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不要再说这些跟你没关系

2015-05-30 10:48徐浩程
党员文摘 2015年8期
关键词:工作作风公款副局长

徐浩程

斩马谡的故事大家都熟吧,那你可知道,马谡的直接领导诸葛亮之后有什么表示?不只是流几滴眼泪那么简单,他还自贬了“三等”,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断崖式”降级。

为啥?这叫责任。下属犯事,与领导有关系的,就需要领导负责任。

前几年开始,中央提得多的是“责任政府”,陆续有官员在重特大事故中被问责、免职。如今,中央正在努力建立一个“责任政党”——以“一案双查”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

问题来了,到底出了哪些问题,领导不能说与我无关呢?

出了哪些问题,

领导跑不脱?

从中纪委及各地方通报的67个案例上看,最危险的问题是滥用公款,有11起。如果你所在单位或者分管单位,有用公款乱发福利、公款旅游、公款超标接待等严重违纪问题,那你就可能被调查问责。

如果非要给“严重”做一个界定不可,可能有以下几条:首先,次数多。武汉厂前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纪工委书记被追责,是因为在半年多时间内,发了一串福利——维稳工作补贴、巡查工作补贴、创卫劳动补贴,等等;其次,数额大。湖北公安县农机局局长在被追责的通报中,就明确说“机关招待费开支过大”。再次,性质比较恶劣。广西永福县领导班子自己给自己发福利,县委书记被追责免职。

比较危险的问题,是工作作风不正。工作作风问题也属于违纪。一般违纪肯定不至于追究主体责任,但要给严重违纪的工作作风做一个界定,从现有的案例来看,难!

不过出现这类问题,领导的管理能力是值得反思的。就像马谡丢了街亭,诸葛亮总不能一句“他不听我的”就完事了吧。不过是否需要启动“一案双查”,应该视情况而定。

下属公车私用,领导也有可能被追责。这一条中国与美国规定类似,只不过,美国的前提条件是领导知道并默许,中国现在案例显示的前提条件是出了重大事故。

如果上级发现了违纪违法问题,你再遮遮掩掩、再三推诿的话,不追责你就说不过去了。黄石市纪委暗访发现太子镇工会主席中午喝酒了,要求镇纪委书记进行调查核实,他居然说自己感冒闻不到酒味。这就不仅仅是当老好人了,而是袒护、包庇当事人,最终此人被免职并调离纪检岗位。

如果下属倒下一大串,领导就得掂量掂量你的责任了。通报的案例中,领导因下属腐败而被追责的不多,仅有的几例都涉及窝案、串案。厦门市环保局去年先后有一名副局长、一名副调研员及三名分局局长、副局长,因收受贿赂被查处。厦门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并通报批评。

与哪些领导有关?

看完追责的事由,领导你是不是压力陡增?不必如此。不管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也是有一个范围的。在划定哪些领导进入这个责任范围时,有三个原则。

首先是上追一级的原则。一般公务员出了问题,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都牵连进去了的话,就要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的责任了。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因为违规报销国外活动公款、发放咨询费、评审费、补贴等问题,有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就上追一级,其上级单位长江航道局的局长被免职,原副局长被通报批评。

其次是责任终身制原则。不是说现在你是这个部门、地区的领导,出现了问题,你就一定会被追责。当然,也不是说你调离了这个部门、地区,出了问题就能拍拍屁股不带走一丝尘埃。最后板子落在谁身上,需要看问题是否是在你的任期内出现的。

郑连江在任河北滦县公安局局长时,下属八个派出所向企业乱收费。虽然他在去年9月已调任唐山市公安局,但还是被问责,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最后是主动作为与否的原则。有时候,即便问题出在你任期内,但只要主动作为,也未必会追究你的责任。但如果敷衍塞责,那就难说了。比如河北卢龙县安监局副局长丁铁山因为监管不力,造成单位向企业乱收费问题已经被处分过一次了。结果,他继续不当回事,该局也继续违规收各种费用。最终,丁铁山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从目前通报的案例来看,领导的责任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到免职,轻重各不一样,也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追究标准。比如同样是发生腐败窝案,有些地方是直接免职,有些地方则仅仅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吕丽妮荐自《廉政瞭望》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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