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书记不属于公务员,可做股东

2015-05-28 11:12
检察风云 2015年9期
关键词:监事群众性公务员

华精新材(830829)

居委会书记不属于公务员,可做股东

反馈问题:公司监事会主席朱根华现任钱桥街道溪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主任,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其向公司出资并担任公司监事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員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公司监事会主席朱根华虽现任钱桥街道溪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主任。但朱根华担任居民委员会书记一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不是行政职务(公职),不属于公务员;且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朱根华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亦不是公务员。因此,朱根华在公司的出资及任职并不违背《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且朱根华并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综上,项目律师认为,朱根华向公司出资、并担任公司监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点评:城市或者农村的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机关序列,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一般也不属于公务员。此类人员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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