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媛媛
【摘 要】一直以来,法制新闻以其别具一格的题材特点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当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进入2010年以后,信息传播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和内部管理、技术情况都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这既是机遇,也是风险。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是媒体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相关媒体及其从业者有必要及时跟进,转变理念、创新方法、提升能力,做好法制新闻报道,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新时期 法制新闻报道 案件 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对于大众传播而言,法制新闻报道不仅深受老百姓的喜爱与推崇,也被业界公认为“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伴随着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大众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法制新闻报道如何在坚持专业化道路的同时,满足受众和市场的要求,也逐渐成为摆在所有媒体面前的一道课题。特别是在进入新世纪第二个十年以后,信息传播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和内部管理、技术情况都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要做好法制新闻报道,相关从业者必须首先做到理解新规范、适应新情形、解决新问题。
一、新时期法制新闻报道遇到的新问题
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自从上世纪80年代兴起以来,就随着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而逐渐完善,当然其中也遭遇过许多问题,但报道的整体规则并未发生太大变化,总体上呈现出社会影响力和专业化程度逐渐上升的势头。但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特别是在2010年之后,法制新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政策法规、新技术要求、新受众需求,甚至影响到相关信息传播和专业报道的运行规律,值得我们注意与思考。
(一)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要求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刑事犯罪领域的基本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不仅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对法制新闻报道产生了重要影响。此次修订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到采访报道领域的修改内容有20多处。总体来看,新法的施行将会在两个方面对法制新闻报道产生重要影响:
一是压缩了媒体新闻报道的空间。新法关于保密的严格规定为司法机关拒绝向媒体公开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又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使得从案件当事人处获知信息的渠道受限。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沉默权”与“亲亲相隐”制度,这会使得侦查通讯、典型报道等题材受到限制,常见的“犯罪嫌疑人痛苦忏悔、自述其罪”等现身说法镜头恐怕将难以再现;后者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作为证人出庭”,这意味着诸如马加爵、药家鑫、周克华这样的案件,其亲属有权拒绝媒体的采访。
二是增加了触及法律红线的风险。保密、沉默权和亲亲相隐制度的设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获取信息的渠道。由于缺少合法信息源,更易出现失实报道的情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新法第274条①、275条②意味着以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要做较长的专题报道几乎不可能,即使是简单的文字报道也会遭遇到困难。这种情况下,类似哈尔滨未成年人杀医案直接公开当事人姓名、亲属及家庭背景等情况的报道行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来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刑事案件领域的新闻报道规则,并迫使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转型。法制新闻报道的记者如果不能够及时了解法律变化,很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记者仍然照老规矩办事,找不准自己活动的底线,结果涉嫌非法获取信息或者侵权;二是不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畏首畏尾,失去了合法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机会。”③
(二)新媒体技术带来的新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传统媒体提供了广阔的播出平台和海量的受众资源。但有机遇必然有风险,由于法制新闻对当事人及社会影响巨大,且负面消息较多,深入细致的报道过程中稍有不当,很容易产生风险。而相较于转瞬即逝的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媒体提供的阅读、收藏、保存、下载功能能够帮助受众准确找出新闻报道中的瑕疵,并进行证据固化,最终导致提起法律诉讼成为可能。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标题。标题既要实现对内容的准确概括,又需充分发挥吸引眼球的作用。国外的一些媒体,标题的制作与排版都由专人负责。而对于广播等媒体而言,在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弱,记者编辑也很少在这方面得到训练,这就容易导致我们的网络新闻标题在制作时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是过于保守,题目平淡无奇,吸引性不足;二是过分求奇,与事实不符,客观性不够,有些案件还未审结,标题就已经定罪定量,虽然能够吸引眼球,但很容易导致纠纷产生。
(三)新受众需求带来的新问题
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宣传法治社会、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职责,其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但是如果不能及时跟进这种需求的变化,法制新闻同样也会走向衰落。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民主法制和普法宣传工作的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都得到了很大提升,不再局限于对条文知识的简单知情与应用,而是转向对案件背后深层原因以及条文立法目的的追寻。广州许霆案中对金融诈骗罪量刑规定的解读、南京彭宇案对司法裁判合理性的质疑,都是这一需求的集中体现。反映到新闻领域,就是要求相关法制新闻报道的议程设置理念也要顺势而为,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传递法律精神的转变,实现从推进公众“知法”到“懂法”再到“信法”的转变。
当然,法制新闻报道的转变特别是对案件的深入挖掘往往会出现另一种极端,就是过分追求对细节部分的情感刻画,故事性有余而警示性不足,甚至走向娱乐化。比如药家鑫杀人案中,某媒体对其在看守所与女警官合作演出的报道描述,就引起了广泛的质疑。
二、如何做好新时期法制新闻报道
(一)理念上要转型,满足社会公众的更高需求
法制新闻报道“不应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更应当承担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素质的使命”,这是法制新闻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当下,公众的普法需求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已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受众对于立法规定和案件情况的理解和疑问更为深入,这一点从近些年微博上对一些案件的点评就可见一斑。
因此,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的理念上也要进行转换。普法宣传不应局限于对法律规定的简单解释,更要注重对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传递与弘扬。记者报道不仅要介绍案情,也要传递立意;专家解读不仅要告诉我们“该怎么做”,还要解释“为什么要这样做”。比如药家鑫案,当公众对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感到不解的时候,一些媒体就将抗辩理由的来龙去脉、适用情形和立法精神进行了深入解读,及时回应了公众疑问。
事实上,新时期的法制新闻报道理念就是一种“法制精神”的传达,在潜移默化之中实现启迪,既告诉公众要遵法、守法,又要在遭到侵犯时勇于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一种由“知法”到“信法”,由“懂法”到“用法”的转变。
(二)方法上要平衡,既要讲故事,也要说道理
法制新闻的题材特点决定了其客观性、严肃性的报道风格,但是要最大程度地传播法制资讯、传递法律精神,前提就是要能吸引更多的受众。在社会要求与市场之间,新闻工作者一直在这组矛盾中徘徊。事实上,媒体要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在法制新闻领域,既要讲法也要传情。具体可以通过方法上的规范操作,解决法制新闻中客观性和吸引力之间的矛盾。
第一,在标题上,要做到画龙点睛。比如,可以使用“实虚”双标题模式。实题强调客观,重在提示新闻内容,简要概括;虚题突出效果,重在抓住受众眼球,可尝试通过变换角度寻找亮点,但不要一味使用耸人听闻的词汇。
第二,在内容上,要做到客观平衡。从近些年中央电台遭遇的新闻侵权纠纷中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相关报道只存在着很小的瑕疵,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极高(有一些是聘请了专业律师的),往往就能从一篇几千字的文稿或者录音中找到毛病,这对我们的报道内容提出了极高要求:对于叙事部分,要保证专业,“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罪犯”,“询问”不等于“讯问”;同时援引的要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不能以主观虚构的法律构想或法律规划为依据”,④这是基本的专业常识。对于评论部分,要有的放矢,就事论事,同时考虑受众特点,也可以进行一些故事情节的渲染和细致刻画,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从而被群众喜闻乐见。”⑤当然也不能添油加醋,既不能将罪错者“妖魔化”,也不能将罪错行为“魅力化”。比如2012年的重庆周克华案,一些媒体在司法审判未决之前,就对其女友甚至母亲的成长、教育经历进行任意评论甚至攻击,这是要不得的。
(三)能力上要提升,谨守三个基本原则
无论是理念上的转型还是方法上的改进,最终都要有赖于相关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提升。虽然法制新闻的编辑、记者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通过专业的指导与培训,一些最基本的不当处理是绝对可以避免的。具体来说,至少要谨守以下3个基本原则:
1.保持理性,克服报道冲动
对于政策性强的敏感性话题、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事件,采访报道时要保持适度克制,不得以引诱方式进行采访。比如2010年发生的“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一些记者在全程报道过程中就泄露了警方的侦破手段,客观上刺激了劫匪。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要保守秘密,媒体工作者更要注意保密,承担起维护和增进全社会利益的职责和义务。
2.灵活应对,保证消息权威
如同前文所说,新《刑事诉讼法》压缩了媒体获取消息源的空间,这种情况下,要尽可能援引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到这一点,即便有瑕疵,特许权原则也可减轻媒体责任。当然,即便来源权威,信息也未必总能准确。比如“南霸天”刘景全名誉侵权一案。⑥因此,媒体必须灵活应对,一旦报道依据发生变化,相关报道内容也要及时跟进纠正。
3.谨守程序,警惕媒介审判
法制新闻报道要严格依从法律程序,对于未定论的法制事件,要多做程序性报道,切不可“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定罪式的报道和评论”,⑦无罪变有罪,小罪变大罪,此罪变彼罪,最终形成“媒介审判。”近些年最典型的就是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外部政策、技术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法制新闻报道的侧重点已经发生了位移。报道理念由法律知识的普及转向法律精神的弘扬,报道对象由以人为焦点转移到以事为焦点,报道方式由故事性描述转向程序性报道,报道立场由倾向性报道转向客观中立。对于我们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从业人员而言,应当及时跟进学习,把握趋势,做好报道,在有限的报到空间中抓住重点,打造卖点,展示亮点。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港澳节目中心)
(本文编辑:刘浩三)
注 释
①魏永征 张鸿霞主编 《大众传播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49页。
②《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③《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④徐迅 范鑫 《刑诉法修改对案件报道的法律影响——沉默权、亲亲相隐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载《中国记者》,2012年第7期,第72页。
⑤左燕东 《法治新闻报道应把握好度》,载《新闻采编》,2011年第1期,第40页。
⑥夏冰 《法制新闻的写作方法》,载《新闻窗》,2011年第3期,第41页。
⑦慕明春主编 《法制新闻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