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余峰
(漳州市科协,福建 漳州 363000)
主动适应法治新常态奋力开创社团新局面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科技群团改革发展
蔡余峰
(漳州市科协,福建 漳州 36300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步入法治社会。《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及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和认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协组织、社会团体改革发展的路径。本文对如何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正确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科学化的内部治理,规范外部行为,参与社会事务,开展维权、普法服务的作用进行探讨,并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立法出台,章程条文的修改、补充等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法治社会 规范维权 社团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为科技社团在法治背景下规范运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参与社会化服务提供了重要的行动指南。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科技群团的重要政治任务。
如何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强化普法学习以及以案释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团改革发展,维护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地科协组织、科技社团必须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增强法治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推进社团民主办会,规范运作,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必须搞好法治建设。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只有和法治相结合,才能克服社会机制中的盲目性。同样,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建设中,科协组织也需要从解决科技社团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最关心、最直接的改革发展和维权等问题入手,依靠法治营造更加公平、和谐、有序的社会团体保障环境。
(二)建设法治社团
科协组织、科技社团要主动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把依法依章治会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社团法律保障,促进社团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强化依法维权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法治治国的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科技社团应在维权上发声,大张旗鼓地唱响维权主旋律,通过以案释法,加大问责力度,提高侵权违法者的成本,提振地方科协组织维权的信心与勇气。目前,有一些基层科协组织的不动产被一些地方政府蚕食,中国科协、省科协应多关注和过问地方科协的合法权益被侵事件,主动搜集各地上报的侵权案件,在基层组织和群众聚焦的问题上出重拳。
(一)重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1、发挥《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团的组织制度、办公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运作行为,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
2、强化会员的主体地位。确立“以人为本”的办会理念,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民主办会,可以有效地预防个人办会、“一言堂”和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二)发挥科技智库在科学决策、专家论证和第三方评估中的作用
1、构建有特色、有影响力的高端科技智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宝贵的资源。我们进行治国理政,必须善于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凝聚最广泛的力量。”近些年来,我国各级科协组织智库发展很快,在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科技智库建设跟不上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缺乏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业智库。如一些地方科协组织、科技社团及科技人才的资源闲置、浪费,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人才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科技社团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他们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各级科协组织要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方面入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要统筹推进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企事业科协、高校科协等科技社团智库的协调发展,形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智库体系,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端智库。二要重视科技社团专业化智库建设。决策咨询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们应充分发挥科协特色和社团智库的作用,利用科技共同体人才济济,智慧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彰显科技社团在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科协组织在社会事务中的话语权。
2、充分发挥科技智库的作用。智库是科技社团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漳州市科协组织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具有科技特色新型智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我市医学会、电子协会、专家协会、英才协会等各类专业智库接受司法、卫生、农林、经济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农、林、水等方面的事故鉴定和行业科技咨询论证及第三方评估工作,每年承担委托项目(件)达上百件,科技智库初显成效,为当地党和政府依法科学决策提供了高质量的智力支持。如每年确定20多个重点课题,组织学会专家深入调查研究,近年来共提交了《漳州光电节能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漳州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及对策调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关于发展我市特色区域总部经济的建议》、《以应用为重点促进我市优势产业升级改造的建议》、《关于培育壮大我市卷帘门产业的建议》、《关于加强农产品可溯体系建设,以信息化技术为农业生产增收提效的建议》等30多个调研报告,部分研究成果已被纳入政府的工作计划,科学决策咨询工作呈现出勃勃的生机与活力。
(一)树立经营学会的理念
开展公共产品服务购买制,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开辟多元化社团经费来源渠道,提高经费自筹能力。如致力开发社会化、产业化服务资源,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为社会尤其是为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提供有效的服务,获得合法的收入;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科技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技术鉴定与论证、咨询服务与承接职能、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科技成果评审、科技项目评估、发展规划咨询论证、专业资质认证、调研论证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时,依法向委托单位申请资金补助,进行有偿服务收费。
(二)依法开展有偿服务
应当看到,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节点,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语境下,社会组织无论是承接转移职能或以会养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都需要以法治的思维、方式开展活动。社团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创收,以会(费)养会无可厚非。根据国务院颁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所谓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非只能开展公益性无偿服务,而不能开展经济创收活动,只是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组织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明确收费种类和内容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设立阳光收费公示牌,阳光收费,明确收费公示的种类、内容和方式,并在社会组织办公场所设立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在其网站上醒目的位置上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
“依法治国”决定通过后,全国党政军开始着手部署依法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并提出改革方案。作为科技共同体——科协组织也有必要全面集中清理科协组织、科技社团一些不适应法治社会的法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一要加快修订完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等,明确科技群团内部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时间表,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的科技群团内部的法规制度体系。二要深入推进依法治会,加快建设法治社团,简化办事程序,根治“审批依赖症”,精简社团成立、换届的前置审批事项,规范社团中介服务,提高监管能力,筑牢安全网,营造法治化社团保障环境。
(一)强化科协组织和科技社团干部依法维权意识
目前,仍有部分科技群团成员存在法律意识缺位,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问题。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基本认识和看法,是领导干部法治文化素质的核心。当前各级科协组织和科技社团的领导干部需要适应依法治理新常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些年来,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不和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社会成员信法、守法、用法,敬法意识不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科协组织和社团的利益,妨碍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二)发挥科协组织和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权益维护作用
这些年来,漳州市科协组织在规范科技社团运作,维护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权益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指导推动市英才协会、市电子协会、互联网电子商务协会等社团,在全省、全市率先成立“漳州市新经济组织法律顾问中心”或依托加盟会员单位——律师事务所为全市非公经济组织和企(事)业人才提供法律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建设完善的法制制度,维护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一)尽快出台《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目前,在中国社会组织一些重要的领域还存在着立法空白,各类政策主要依赖党的文件、政府法规和中国科协章程,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因此亟待补“漏”。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体现了推动各项领域改革发展对法治建设的要求,这意味着我国更加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推动作用。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制订:(1)要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谋划立法,使《中国科协技术协会条例》立法更具前瞻性,建设中国科协组织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拒绝任何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强化侵权者、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的成本。(3)要加快构建适应履行使命要求的科协组织“升级版”的法律体系,在填补科协《章程》、《条例》的空白、补齐短板弱项上下功夫,为科技社团改革发展创造更好的宽松的法治环境。
(二)新《条例》要详细、全面、具体、可操作
“最好的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呈现”。中国科协应以深化改革为契机,尽早组织相关专家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立法方面的研究。中国科协要从主管部门的角度,制定更详细、全面、可操作的规定,推动落实《条例》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工作。《条例》要有别于以前《中国科协章程》、中央综合文件等对学会的定义和形式,要对科协组织、科技社团不动产权益保护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比较原则,如在制定《条例》时要列出学会是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的功能定位;在涉及“经费及资产管理”条文时要明确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科技社团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名下产权的综合办公楼、科技馆等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拔;各级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三)推进科技社团法治维权建设
1、探索设立科协维权法律事务部。建设一支具有科协特色的高素质法治维权专门队伍,配齐熟悉科协组织业务、精通社团管理的精兵强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科技群团维权的人选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保证广大科技工作者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引导和支持广大科技工作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社团、会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科协组织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中国科协、省(市)科协要高举维权大旗,唱好维权这台重头“戏”,以科技社团、科技工作者的利益代言人和“守护神”的身份“站位”现身。中国科协、省科协要主动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具体抓几件有代表性的典型维权的大案、要案。一是建立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曝光,并具体点评和介绍其违法事实,引起社会舆论的谴责。二是利用名人效应。邀请一些科技界德高望重的知名科学家、院士在不同场合呼吁、声讨,彰显科技社团依法维权和捍卫“家园”的信心。三是发挥舆论监督权的作用。借助利用新闻传媒的效应和威力,曝光一批侵权的典型大案、要案,使其它违法者不敢轻举妄动,或者通过写“内参”的形式向上级呈报,以引起中央和省委的重视而“问责”,提高侵权者违法的成本代价,迫使其知难而退。
(四)加强社团法治文化建设
进一步推进社团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加强社团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如在《学会》、《科协论坛》、中国科协网站等传媒载体开辟“社团与法”、“法在身边”专栏,填补科协组织法治文化阵地的空白点;或者在“法治角”(专栏)增设图文并茂、短小精干的伟人名言和朗朗上口的法治名言警句、专家文章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案释法,把法治文化理念与现有社团工作相融合,开展法治文化宣传,使社团工作人员在润物细无声中接受法律教育,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敬畏法律,遵守规则,化解风险,提高维护自身权益,化解风险的能力。
(五)以案释法,提升可操作性
一是要加强警示法治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引发社会风波的重大事件的警示作用,让科协组织、社团干部主动地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二是以案释法。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法理分析,规范社团实施科学化、法制化的内部治理。加强科协组织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明确依法依章的流程,提升社团依法依章办事的能力,使各项工作落实到法治框架内,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2014-10-23.
[2] 蔡余峰.打造优质服务模式 提升科技社团服务水平[J].科协论坛,2014(10):20-23.
[3]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讲话[Z].2014-10-27.
[4]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Z].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