,各种有关司法的事件“爬满”了各大新闻报刊,互联网的头版头条,不仅成为了百姓茶余饭后津津乐道,侃侃而谈的话题,又使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成为炙手可热的课题,引得各方为此争论。
一、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对立关系
首先,新闻媒体必然会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新闻舆论在行使监督权时,或多或少的会造成上文所提到的“媒体审判”的情况。同时,媒体报道时带有的倾向性,夹杂的个人感情色彩,以及为了刻意追求轰动效果的虚假报道,往往是无形的激起民众的各种情感,与此同时,更多情况下会把司法推上案件的风口浪尖上。若违反民意,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对于缺乏法律认知的普通民众是否会“体谅”法律的“无情”,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所以,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不可不关注。
其次,司法对于媒体产生固然的排斥。司法独立在在各国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司法应当独立于新闻媒体是达成普遍共识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新闻媒体的不当干涉。
综上所述,其实由于对立产生的问题主要归结如下:1.新闻媒体缺少自律,严重破坏司法独立。2.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完善,不能有效抵制不当干涉。3.过分强调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角色错位。
二、新闻媒体与司法的统一关系
“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时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雨果·布莱克。
独立的司法可以对舆论进行法律规制,防止舆论自由的滥用,同时也可以保障舆论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健康有序的舆论环境对于舆论监督司法也有促进作用。妥善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寻求二者之间的统一,能够使其各自发挥作用。不仅能够促进司法独立,也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尽管上文所提到二者的种种对立,但是世上本无绝对化的事物,其统一的地方总结如下:
(一)二者都以追求公正为目标
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通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程序做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判决或是裁定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这种公正既包括實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新闻媒体的正义,多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去弘扬社会正义,以道德舆论的手段去追求社会上的公平与正义。
(二)二者都是以保障权利为目的
司法通过惩罚侵权行为人,救济受害人的方式,从而达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实现受害人权利恢复和补救的目的。新闻媒体则是以报道的形式,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氛围,去谴责恶行,弘扬正义,从而保障受害人或者见义勇为之人的切身权利。
(三)二者都是以制约权力为己任
司法权不会对公民的权利采取直接或是主动的行为,他是一种消极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为了抑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膨胀,司法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对公权力加以限制,以此来防止公权力的扩张。舆论则是以社会监督的力量广泛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达到以社会的权利制约公权力的目的。可见二者在公权力的制约上体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
(四)二者都具有普遍性
司法所保障的权利的范围具有普遍性。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或者社会秩序的有条不紊,或是与公民有关的切身利益,无不体现着司法的保障。由于媒体与司法的这一共性,若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司法与媒体并不处于同一领域,运作模式和功能作用不大相同,但是二者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追求社会正义,维护权利自由的价值理念决定了二者之间的并行性将大于二者之间的冲突。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解决之道
因为我国法制建设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所以英美法系中对于陪审团制度的监督和限制的行为,我们暂且不予以考虑,更多的是从大陆法系中寻找一些具体措施加以限制,其中更多的是有关新闻报道的限制。
(一)建立成熟的媒体自律组织。
此举更多的我们应借鉴于日本的相关政策。大多数国家媒体自律组织 只有裁决权而没有处罚权,但日本既有裁决权又有处罚权的少数国家,它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媒介或是个人可以通过警告,记过,罚款,开出会籍等方式实施处罚。
(二)限制有关国家安全的报道
国家的安全事关社会生活的各项事项。若一国家的安全尚且不能得到保障,何以谈经济的发展,民主自由的进行,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对于法国对媒体事关国家安全报道的限制,值得我国借鉴。
(三)限制报道未成年犯罪案件
未成年身心与智力尚处于发展阶段,不能以正常成人的标准去要求未成年的行为。即使举动出现偏差,产生任何危害社会,严重到触犯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多是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最后,未成年之后的路还遥遥无期,正因为他们做错了事情,更加渴望得到谅解,更知道如何纠正自己的行为,对此,社会应基于塑造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为己任,更多的保护这些处于弱势的迷途羔羊。
首先,不得披露该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学校等有关信息。
其次,不得在相关报道中夹杂容易辨认出该儿童或青少年身份细节的信息,如照片。
最后,应该禁止媒体为了自身利益,深度挖掘可能对未成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周围的人或事。
(四)其他报道的限制
如禁止报道有关性被害人,以防止造成更严重的二次伤害;禁止报道易受胁迫和攻击人员的相关信息,以防遭受到案后报复或者司法报复。这些都是当今世界所提倡的注重人权保护的内容。人权不分国界,人权的保护不会因为体系制度的不同而稍有改变,因此这些限制不应该只拘泥于一个国家,应得到全世界的认可和实践。
这只是简单列出几个值得我们借鉴,值得加大力度去限制的一些行为,如在“李某某案”中,有些媒体只是为了吸引读者,大量的挖掘和宣扬有关李某某一切有关信息,该类新闻多是一些负面,不利于其身心发展的报道。媒体的种种新闻,不仅没有为未成年营造出积极氛围,反而为了所谓的噱头,形成一种人神共愤,罪有应得的境况。此类情况实属不应该。
【参考文献】
[1]许身健.冲突中的平衡: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J].人民检察,2006(03).
[2]卞建林.媒体与司法独立[J].政法论坛,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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