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怎样实现教育公平

2015-05-18 08:55
教育 2015年15期
关键词:教育法教育资源公平

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的公平相对容易做到,但教育质量的公平,即让人人受到较高质量的教育,则不易做到。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呢?

笔者的看法是:政府应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是半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这都是应该完全由(如前者)或多半由(如后者)政府所提供的。教育这个公共产品,受益者虽然主要是个人,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是提供教育这个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

加大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公平无法实现。我国的教育投入一直严重不足。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很低。因此,国家需要增加教育的投入。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应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教育投入应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人大要加强对同级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以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资助体系

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建议按“分类承担、分步实施”的原则,尽快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对现有的59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义务教育,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拨款为辅来解决;对较发达的地区,则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为辅来解决;对发达的地区,则完全由地方政府自己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应先行一步,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政府应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部门要改变以往教育资源过于集中投向少数重点中小学和大学的局面。在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间,在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之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基础教育内部小学、初中与高中之间,高等教育内部专科、本科与研究生之间等等,都应有个合理的比例,不宜畸轻畸重。应该确保任何时候国家对于基础教育的投入都要高于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对于基础教育,要强调均衡化(但不是平均化),应取消重点学校制度,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治薄、扶差”上来,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对于高等教育,则更多的是要为各类院校(包括民办院校)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氛围。对政府投入较多的重点中小学和大学,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以防止教育资源的浪费。对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

以制度创新促成教育公平

目前高考招生录取制度的改革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加快改革的进程。与此同时,还应大力推进高校管理制度、收费制度、贷款和还贷制度、评估制度、就业与劳动用人制度的创新等等。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要尽快修订、完善《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还应考虑制定《农村教育法》《教育投入法》《学前教育法》《高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终身教育法》等,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对于教育领域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教育收费不规范和乱收费的现象要花大力气纠正,以法律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坚实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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