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合理条款根源在于垄断

2015-05-28 03:37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消费者报道 2015年1期
关键词:消法权益保护法霸王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除了要明确地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新消法监管范围外,同时也要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因为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垄断,表面地取消几项收费并不能治本。

|文 / 刘俊海

2014年底,经过浙江省工商局审查,在其工商局注册的10家银行的8类80份银行合同中设定的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达564条,涉及问题795个。很多违规格式条款在10家银行中都存在共性。

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工商机关针对银行业霸王条款的大清剿运动已经持续了一年有余。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于银行格式合同的监管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讲,银行业由银监会来监管。目前由工商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机构的身份,对银行格式合同进行监管。然而部分商业银行则认为不应该将银行业务纳入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去监管。这就容易造成双方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从而也会制造出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带。

那么,金融消费者能否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监管范围?

因此应当理顺执法主体,同时建议银监会与工商局系统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思维,以消除监管的盲区。如此才能提升银行的公信力以及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只有促进银行业的竞争关系,以使银行的优势地位变弱一些,甚至转换水与鱼的关系,才能有效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

除了要明确地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新消法监管范围外,同时也要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因为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垄断,表面地取消几项收费并不能治本。

垄断的不良后果还不只是利用垄断地位对银行服务和产品进行定价,随意收取费用。在垄断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银行主要靠垄断赋予的权利吃利差获益,并不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行业当前的这种盈利模式是不可持续的,这也是当下需要改变银行业格局、对银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首要原因。另外,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虑,也应对银行进行反垄断执法。垄断地位纵容使得银行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存在大量霸王条款,而且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只有打破垄断,银行才会有动力改进服务,只有这样也才能提高银行的国内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自由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是经济市场的活力之源,我国也毫不例外。而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交易秩序,就必须旗帜鲜明地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反垄断法既有利于维护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福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还有助于督促垄断企业慎独自律。

倘若不法垄断行为的确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根据反垄断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单位不仅要对国家承担行政处罚,还要对因此而受损的竞争者与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201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旗帜鲜明地允许与鼓励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回公道。

基于此,消费者在面对强势的银行制定的霸王条款时,该如何去维权呢?

建议对于有争议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起诉到法院对条款予以确认,以避免消协说属于霸王条款,银行说不属于霸王条款,永远没有统一的说法;或采取向银监会或工商局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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