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 王放
编者按: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法的核心是宪法,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法上之法,是母法。强调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和宪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具体条文去立法。“法治三老”之一,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曾言,定一个宪法日是好的,但绝不能只搞这一个形式。要树立宪法的权威,一是教育干部尊重宪法,提高干部的宪法意识;二是纠正违宪行为,树立宪法权威。
国家宪法日的确定,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宪法实施制度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积极响应;是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举措;是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变革的具体体现。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我国国家宪法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反映人民意愿,使人民意志国家化的体现;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国家宪法日,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宪法实施制度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积极响应;是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举措;是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变革的具体体现。
宪法日是宪法至上良法之治的日子
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保障着人民当家作主,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实际上,在2001年,我国就已经开始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日期,12月4日,作为每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但是,笼统的将宪法放在法制中予以宣传,无法突出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更重要的是,党已经从单纯的强调法律、制度,认识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法治之基础;在进一步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开始构建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实行宪治。显然,“法制”并不足以呈现这些宪法实施的应有之义。因而,从法制宣传日到宪法日,必要且必行,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使任何组织、个人都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使任何规范在位阶上都在宪法之下,尤其使党加强和改进领导、执政方式,带头遵守宪法。
因此,可以在宪法日,对已经开展的立法及其实施评价,以宪法为标准,集中公开讨论;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所有规范性文件,组织力量予以核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尽力确保法律规范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同时,以宪法日为契机,给党及社会各界提出宪法解释要求、建议的机会,应对人民代表大会会期紧张的实际情况,适应复杂多变的全面深化改革国情,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宪法日是权力被关进制度笼子的日子
在中国目前权力行使尚有一些不合宪治要求的情况下谈依宪治国,首先要做的就是依宪、依法规制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有效的重要标准。同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尤其是法治工作队伍,如果能够带头学宪法、模范守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其本身对普通公民来说就是一种宪法宣传。因而,他们无疑是围绕宪法日各类活动的重点宣传和规范对象。
目前在我国与人民利害关系最直接、最具体的仍然是行政权,因而,法治中国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法治政府。经过多年依法行政的宣传和建设,行政机关已经逐渐适应依法行政。但遇到一些立法滞后或规定不明的情形时,一些地方会自行授权或行政立法,可能超越宪法体制及授权。而法治政府应当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要求权力“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这就需要采取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权力清单制度这一根本之策。也就是对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列举,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行政机关要“依单行权”,防止权力恣意和异化。其本质是政府的权力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尤其是要符合宪法中所包含的人民的意志。
宪法日是人权受尊重和保障的日子
法治理论一般认为,规范和约束权力终归是途径,保障人权才是最终目的。而且,人权多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与宪法,人们建立政府、制定宪法之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的在现代社会下保障其人权。许多国家的实践中,往往是先颁行人权法案,进行革命或改革,然后以宪法形式予以确认。因此,宪法精神及宪法规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理所应当、必不可少的,甚至是用来评价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之一。党早在2004年就领导人民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如今又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根本保证。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宪法才能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因而,强调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最终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承认人民是权力的来源,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是在维持和增强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立法部门,一心只考虑经济发展,受制于狭隘的地方、短期利益,罔顾本地及外来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健康权,不科学立法;一些行政部门,急于追求政绩,做出非法征收等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一些司法部门,以高效、稳定为由,不能公正司法。当然,必须承认,很多情况的发生,是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是艰难的价值衡量与取舍。强调加强宪法实施正是为了给出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形时,所应采取的态度和立场,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优先。这也是巩固党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实现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依托。
有鉴于此,在宪法日,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将人权白皮书等予以细化和公开,使其能够成为评价各级政权是否符合法治标准的重要参考,这在我国日益强调法治作为考察执政能力又一标准的今天意义重大。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围绕宪法日,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寻求人权保障及救济的机会。毕竟,改革开放多年,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极大增强,以宪法权利为进路的宪法宣传已经不是主要,人们更加需要的是通畅、有效的人权救济渠道和方式。
宪法日是宪法有权威被信仰的日子
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宪法能够真正良好实施,将权力关进笼子,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其有效性、正当性自会树立其权威。但同时,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以实际行动的遵守,宪法的权威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这要求在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宪法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使中国宪法及其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此,可以在宪法日向各重点群体,印制分发充分体现理性,具有说服力的宪法宣传资料,使人们更加信服;编制各类宪法实施成果总结的白皮书、年鉴等文字资料,图片、记录片等影音资料,用正面宣传消解前述各类负面信息曝光带来的不良情绪,树立并巩固人们对宪法及其实施的信心;开放人大会址等宪法实施重点场所,尤其可以将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开向宪法宣誓就职安排在宪法日,并组织参观、旁听,既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遇有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修订、解释或相关计划规划的,可以在宪法日予以颁行或提前公开,充分说明,引导各界广泛讨论,积极征求、采纳意见。以民主性、参与度的提高,来提高人们对宪法及相关法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知,不仅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也有利于之后宪法的实施和遵守,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以往,每当提及“宪法日”的设立时,总会有一种质疑其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反对声音。从一些其他节日功能发挥的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担心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因此,设立宪法日只是维护宪法地位与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的开始。究竟能否通过形式、程序及围绕这一天的系列措施与活动,真正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政府、社会及公民的共同努力,让守宪、护宪不只在宪法日当天,而是成为每个国民每一天的生活方式。(文章选自《行政管理改革》 责任编辑/杨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