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
[摘 要]进入信息化时代的中国群众监督的方式也应当有所创新。因其自身优势与传统反腐手段缺陷,十余年来民间网络反腐热情依旧不减。在发挥反腐功效的同时民间网络反腐在主体、媒介、客体三方面都存在个别问题,因此需要对此展开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化建设。
[关键词]民间;网络反腐;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8 — 0056 — 02
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国人生活状态的重要行业。自1989年开始建设互联网以来,中国的互联网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民数量排名世界第一。〔1〕“了解工作学习相关内容”、“了解新闻及热点事件”是网民进行搜索的重要原因,搜索比例分别是70.3%和69.8%。〔2〕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习惯使用互联网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评论最新时事政治,参与政治民主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网络作为新的反腐平台,相较于传统反腐手段以其高效性、便捷性逐渐成为社会反腐的重要渠道,一方面网络极易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对官员腐败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也容易导致不实言论的广泛扩散,若不采取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极易造成社会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因此加快建设网络反腐法制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型的群众监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政府开设网络举报平台,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防止腐败。二是民间自发的网络反腐行动,凭借网络便携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官员腐败成为舆论热点,进而促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其中民间网络反腐因缺乏相关法律及法规的约束,且主体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其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成为本文主要研究对象。
一、 当前民间网络反腐盛行原因分析
2003年,被誉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林新德创建了第一家民间反腐败网站——中国舆论监督网,2004年通过此网站成功揭发了原济宁市副市长李信,这也成为了中国民间网络反腐开始的标志性事件。从03年至今十余年的时间里,民间网络反腐热情不断高涨,反腐成果及其丰硕,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传统反腐方式自身局限
在民间网络反腐兴起以前,群众主要通过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举报、上访或者向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寻求帮助的方式来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相应保护措施的落后导致许多举报人选择采用匿名方式举报以避免遭到打击报复,这种举报方式一方面加大了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阻碍了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的渠道,而即使是实名举报也会受到办案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若碰到个别不作为、乱作为的办案人员,那么举报材料有可能不会被受理甚至会透露给被举报人。传统反腐手段成本高、危险大、效果差,因此极易打击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二) 民间网络反腐特有优势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方式,在反腐方面具有其他传统手段没有的优势。
成本低。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上网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上网的花费也越来越少,人们只需要轻点鼠标即可在网上公布举报信息,这相较于传统上访更为省时省力。
隐匿强。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其隐匿性不仅可以解除了举报人事后遭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还可以鼓励更多知情人与官员腐敗、权力滥用等现象作斗争。
传播快。网络可以使举报信息快速传播,这不仅可以使举报案件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网民的关注,得到网络舆情的支持,还可以避免传统反腐方式中部分官员人为干预的情况发生。
交互好。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所特有的交互性不但可以让举报人能够时刻关注举报案件的进展,还可以让举报人通过网络吸引更多知情人与之交流,从而不断丰富举报材料。
以上优势使得互联网在反腐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举报不仅可以使举报人及时得到网络舆论的支持,推动调查快速开展,还可以便于民众及新闻媒体在后续的调查中进行监督,深挖事实真相。
二、 当前民间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
网络民间反腐,即民众以网络为平台向反腐职能部门举报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如滥用公有资产、贪污受贿、用人腐败等)。若群众举报的案件因获得网络舆论关注,促使反腐部门展开调查,并能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那么这一次的反腐就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
(一) 网络反腐主体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网民各年龄段均有分布,其中10-3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比例合计达到78.1%;我国网民多为中等教育程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6.8%与30.6%;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占比为为23.8%。〔3〕随着网络的门槛的降低,互联网逐渐向中老年、低学历、经济水平相对较差人群扩散。
网络作为一个可以自由发表见解的平台,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网民构成的复杂性使得群众在网络反腐中极易出现以下情况:
1. 主观无恶意,但因受学识、情感等因素影响或对事件了解不充分,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导致网络舆论失真。例如2012年广州“房婶”事件、山西“车爷门”事件,出于对贪官的厌恶与愤怒,广大网民对这两个事件中的当事人作出不理性的评断,事后证明这两起事件是别有居心者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
2. 主观有恶意,故意捏造虚假信息,以博人眼球或谋求利益。例如在13年发生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事件,投标公司董事长傅学胜因招标失利,于是心怀不满谎称中标公司对中石化负责招标工作的一名女处长实施性贿赂,不明真相的网友疯狂转载十余万次,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 网络反腐中介内在问题
网络是一个自由的平台,它没有传统媒体的编辑审核制度,只能传播信息,却不具备鉴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在网络上频繁举报虚假信息,一方面加大了反腐部门工作人员筛选工作难度,另一方面也容易打击网民参与政府监督的积极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举报人在网上公开的信息也可以让被举报人看到并提前做好应对,这一方面会加大反腐部门调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也极可能导致举报人被追究诽谤责任。
网络是一个危险的平台,互联网并不是完全安全的,举报人即使匿名举报也很可能被查出真实信息,一旦被举报人利用互联网漏洞获取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及其家人必将遭到打击报复。若此类事件频繁,也会导致群众利用网络举报不法现象的热情消退。
(三) 网络反腐客体能力受限
民间网络反腐成功的标志是反腐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因此民间网络反腐问题的关键在于反腐部门能力有限。
网络中充斥着大量的举报信息,反腐部门对这些信息从获得到甄别到调查到反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太多的举报信息,导致反腐部门通常更关注那些网络热门的案件,而案件成为热门也意味着反腐部门已错过了最佳调查时间。同时更多未被及时关注的举报人则会认为反腐部门不作为,对政府产生不信任。
三、 对民间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建设的建议
网络反腐虽有以上诸多问题,但其依然是传统反腐方式的重要补充,是群众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对民间网络反腐进行约束,只有这样民间网络反腐的力量才能得以更为充分的发挥。现对民间网络反腐制度化建设提出若干建议:
(一) 建立“网络反腐败法”
我国当前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网络反腐中网络安全与网络侵权等问题作了规定和说明,但未建立专门的“网络反腐败法”,有关网络反腐的程序制度、网民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网络舆论的监管制度的法律缺失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可依,相关行政性、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导致有法难依状况频发,对举报失实与诽谤诬告、“合理怀疑”与尊重个人隐私的尺度等问题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同罪不同罚情况发生。〔4〕这一切都极大损害了法律权威性,加大了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不信任感,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反腐败法律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二) 提高网民各项素质
首先,应当提高网民甄别能力。网络因其开放性,一方面为广大网民提供大量信息,另一方面也极易扩大不实信息影响范围。因此培养公民理性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时刻提醒自己在传播信息时必须做出真伪判断十分必要。虽然信息的判断需要以学识、阅历为基础,但一些简单的信息通过网民的简单甄别就可以做成判断〔5〕。
其次,提高网民法律素质。通过普法教育让广大网民做到一知法,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二守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上网实践;三用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高网民道德素质。既要培养网民网络自律精神,也要增进网民社会责任感。做到一不随便传播未经证实的谣言,二不随意发表冲动性言论,并能主动引导网络舆论健康发展,避免网络反腐变为网络私刑。
(三) 建立完善的网络编辑审核制度
网络运营机构应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及时审核并付相应的连带责任,当举报信息涉及侮辱人格、侵犯他人隐私等不良内容时应阻止文章发表,当发现虚假举报信息后不仅应当删除原帖,还应当将事实真相以妥善方式告知广大网民,当举报信息真实且无不良内容时即使被举报人利用公权力相要挟也应当维护正义,不得随意删除举报信息。
(四) 建立举报人保护法
民间反腐常常无法避免公权力的打压,因此应当建立完整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保证举报人的信息不回被泄露,如若举报信息被泄露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们还需要保证举报人因举报腐败案件使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保护,这里的权利侵害不仅是指人身伤害,还指因举报引起的工作、生活中的不公正對待。
(五) 建立网络反腐程序法
现阶段我国还未对网络民间举报信息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因此反腐部门处理非政府指定网站上的举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随意性。针对此现象,我们除了加大政府举报网站的宣传力度,扶持民间网络反腐力量梯度化建设外,还应当建立起网络反腐程序法,使网络举报的处理有法可依,让举报人能随时跟进调查信息,减少举报信息石沉大海的可能。
〔参 考 文 献〕
〔1〕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
〔2〕2014 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研究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
〔3〕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
〔4〕吴金丹.网络反腐模式:案例与阐释〔D〕.南京大学,2013.
〔5〕刘序明.《网络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2.
〔责任编辑:张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