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森明镜》对于决斗的规定

2015-05-28 18:29
检察风云 2015年6期
关键词:盾牌明镜被告

决斗是中世纪时期欧洲盛行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与冷水审等方式一样是一种非理性的证据形式。而当法典中为决斗设定了法定规则,它就成为了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在《萨克森明镜》中就有关于决斗的详细规则设定:法官将为双方各指定一个代理人,他们将检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习惯的要求进行装备。只要愿意,当事人可以尽可能地多往身上穿戴皮衣和亚麻衣服。头和脚必须赤裸。手上只能戴薄手套。一手执已出鞘的剑,如果愿意,他们还可以在腰间带另外一把剑。另一只手执一圆形盾牌,除了铁作的小圆盾牌外,主要是木头和皮革做成的盾牌。最后,在他们的服装外面再穿上一件无袖的斗篷。接着在决斗场宣布进行生死决斗,任何人不得对决斗进行干涉。法官指派两人分别持杆站在决斗场的两边,除非一方倒下(这时他用杆子将两人隔开),或者一方受伤要求速死(但这样做必须得到法官的同意),否则持杆者不得对决斗者进行干涉。一旦生死决斗宣布开始,决斗将根据法官和规则进行。当法官示意拔剑,则双方从剑鞘中拔出剑,双方共同走到法官面前,全副武装,并且宣誓——原告称他对被告的指控是真实的,而被告称他是无辜的,上帝将帮助他在决斗中获胜。当他们向对手走去时,他们将平等地享有同一个太阳……如果被告被打败,他将被判有罪。如果他赢了这场决斗,他将获得自由并取得大量用于罚款的保证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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