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社会对于互联网的认识与把握,近一两年来最大的进步就是从过去“+互联网”的应用逻辑,改变为今天“互联网+”的指导逻辑。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顺序颠倒,而是对其发展模式的一种根本性改变。
在“+互联网”模式下我们把互联网仅仅看作是一种传播的手段、渠道和平台,对互联网应用大体上是在既有运作逻辑基础之上,将其作为延伸传媒影响力、价值和功能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互联网+”则不同,它是把互联网视为构造整个社会、市场和行业的建构性的要素和力量。
有什么样的信息传播样态,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方式。互联网对于社会性传播系统构建的最大改变,是将传统的以机构为基本单位的社会性传播,改变为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社会性传播,即社会传播的主体从过去以机构为基础元素,下沉到以个人为社会传播的基本单位。它催生了一系列新的规则、格局和改变。如何在这种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社会传播的格局下激活、匹配和实现生态型的资源配置和功能整合,便成为当下包括传媒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的一场深刻革命。
时下,人们借助互联网有了自己进行社会传播和信息采集的自主权。任何人只要他上传至网络上的内容和信息能够得到较多人的价值认同,就可能在无数转发中实现社会传播的“核裂变效应”。手机成了今天个人与社会发生关联的最重要的信息通路和渠道。这种在亿万与自己构成或强或弱社会关系的人群中的选择方式表明,今天构成社会信息传播的“最后一公里”的渠道,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物理渠道,而是人际关系渠道,这也导致传统媒介在既有社会传播渠道中“失灵”的问题。
具体地说,“互联网+”就是以互联网化的组织,创造性地利用互联网的工具,实现媒体机构和传媒产业的更有效率的传播活动。它在传播领域的演进分为“互联网+传媒”“互联网+产业”和“互联网+影响力”三个阶段。“互联网+传媒”,本质上就是互联网逻辑深入到传媒运作的全环节全要素的过程中,从资本运作、产品升级、渠道再造直到传播模式、盈利模式和组织模式的创新,实现互联网架构下的传媒改造、再造和新生。
(喻国明文,摘自2015年第6期《新闻与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