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三部门下发通知加强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2014年底,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通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通知强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此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通知指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通知同时指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