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炮制迷局 婚前财产归属谁

2015-05-30 04:14王芳王向阳
CM华夏理财 2015年9期
关键词:行权刘强东婚姻关系

王芳 王向阳

近日,有关京东董事长兼CEO刘强东近26亿元股票期权财产隔离安排的帖子骤然升温,被尊为“《婚姻法》教程”的热帖一转再转。

京东董事会今年5月批准了一项针对公司董事长兼CEO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刘强东每年只拿1元现金形式底薪和零元现金形式奖金,被授予了涉及2600万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购买权(行权),涉及股票规模约占京东总股本的0.9%。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得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票。8月7日,刘强东与奶茶妹妹结婚登记消息被放出。

一时间,“阴谋论”充斥网络,通俗点解释就是,5月份,老刘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奖金,价值26.5亿。未来10年收入=0。然后——现在突然宣布结婚了。也就意味着,这是刘强东在结婚前保全自己的26亿元财产,甚至有人质疑刘强东这是精心安排的婚前财产保护计划。

法界才俊各显神通,在此,《CM华夏理财》邀请两位精通家族财富管理的律师,自不同视角给予剖析。

为刘强东与奶茶妹妹正名

王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

看到这些满天飞的段子之后,我对如此歪曲这一财经新闻的含意实在是不能沉默了,作为连续三年名列世界评级机构“钱伯斯”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亚太地区杰出律师” ,本人真想说说此消息背后的法律本质含义。

一、刘强东未来10年获得2600万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行权机会,不是说他发财了,也不是说他婚前获得多少钱,而是意味着他现在一分钱都没有,未来可能发财,也可能穷光光。

1.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叫股票期权,什么又叫行权。股票期权是许多上市公司为了激励高管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一种薪酬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公司董事会给高管一个在未来时间段以特定优惠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额度股票的权利。比如说,如果一位高管在一家上市公司服务满5年,公司就给予他未来3年里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0万股股票的权利,而此时公司股票市场交易价可能是每股20元。

那什么叫行权呢?意思是说如果给了高管这权利,剩下的就看你本人用不用了,如果你掏钱按每股10元的价格买了,这就叫行权,将来你再按市场价出售,你就赚钱了。因此,刘强东如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的行权机会,并不是意味着他就有了很多钱,而是说如果将来京东在美国的股票价格高过了董事会授予他的行权价格,刘强东行权了再出售,才可能获益赚钱。

2.笔者查询了一下京东官网,京东官网2015年8月7日披露了第二季度财务报告。其中关于对刘强东的薪酬计划的说明翻译过来就是:京东董事会于今年5月批准针对劉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根据该计划,刘强东在计划规定的10年内,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且没有现金奖励。这一薪酬计划之外,还有一项是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刘强东已被授予2600万股普通A股股权,相当于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刘强东获得的这笔股权每股执行价格为16.70美元,相当于每股ADS价格(AmericanDepositoryShare)即美国存托股票价格33.4美元。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得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权。

那刘强东到底是赚了还是赔了呢?笔者在翻译这段财务报告原文时,顺带也查询了一下,在写此文时,京东的美国存托股票8月10日收盘价是每股30.06美元,读者们可以想像一下,刘强东本人行权价是33.4美元,可这两天京东股价是30美元,这意味着刘强东的2600万股票期权分文不值,如果此时刘强东行权,他只会赔钱。

笔者推断,之所以京东董事会有这一薪酬计划,是想将刘强东本人个人命运与京东的未来发展紧紧捆绑在一起。对这位京东创始人兼首席CEO意味着,他将来只有将京东做大做强,让京东股票大涨,他本人在未来10年才可能行权收入,否则,如果京东股票跌了,他刘强东未来10年都没有收入,说不定还要吃奶茶妹妹的软饭呢!我要赞一下刘强东的勇气!

3.我想说的是,奶茶妹妹明明知道强哥铤而走险,将个人命运押给京东赌博一场,但她仍然义无反顾地嫁给强哥,这也许就是真爱。

二、关于人们特别操心的刘强东的2600万股行权后收益到底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想从专业视角谈谈股票期权财产性质的共性问题。

1.笔者认为,虽然刘强东与奶茶妹妹结婚时间不明,但即使此股票期权是他结婚前获得的,那么,未来行权产生的收益仍然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有两个,一是广东省高院就一起涉及到婚前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分割案件的正式答复。另一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解释三。下面一 一说明。

2.笔者查询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批复,内容是说一起夫妻离婚案,男方婚前获得所在公司股票期权计划525000股,后来俩人结婚了。婚内男方本可以行权的,但他没有,结果离婚后他分三次将股票全部行权,并且出售获得经济收益50万元。前妻得知此事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行权的收益,中级法院请示省高院,高院回复说:男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

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男方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笔者可以说,刘强东虽在结婚后每年工资只有1元,但他的劳动价值表现在京东股票价格的增长上,所以,如果不考虑股票期权是否附加其他特定条件,如果未来他行权,无论婚姻状况如何,行权2600万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第二个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读以上法条,不用我解释,各位已经明白了,《婚姻法》对于股票等财产性质的认定,主要是看高管们所获得的期权收益是不是来源于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务付出,而不是看他何时行权。

总结第二大条,如果假定京东董事会授予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没有附加其他特定条件,也没有考虑到他的历史贡献,我仅从财务年报中看到的简单行文来分析的话,结论就是: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后获得2600万股的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注意,此处没有区分他行权是用个人财产行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权,仅仅只是谈了出售股权收入减去行权本金后的所得收益。

其实,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实际是比较复杂的,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涉及到股票期权离婚案件,当时法官从上市公司调取回来的股票期权方案文件厚厚一摞,在人力资源部的解释下才弄明白好多条款。有很多高科技上市公司在授予高管股票期权计划时附有诸多条件,例如是鉴于高管历史贡献而给期权,还是要求未来任职服务满一定期限才给期权,还包括行权者是用个人财产行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权,这些条件都会影响到行权收入的性质判断。如果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还有诸多附加条件,那这结论就不一定了,在此就不一 一分析了,省得把大伙儿弄晕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是奶茶妹妹已经将自己未来婚姻的命运与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捆绑在一起了,可以说,这对夫妻与京东基本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第二,2600万股期权婚前没实现啥价值,强哥自然也没有什么婚前转移财产的必要,这是读者对太专业消息的误解,与其我们来操心他的婚姻财产保护计划,还不如大伙儿一起去喝奶茶吧。

涉外法视角下的婚姻财产

王向阳(中国执业律师,对国内外法律均有较深的专业研究能力,现致力于从事家族信托法律实务和研究)

此前关于强哥期权财产的归属问题讨论,均依据的是国内法律,忽视了其涉外法的因素,也就是说,这个期权的归属涉及涉外因素,具备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本人以此视角略抒己见。

京东集团是2014年5月22日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刘强东作为集团控制人的股票和期权行权后购买的股票,正被和将被保管和存放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均位于美国境内,这便涉及到法律的跨界(国界)适用问题了。

作为中国人的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这在普通情形下没有疑问。但他们婚姻关系涉及的财产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刘强东的财产——京东集团的股票被保管在中国境外的交易所或结算公司,位于美国纽约州。按照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要素,婚姻关系涉及财产位于境外的,当然属于涉外民事关系了。

纽约州法律规定,对于两个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涉及婚姻财产在纽约州的,纽约州法院可以拥有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一旦“刘奶组合”出现裂痕,如果原告一方选择在纽约州起诉,纽约州法院一般不会拒绝受理此类纠纷。

上边分析的是第一层次的问题,属于程序层面的管辖权问题,但具体确定婚姻财产如何划分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这是如何适用实体法的问题。

纽约州法律对婚内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公平原则,并非如国内《婚姻法》规定的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没有财产协议时)。它需要综合各种因素,依据英美法秉承的自然正義原则,确定婚内财产的归属。

关于期权归属问题,已有判例显示了法官关于此类财产归属的态度,比如,如果期权是对于行权者过去(即结婚前)经营业绩的奖励,那么其行权所得的股票就有可能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期权激励是对行权者未来(结婚后)经营成果的激励,那么这部分财产就有可能属于婚后财产,奶茶妹妹也就有可能分得其中的份额。但是,如此得出结论仍然不够严谨,因为法官会综合期权确权时间以及行权情况、双方的财产以及健康保障状况、双方的过错情况、相关诉讼提起的时间、在财产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甚至强哥对于家务劳动的参与程度(诧异了吧,这大抵是美国人鼓励回归家庭吧,就是说别把你那些赚钱的事太当回事,家也重要)等诸多因素,来确定婚内财产的最终归属。

实际上,要想真正实现婚姻财产的隔离,还是利用信托财产独立原则设立家族信托更为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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