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慧 张海霞 陈晓旭/文
CFC框架下大都市儿童的户外休闲偏好与空间优化
——以杭州为例
■吴思慧 张海霞 陈晓旭/文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应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根据此标准,我国现有约3.6亿儿童,占世界儿童总数的l/6,其中约1.5亿儿童生活在城市中,他们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儿童群体。
在我国,虽然也提出城市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但城市居民结构中儿童这一特殊阶层的权益与需求却相对被忽略。由于安全问题的困扰,已经造成户外游戏质量的日益下降,也使得儿童在借由与其他儿童的互动中,学习发现自我的可能性大幅减低。因公共设施意外事故导致的儿童受伤或致残案例数不胜数,近年来关于儿童公共设施意外事故安全性的研究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济条件、管理模式、建筑设计等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真正符合儿童行为心理需求、而且具有优秀的环境质量及空间特色的儿童活动场所并不多。儿童频繁地走进电子游艺厅、网吧、台球厅,对儿童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儿童设施和儿童空间的缺乏,降低了城市的竞争力。如果一个城市对孩子没有吸引力,它对成人的吸引力就会下降,甚至会失去企业税收和就业的机会。
学术界目前对于儿童休闲问题多数从空间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多为儿童空间弱势的问题,关注的焦点大多数在于设计规范中对儿童活动场地方面的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或是关注儿童游戏场地与设施,如《儿童户外游戏场地安全性研究》、《儿童户外游戏设施设计探析》等。如今在城市规划功能划分中。涉及儿童的用地,只存在于各类教育用地中,而且还面临各种威胁得不到保障,诸如居住、休闲、游憩用地只是内构于成人群体中,并没有因其生理特性和发展特征给予独立对待。因此本文从儿童的立场出发对城市空间建设进行分析,呼吁关注儿童,保障儿童休闲权益,提升儿童休闲生活的幸福感。
1960年由美国一位教育和心理学家提出了亲儿童城市计划,后经过《儿童权利宣言》(1979年)、《21世纪议程》(1992年)、《二次人居国际会议》(1996年)等一系列积极的国际行动共同促成了亲儿童城市(Child-friendly City,后文简称“CFC”)的概念形成。CFC是指一个城市的儿童有权利享有健康的、被保护的、受到关心的、得到教育的、令人鼓舞的、没有歧视的、具有文化的环境,且被忽视时,有权利追究。在不同的国家CFC有不同的内涵,一般来说是指在城市环境、空间配置、公共安全、卫生、财政预算、公共参与等方面的亲儿童性,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证儿童在城市空间中拥有同等的参与权和提议权。因此,亲儿童城市就是注重儿童权利、完善空间和资源配置的城市。本文以此概念为依据,充分考虑户外休闲空间的可达性、安全性、趣味性、教育性等因素,结合城市儿童户外休闲偏好与空间诉求特征,寻求儿童休闲空间问题的解决方案。
儿童休闲空间是指儿童休闲、娱乐的公共空间,即为儿童提供各种游戏、健身、益智的设施,让儿童进行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研究表明,儿童喜欢的场所范围非常广,理由也各不相同。有五种类型的场所获得了较多的认同:学习场所,可以学习到知识,提升自己;社会场所,可以和朋友一起去;活动场所,因可以运动、休闲受到欢迎;观光场所,由于可以见识不同风景而受到欢迎;娱乐场所,可以感觉身心放松。这些场所类型在功能上既不相互重叠又不相互排斥。发达国家较早就重视和关心儿童的成长,对儿童户外活动空间的立法、规划、土地、资金等方面都有所规定。本研究将儿童休闲空间按功能来划分为学习类休闲空间(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书店)、社交类(社区公园、城市公园、学校、少年宫)、运动类(休闲场馆、城市公园)、观光类(旅游景区、临水休闲区)、娱乐类(公园、游乐园、城市广场、城市街道)共5个基本类型。
(一)以学习类为主的儿童户外行为选择
本文以杭州市为调查范围,对西湖区、江干区、上城区、萧山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的18岁以内少年儿童进行了400份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72份,有效率为93%。调查显示,杭州52%的儿童选择学校、家里及少年宫等场所为经常去的休闲场所,以学习类的空间类型为主,可见在父母、学校的双重压力下,儿童在长期的教育驯化过程中已经自觉将学习放在了第一位。除此之外,儿童的休闲空间类型多样,但每个空间类型所提供的互补场所单一,无法满足儿童日趋多样化的场所需求。儿童的这种行为特征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儿童休闲场所的规划。
在许多大都市公共场所中,有大部分的儿童会选择社区公园、运动场馆等公共休闲场所,但通过调查发现,这些休闲空间面积往往比较小,而且类型单一,大多都是传统的城市公园、居住区绿地、少年宫等场所,可供儿童活动的户外休闲空间明显不足,空间的延伸效果差。现代大都市儿童的休闲空间被固定起来,儿童必须到固定的场所才能达到休闲的效果,这本身就违背了休闲的意义。在调查中还发现交通距离会影响儿童休闲行为的选择,儿童前往休闲场所往往需要交通工具的辅助,距离越远,儿童的户外休闲需求效用会随之下降。当儿童的休闲需求较高的时候,他们一般希望得到快速、便捷的休闲活动。而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引起的交通堵塞等问题,使得儿童离休闲目的地更远,驱使儿童享受休闲的代价就更大。
(二)学龄前儿童的娱乐休闲空间供给不足
学龄前儿童指0-6岁还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这一年龄段家长在儿童的决策环节中起主导作用。而从调查结果来看,学龄前儿童主要偏好景区、城市公园、甚至于城市街道等娱乐类休闲空间(如图2),家长希望通过旅游景区、城市公园、少年宫等休闲空间让让孩子深入地了解世界。但目前城市公园、城市街道等公共休闲场所供给不足,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孩子们真正享有的安全户外活动空间十分有限。
(三)学龄初儿童的学习类、社交类的综合性休闲空间供给不均
杭州7-12岁的学龄初儿童喜爱的休闲场所主要是家里、图书馆和社区公园(如图3),包括学习类、社交类和娱乐类这三类空间类型,对空间诉求的多样化和空间类型的多功能化是这一阶段儿童诉求的主要特征。数据中表明,有72%的7-12岁儿童选择家里、图书馆和公园等较为安全的区域,因为在这一阶段,他们开始接触书本知识和技能,渴望获得更多的知识,使儿童偏爱除学校外的家里或图书馆这些休闲场所,调查显示学习类空间的供应相对充足。同时,7-12岁儿童在身体素质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独立活动的能力已经大为增强,并且能进行较强的休闲活动,而社区公园、绿地这些开阔的场所为儿童进行休闲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空间,但在西湖区、上城区等主城区多数住宅区的社区公园与绿地面积小,由于学区密集,儿童户外社交空间供给明显不足。在萧山区及江干区的下沙一带,社区公园与绿地面积较大,优质学区资源相对较少,儿童户外社交空间充足。由于儿童最初的思考和内心的感知都与环境影响有着紧密联系,这些场所中的儿童游戏空间便成为影响其智力和体能发展的重要部分。如何改变这种供需不均,是大都市城市规划中亟需考虑的现实问题。
图1 杭州儿童的主要休闲场所
图2 学龄前儿童的休闲场所行为选择及偏好对比
图3 学龄初儿童的休闲场所行为选择及偏好对比
(四)青春期儿童的运动类、娱乐类空间供给不足
青春期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逐渐成熟,其空间诉求和其他两个阶段的儿童有明显的差异,13-18岁的青春期儿童表现出更强烈的运动需求和娱乐需求。如图4所示,仅有17%的调查者会选择学校,说明这个阶段的儿童并不完全认同学校是一个能够满足其休闲需求的场所。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儿童独立意识的增强,室内休闲同样是青春期儿童的首选,他们需要更加私密和独立的空间来做他们喜欢做的事。除了学校之外,此类空间供给不足。
图4 青春期儿童的休闲场所行为选择及偏好对比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休闲空间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因此国际和国家层面的宏观规划中应积极制定儿童城市计划,根据儿童休闲现状去制定方案,整合所有机构和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创造一个适合儿童成长的城市。而在亲儿童城市计划的实施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健全城市儿童休闲功能
政府在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中,是以经济效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普遍关注成年人的诉求。对于儿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其对城市空间的休闲诉求内构于成年人的诉求之下。杭州市作为国内外著名的旅游城市,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以满足国内外游客的需求为主,整个城市遍布旅游景点,旅游规划及开发体系相当完善。但是,游客占据了一定的城市空间,并且杭州针对儿童的建筑设施比较少,主要以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和游乐园为主,对于大多数孩子而言,这些游乐休闲场所在距离上相对较远,在功能上也难以满足他们多样化的休闲诉求。此外,绝大部分的小区和公园在规划上并没有配备儿童玩乐设施,儿童获得休闲放松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
因此,杭州市政府在认识儿童权利的基础上,态度必须由支持向引导转变,切实贯彻“儿童优先”的原则和亲儿童城市精神。在城市规划及公共设施的完善上,融入亲儿童城市计划的理念和宗旨,充分考虑城市儿童的偏好和需求,改造或者开辟新的儿童休闲场所,完善儿童休闲配置。此外,城市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作为支撑,具体举措涵盖到城市环境、空间配置、公共安全、卫生、财政预算、公共参与等各个方面,在健全城市功能的同时有效保障儿童的休闲权利。
(二)逐步完善儿童的话语表达机制
儿童的参与是所有亲儿童城市计划的核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了解环境,有动力和能力塑造他们自己的未来环境。哈特在总结其他研究者成果的基础上,说明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参加环境开发和管理的能力也随之变化。最初,儿童活动的范围局限在他们的家庭环境。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范围扩大,他们的兴趣和能力变得不同。落实儿童参加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具体有以下两点:第一,成立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儿童代表大会制,分学龄段由学校选出高年级代表组成儿童代表,或是通过区域划分,由社会性参与投票选出区域儿童代表,担任类似人大代表的职务,与政府协商有关儿童休闲权利的具体事务。这一举措不仅能给予儿童说出他们心声的权利,也提供了一个与当地政府对话的机会和平台,满足儿童休闲公平权。第二,规划参与,通过专家的协助(建筑师、规划师和工程师等),教授儿童有关城市建设的知识,使儿童的休闲需求和审美趣味能够更好的落实到城市规划与建设中。
(三)建设儿童休闲监测与保障体系
亲儿童公共休闲政策出台以后,为保证相关部门的实施力度和效果,应制定全面的监测评估系统。监测评估系统除了相关的管理部门外,还可涉及到教育专家、家长、儿童等的参与,并设置恰当的标准来衡量一个城市的儿童友好城市行动实施效果。例如,可以以儿童为评估主体,设置一个休闲幸福感标准,以季或年为单位做周期性的评估。
现阶段,国内的儿童友好城市行动往往只是强调投资较少的软环境建设,若要大力推行该行动,亲儿童城市需投入更多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尤其要强调硬件环境的建设。从技术投入来看,为避免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考虑成人的需求或者将成人与儿童的需求一概而论的情况,需在规划团队中引入专门从事儿童心理研究或者儿童教育方面的专家提供专业性的建议和指导。
本文基于儿童立场研究分析了杭州市儿童户外休闲现状,结合亲儿童城市的理念和宗旨,探讨提出适合杭州市儿童休闲空间发展的措施,研究发现城市建设的问题不但包含休闲空间缺乏、供需脱节等问题,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问题。社会应全面为儿童创造健康、和谐的条件,在城市建设和政策制定中更多考虑儿童权益,积极宣传儿童休闲权利和现代教育理念,以满足儿童的户外休闲偏好与空间诉求。本文希望通过对杭州儿童户外休闲偏好及空间诉求的研究,为杭州儿童友好型城市的建设提供更多的研究理论和方法建议,为儿童提供一个幸福、快乐、健康的休闲空间贡献绵薄之力。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为GJ201305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