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思斌
医保“无法可依”问题凸显
文/杨思斌
杨思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
自《社会保险法》出台至今,已跨过5个年头,医疗保险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医疗保险法律供给仍然不足,医疗保险法治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目前,除了《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性规定以外,调整医疗保险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总体而言,我国医疗保险的立法比较原则,立法层次比较低,立法质量不高,缺乏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在医疗保险法治体系尚未全面构建的条件下,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往往靠政策推动、行政权力主导,即使符合医疗保险发展方向的改革也会出现“于法无据”的现象,立法的滞后也导致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诸多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例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市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主管。这种制度分立、管理分割的体制增加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与制度的整体效能,导致漏保与重复参保现象并存,不利于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公平地维护参保人权利。
当前,迫切需要发挥人大常委会在医疗保险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出台一部科学的《基本医疗保险法》,对医疗保险制度、原则、参保人、基金筹集和管理、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机构、纠纷解决与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规范,从法律方面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规范性、适度性和可及性。《基本医疗保险法》应该确立医疗保险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国民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不断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立法还应研究解决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解决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问题,以保证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权益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不因职业的变化而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