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简政放权的对策探究

2015-05-30 10:48王阳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行政审批简政放权公共服务

王阳

[摘要]简政放权改革的步伐加快,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应该真正受益企业和老百姓,却并未感受到明显地变化,真正市场主体还并不买账。可以说,与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相比,与老百姓所期待优质公共服务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接下来的工作阻力和难度会更大。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体,在新时期下如何作好角色的转变与突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新时期;简政放权;公共服务;行政审批

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经济新常态阶段。新时期下,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面对深化改革进程中公共服务的角色转变,以及加快简政放权进程的过程中所要理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服务改革中角色转变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制度的改革,是不断激发创造社会财富内在活力的重点。

一、新时期简政放权的所面临的问题

一是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过多,且放开事项的群众接受度不高。截止到2014年底,国务院已取消下放了9批共798项行政审批事项。虽然数量上有明显的提高,但取消放开项目的含金量不高。对于简政放权中所能满足群众需要的还明显不足。其中放开什么审批事项,不放开什么审批事项,还没有做到深入研究,对企业与百姓的需求把握不足。

二是行政审批中法律条文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法律条文中模棱两可的字眼为权力行使都提供了便利。对于一项事物的审批可以批给甲,也可以批给乙,可以给予批准,也可以不予批准。不当使用审批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给个别权力行使者提供了寻租的机会和空间,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是进入简政放政改革的深水区,需要取消与调整的审批事项大多涉及利益格局,出让和放开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不是核心权力,“含金量”多不足。同时,监管责任不到位,缺乏监管意识与措施。在权利下放过程中,本应由政府承担监管责任的环节出现了“真空”,监管的机制和方式方法还没有完全建立。

四是在提供社会服务中,政府角色定位不准,时常大包大揽各部门间政策的协同性较差,时有政策冲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同时,专业评估市场的发育缓慢,很多规定需要企业经第三方评估调研后才准予审批的项目再三拖延,企业的发展带来压力,不利于市场发展,影响企业效率。

二、新时期简政放权的改革对策

简政放权的重点是在于放权。在放权过程中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能够交由市场的就交给市场干,政府要减少对其微观经济行为的过度干预,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是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应把握宏观,减少社会事务的包揽,利用市场向社会下放权力,充分发挥其自主能动性。三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充分调动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给予一定权力的释放,让地方政府的财力和责任相匹配。同时,也要处理好政府部门间的关系,避免职能交叉、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

首先,简政放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由市场、企业点菜。在放开行政审批事项中应关注人民群众的真正需求,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从数量上缩减了多少行政审批事项,应从企业和百姓评价中论功绩。进一步向市场和社会放权,为企业的顺利发展谋略,为百姓提供一站式服务。改革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能够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力求所有审批在中心内进行,为企业和百姓提供便捷高效“一站式”服务,避免说破嘴、跑断腿还办不成的局面。同时加强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体系,能够将便民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对市县实施起来更为方便有效的事项,可以在下放管理层级时,明确由市县进行实施,确保更有利于地方企业发展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其次,各项法律法规的修订应及时与简政放权改革同步,简政放权制度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调整法律法规的实施的同时授权一些地方进行改革试点,等经验成熟能够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制度后,再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上海自贸区试点,因自贸区建设需要暂停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通过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解决了自贸区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对于明显落后进代,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可先做暂停决定,而后着手进行修改,为审批改革扩大合理性和合法性条件。

再次,加强简政放权过程中的监督监管问题。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监管的传统做法。简政放权以后,虽然不必要行政审批手续简化了,但另一方面来看,当审批权下放到基层或社会组织后,由于缺乏在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管,反而起了反作用。要正确处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之间的关系,转变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和结果为主,把重点放在宽进严管的方式上。虽然审批的门槛降低了,但正常市场秩序,规范的运营以及百姓的权益应受到保护,这就需要改进工作方式,避免管理缺失。监管的执法重心应由基层政府负责,对于不作为或有“地方保护”性质的情况发生时,应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确保简政放权规范运行,取得实效。同时,也可将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中,引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下放权限等工作要公开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不必大包大揽。可以把能够有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事项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购买服务的程序应符合条件,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能盲目推向市场。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参与和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绩效管理。第三方评估是指由除政府自评和内部评价以外,独立于政府及其部门之外的第三方评价,包括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舆论,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借鉴国外经验来看,如美国兰德公司、布鲁金斯学会等智库以及专业机构一直都是美国公共政策评估的活跃力量。其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第五方评估已经成为基本常态和程序式表达。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因为其利益超脱性而使得评估结果更具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张占斌.经济经常态下简政放权改革新突破[J].经济管理专刊,2015(2).

[2]张定安.全面推进地方政府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14(8).

[3]薛澜.行政审批改革的最大难点[J].人民论坛,2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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