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不足对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的影响分析

2015-05-16 10:57张文亮陈元欣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体育场馆场馆供给

张文亮,陈元欣

(1.廊坊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2.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目前,我国公共服务部门的体育服务供给能力在不断提升,但体育场馆运营中的服务供给数量与质量却尚存不足,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场馆运营及服务供给能力之外,还存在其他制约场馆运营的影响因素,即场馆供给体育服务的效率因素。而场馆服务供给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则与市场竞争不足有一定的联系。

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竞争不足的情况,进而引发了服务供给效率低下、无谓损失严重等问题,为此本文从竞争不足角度出发,并结合一定的垄断理论分析体育场馆运营中竞争不足及其影响等问题,以期为盘活体育场馆存量、提升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数量与质量提供理论支持。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对我国北京、天津、广东、上海、河北等15个省市的161家大型体育场馆市场竞争不足运营情况及运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中国期刊网、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等,查阅、搜集了国内外大量与场馆运营、市场竞争不足相关的文献资料。

1.2.2 问卷调查法 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课题组与体育总局共同设计了半封闭式的《大型体育场馆供给与运营现状及其改革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研究,并采用经验评价法对问卷效度进行检验。课题组聘请了8位体育场馆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对问卷内容和效度进行检验,其中6位专家认为问卷的内容和效度完全合理,2位专家认为基本合理。并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问卷进行修改完善。因此,本问卷具有较高的效度。之后,问卷的调查工作在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的协助下由各省体育局体育经济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并指明由各场馆主要负责人如实填写。问卷的调查对象范围是北京、天津、广东、上海、江苏、湖北等15个省市的部分大型体育场馆。实际调查168个大型体育场馆,剔除7份无效问卷,问卷有效率为95.8%,符合统计学的要求。

1.2.3 逻辑分析法 运用归纳、演绎和类比等逻辑分析方法,对市场竞争不足与场馆运营等文献资料与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以论证有关论点和结论。

2 结果与分析

2.1 市场竞争不足的概述

《现代企业管理词典》中提出,市场竞争是指不同经济实体之间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争夺,其争夺行为激烈则被认为市场竞争充分,争夺行为匮乏则被认为市场竞争不足。而学者们通常认为若某行业存在市场竞争不足情况,则更容易产生管理者偷懒,即行业中管理者易出现无作为、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反应速度慢、产业内资源浪费等情况[1]。此外,行业存在市场竞争不足情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X非效率现象的发生,即由于行业内组织市场竞争压力小,进而出现发展倦怠、资源配置率低等情况[2]。而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行业受计划经济体制遗留问题、资源归属问题及自然垄断因素的影响,就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不足情况,同时也引发了运营中管理者偷懒及X非效率等运营问题。

2.2 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竞争不足的成因分析

2.2.1 计划经济遗留问题导致体育场馆竞争不足

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国际竞争优势,应对国际敌对势力威胁、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我国兴办了大量国有企业,控制了几乎全部的国民经济,并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内经济实行全面的国家行政垄断[3]。在这种体制下,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体育行政部门既是场馆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比如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体育场馆完全是由政府供给并负责运营的,且改革开放后至今,我国体育场的供给与运营仍主要由地方体育行政事业单位负责[4]。由此可见,我国大部分场馆的产权与经营权掌握在体育行政部门手中,而同行业组织所有者主体单一,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竞争的激烈性;此外,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体育场馆单位,其工作人员的薪资制度是按照行政直线职能制来设计的,缺少有效的激励制度,加之此类工作人员享受着“铁饭碗”式的待遇,这也会导致内部竞争不足,抑制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2.2.2 资源归属单一导致体育场馆竞争不足 依据经济学原理,市场竞争不足与垄断相辅,而垄断产生的直接方式之一就是生产某种产品的核心资源只掌握在某一组织机构手中,虽然“市场运行中商品生产资源掌握在许多人手中,垄断很少由资源垄断引发[5]”,但对于大型体育场馆来说,其建造、供给的核心资源是土地。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先后将非城镇土地与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划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的审批权也掌握在国家政府部门手中,由此供给大型体育场馆的核心资源—土地则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形成了场馆供给的资源垄断,并导致场馆具有垄断特性,进而引发了场馆及其运营的竞争不足问题。

2.2.3 自然垄断因素导致体育场馆竞争不足 企事业单位或社团机构在某城市内若想组织供给特定大型服务(如大型体育比赛、演唱会、商业会展)时,需要租用或新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此外还需支付其他运作成本,而大型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在同城内供给此类服务时,则不需要租用或新建场馆,因此场馆运营单位供给此类服务的显性成本远远低于其他组织供给该类产品的成本,由此可见场馆运营单位在供给此类服务时具有自然垄断优势,即,场馆运营单位可以以低于其他组织的成本生产此类产品,形成规模经济效应,而自然垄断优势则使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在其所在地市的相关行业中长期处于竞争不足的运营情况。

2.3 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市场竞争不足的表现

2.3.1 单方服务行为 由于市场竞争不足体育场馆产品供给过程中,出现了单方服务等情况。即从事体场馆产品供给的管理机构在不了解社会公众需求的情况下,按照自身意愿为公众设计场馆产品,并确定产品的宣传与供给的方式。其弊端是未考虑场馆产品受众对场馆的使用需求,以致造成了“降低顾客的服务选择性、难以满足顾客多元化消费需求”等情况。而此类情况的存在也是较为普遍的,如课题组调查的161家大型体育场馆中,有28.3%的场馆单位并未考虑顾客的需求,而是单纯地根据市场经验进行服务供给,由此则形成场馆的单方服务情况。

2.3.2 拒绝交易行为 拒绝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拒绝向购买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销售者根据交易自愿原则拥有选择交易对象或不供给产品的权利,这是销售者拥有经营自主权的重要表现。但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属于准公共产品,必须服务于社会公众,这必然要求其对社会实行一定程度的免费开放,而不是大量用于商业性服务—利用高昂的有偿服务产品挑选高端消费者,更不是大量长期闲置[6],而此类行为亦属于拒绝交易行为。

2.3.3 垄断暴利行为 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内部经营的消费产品价格往往高于外部市场价格。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运营成本高、市场竞争不足、区域垄断性强等因素造成的。即场馆在高成本运营状态下,场馆部门只能通过成本追加等方法,把成本价格转接到场馆内部消费品当中,如转接到场内销售的体育用品、运动饮品等商品方面,加之场馆市场竞争不足,易形成卖方市场优势,消费者则不得不接受较高的产品价格,而产品价格过高,则会降低顾客对场馆产品质量的感知与评价,如“2009年鸟巢体育场水贵事件”不仅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也受到了党报的批评。

2.3.4 限制进入行为 目前,我国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模式已由传统事业型开始向企业型过渡[7]。但在此过程中,部分省市仍有场馆是采用事业单位自主经营模式从事运营管理的,其并未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场馆运营领域。此外,虽然有部分体育场馆已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优势企业参与场馆管理,但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是在此类场馆严重亏损状态下推出此举的,由此可见,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中仍存在限制外界资本进入、限制竞争的情况。

2.3.5 市场反应性较差 我国体育场馆在各地市内均具有规模庞大且不可替代性等特点,易形成市场竞争不足的经营局面,加之我国大部分体育场馆仍属于差额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员工薪酬分配制度不合理,薪资平均分配现象的存在[8],严重削弱了场馆运营团队的经营创收压力,以及对市场需求与公众投诉反映的灵敏性,由此则使体育场馆出现市场需求反映迟钝、服务项目产品更新速度慢、对公众反馈的信息及意见回应迟钝等情况的发生,而此类情况亦属于竞争不足的表现形态。

2.4 竞争不足情况下场馆的经营结果分析

在竞争不足情况下,场馆经营的绩效结果大致包括三种,分别是经营低效、经营暴利与合意结果。

2.4.1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问题与资源归属原因,易导致场馆经营低效结果 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时期内对场馆的建设、发展及公共服务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改革开放后,体育场馆受该体制遗留问题与资源归属因素影响,也出现了行政保护与所有者缺位、冗员严重、薪资失灵以及放权不足等问题,而此类问题又导致了场馆经营低效的运营结果。

首先,就行政保护与所有者缺位而言,由于场馆运营单位多属事业型单位,场馆建设与维护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并兼受政府的行政保护,由此则使其拥有逃避市场竞争的优势。加之场馆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即缺少明确的出资人对场馆的经营进行监督以维护利益,而且场馆管理层多为行政人员,对此类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时易出现监管失灵问题,而监督无效则易产生较高的在职消费,因此场馆在运营时易出现不注重降低运营成本,薪资稳定以致不劳而获、侵蚀组织利润等经营绩效低下的问题。

其次,就冗员严重而言,体育场馆市场竞争压力较弱,组织机构就倾向于用扩大固定资产规模、增加工作人员来维持生产经营规模、确立社会地位,加之场馆机构承担着解决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转业军人等非市场型人员的就业问题[9],由此则导致部分场馆冗员严重、专业运营人才匮乏等问题的产生,以致增加了场馆的运营成本、降低了运营效率。此外,事业单位性质的场馆,其裁员困难也降低了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效率。

再次,就薪资失灵而言,事业单位性质的体育场馆组织机构,其薪资制度是按照行政直线职能制来设计的,其强调的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进行薪资分配,即按照组织内部行政等级由高到低制定薪资水平。而场馆运营中,由于一线工作人员需付出更多劳务并承担相应风险,员工则要求在组织内部享有更多的薪资,而职能薪资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员工的需求,由此则导致内部激励与竞争不足、员工报酬权利与劳动义务不对等的薪资失灵情况的发生,从而降低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使组织内部出现人浮于事、能力闲置、资源闲置等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

最后,就放权不足而言,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和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10]。体育场馆经营单位若想根据市场需求生产新产品或举办大型活动,也需要向上级行政单位递交申请并获得审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组织机构若想获得较高的市场绩效,则需要提高自身的市场反应速度,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却限制了场馆市场反应速度,降低了场馆的运营效率。

2.4.2 自然垄断原因,易导致场馆经营项目高价的结果 由于体育场馆在其所属地区内市场竞争匮乏,场馆单位则成为了场馆可经营型项目产品价格的制定者,而非接受者。由此场馆单位可以自主制定场馆可经营性产品的供给数量与价格,但其产品的需求曲线仍会向右下方倾斜,即产品供给数量越多,价格越低。因此,其会考虑产品供给的边际变量,通过限制或减少供给量来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图1)。

图1 体育场馆组织机构垄断利润的最大化

体育场馆单位在竞争不足状态下供给产品时,供给第一个单位产品的边际收益(MR)与价格(等同需求)相等,因此MR与价格相对应的曲线起点重合,但随产量的增加,其边际收益则会小于价格,因此后期MR低于价格,而价格也可用需求曲线来表示[5]。此外,根据规模报酬递减规律,此时产品的边际成本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在此情况下,若场馆组织供给Q1数量的产品时,MC<MR,组织机构会扩大产品供给数量来增加利润;若组织生产Q2数量产品时,MC>MR,组织会减少生产数量来增加利润;而组织最终则会供给Qmax数量的产品,而此时MC=MR并相交于A点,由此则实现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但此时产品对应的市场价格为B(高于A点价格),由此可见,场馆服务产品的价格P>MC,其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价格(P=MC)相比则创造了更多的“垄断利润”。

2.4.3 场馆经营的合意结果 竞争不足状态下运营体育场馆,亦可实现经营的合意结果。比如,从效率理论来看,按价值形态将效率进行划分,场馆运营的效率则可包括生态效率、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本体功能效率[11],若场馆经营得当,亦可满足4种效率要求。

首先,就生态效率而言,它是生态资源、能源满足人们对场馆使用需求的效率,是产出与能源投入的比值。其中产出主要指场馆单位生产的产品数量,而投入主要指场馆的能耗。为了体现较高的生态效率,场馆在设计之初就应该采用低能耗设计,如选用科学的采光屋顶设计、通风设计,使用活动地板、看台设计等,该做法能有效降低场馆的后期运营成本,使其成为资源节约型经营机构。

其次,就体现场馆的经济效率而言,场馆单位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少的劳动力和物质资源投入,创造较高的经济价值,即在能够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产品附加值,并利用产品附加值扩大生产规模,实现扩大再生产。

再次,就场馆的社会价值而言,其不仅要体现满足城市公众自豪感、美化城市形象、推动城市扩建、解决退役运动员等人员就业的作用,还要针对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向社会公众开放,为公众提供数量充足的免费或廉价产品。此外,还要考虑为办公条件差、活动场地不足的社会体育组织提供挂靠服务,而该举措亦能实现体育场馆与社会体育组织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服务于民的良好效果,比如,绍兴体育中心开设网球项目后,与绍兴市网球协会挂靠结合,成功打造了一系列业余赛事,还成了省内业余网球交流赛事的重要基地[12],这也是值得其他场馆单位所效仿的。

最后,就体育场馆的本体功能效率而言,体育场馆是为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而建设的,并肩负着服务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增光计划的任务。因此,在后期运营中应充分体现其体育本体功能,为社会公众供给适量体育产品,以此体现体育场馆的体育意义。

场馆单位经营中,只有同时满足以上4点效率要求,才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即使存在运营竞争匮乏或垄断,其经营也是较为合意的、有效率的。即场馆不仅在设计与运营中要注意节约能耗,而且在后期运营中还要充分向社会开放,在供给适量的廉价或免费的体育产品的同时,还应借助市场经营项目尽量创造产品附加值。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要求均属定性要求,场馆满足要求须达到的标准是较难计算的,还需要后期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2.5 竞争不足情况下场馆经营的无谓损失

在场馆竞争不足的经营过程中,除合意结果外,经营低效与经营暴利都会引发无谓损失。

2.5.1 经营低效的无谓损失 不能否认场馆在竞争不足情况下经营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的。比如,场馆能够满足城市公众自豪感、美化城市形象、推动城市扩建、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问题等,但在此情况下经营,也会导致无谓损失情况的发生。

1)易出现权力寻租的无谓损失。竞争不足或行政垄断情况下经营体育场馆,易导致“权钱交易”“利益互动”的权力寻租现象,如场馆所有者或经营者若利用BOT、TOT等模式运营场馆,或将场馆部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出售时,均需涉及到招标、竞标行为,而由于场馆此时已形成无竞争或垄断经营优势,竞标企业求租的动力则会更强,加之监管困难,由此则可能滋生管理层利用权力谋求利益的权力寻租行为发生。

2)易出现资源浪费的无谓损失。场馆经营中市场竞争不足,市场竞争机制失效,易阻碍场馆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进而出现场馆有限资源难以满足公众需求的情况,如产品质量低下、单方服务严重等,加之场馆单位享有政府财政补贴,这也可能导致场馆单位在建设与运营中不注重节约资源与能耗,导致运营成本过高(表1)。

表1 场馆单位能耗费用的典型事例[13]

表1显示的是部分典型体育场馆的能耗成本及所占总成本的比重。当然,不能说这些场馆不注重节约能耗,但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大型体育场馆的能耗成本之高,且在竞争不足情况下,如不加以重视,能耗成本问题可能更为严重。

3)易出现产品质量低下的无谓损失。如前文所述,场馆单位缺少内部竞争机制及有效薪资制度,一线员工得不到公正的待遇,则会降低其工作的积极性,使员工产生消极怠工情绪,并由此降低员工参与产品研发与其他工作的动力,进而导致场馆产品单一,难以满足公众需求等情况。此外员工产生消极情绪后,在其工作过程中,还可能将消极情绪传达给顾客,降低顾客参与场馆消费时的服务感知评价,导致顾客流失。

4)易出现运营成本过高的无谓损失。部分场馆单位冗员严重,如课题组调查的161家大型体育场馆中,有14.3%的场馆单位员工数量达100人以上,场馆平均工作人员数量如表2所示。

表2 被调查体育场馆单位的平均人员数量

与武汉体育中心相比(该中心仅有固定工作人员30余人,并曾受到国家体育总局称赞),不同场馆工作人员的平均数值较高,而较高的工作人员数量也会增大场馆的人力资源成本。

2.5.2 经营暴利的无谓损失 1)易出现限制产品供给数量的无谓损失。如前文所述,场馆单位供给产品数量越多则价格越低、利润越低,因此场馆单位为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润,则可能会限制或降低场馆相关服务产品的供给数量,而产品供给数量的匮乏,则会导致场馆难以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并造成场馆设施资源的闲置与浪费,降低场馆社会服务功能的体现。

2)易出现降低消费者剩余的无谓损失。为追求经济利益,场馆组织还会通过竞争不足来创造卖方市场优势,进而削弱部分国有场馆应体现的社会责任,且价格并没有体现出自然垄断效率的低成本优势,反而制定高于竞争组织供给同类产品的价格,导致消费者不得不以高价购买国有场馆产品,由此则削弱场馆公共服务与公益性功能的体现,降低消费者剩余。比如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姚凯伦教授在两会上提到,有的体育馆打乒乓球收费30元/h,普通市民难以承担[6]。此外,《中国青年报》于2012年5月刊曾报道,91.1%的受访者反映当下场馆收费过高,其中,55.1%的人认为收费非常高,且有近九成受访者抱怨“时下过高的场馆收费让自己贵得运动不起”。在此需注意的是,场馆建设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场馆产品还要向纳税人收高价,这看起来也是不近合意的。

3)易出现利润私有化的无谓损失。虽然场馆运营组织可能将“垄断利润”用于体育场馆的扩大再生产、发展体育事业或服务社会公众,但如果政府机构监管失误,则易导致场馆单位将“垄断利润”据为己有,即场馆单位将赚取的消费者剩余部分用于个人收入而非场馆发展及社会服务,而该情况一旦发生,场馆的综合效益也会明显降低。

3 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场馆产品监管

为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摆脱垄断性经营而重复性建设体育场馆是“不经济”的,加之公众对场馆需求量尚未达到饱和状态,因此国内已有场馆城市在短时期内则不需要新建体育场馆,由此可见,现有场馆经营的竞争不足状况是难以动摇的。但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相应政策,降低其经营低效的弊端,比如政府可制定明确的场馆产品数量与质量的供给标准,要求场馆单位向公众做出服务承诺,并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同时政府部门还要提供合理有效的监督与赏罚机制,即场馆出现闲置、产品价高、服务质量差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则依法对其进行制裁,通过负激励刺激其为公众有效供给产品,降低经营低效的无谓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针对场馆产品数量与质量的法律规范较为匮乏。比如除《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对场馆服务产品质量有所规范外,其他法规则对场馆产品的数量与质量要求涉及较少,因此政府部门应完善场馆服务方面的立法,并借此规制场馆的经营低效。

3.2 通过充分调研,稳步实施民营化改革

竞争不足情况下的国有体育场馆单位,虽然易出现经营低效问题,但不能否认国有场馆逐步做大做强的事实,如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新建了万余座体育场馆[14],此外,该类体育场馆单位是服务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国家对其有控制力,而私企经营的无竞争场馆则主要服务于“垄断资本家”,并非服务于公众和国家利益。因此,本文认为不能盲目地以“引入竞争”为名,非理性地、迅速地将大部分场馆整体经营权利转交给私营企业尤其是外企,而应在充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础上,通过试点改革的推行,循序渐进地推进场馆改革。在该情况下,政府部门可考虑对场馆竞争不足式经营的规制实行适度容忍政策,不仅要避免盲目改革对规模经济增长的损害,又要有效规制竞争不足的无谓损失。政府可考虑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允许场馆存在竞争不足式经营,但要对其经营效果进行监督,若发现场馆存在较大无谓损失,则可对其进行严格的约束与管制。

3.3 完善并依托反垄断法,规制场馆的无竞争经营

事业单位性质的体育场馆竞争不足与行政垄断经营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目前我国在管理此类问题时,主要是通过上级监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法律监督来完成的,但《反垄断法》尚有不足之处,如:首先,该法将行政性垄断的对象主要限制在货物贸易领域,可实际上,现代经济产业结构中服务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如果将反行政性垄断的对象仅局限于货物贸易领域,则有些狭隘[15],比如体育场馆供给的产品,主要是以服务产品为主的,而《反垄断法》对服务业行政垄断规制较少则不易于场馆的反垄断实施;其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诠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但政府部门的行政垄断行为若有政策依据,则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垄断已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但规制并不健全,即部分行政垄断行为若得到其他法律认可则被豁免。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性垄断与无竞争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且政府部门应根据不断完善的《反垄断法》,对竞争不足状态下运营的体育场馆进行监管。

3.4 利用多元化经营主体结构,优化经营结果

在场馆运营过程中,政府部门可利用市场化手段,引入多元化经营主体结构运作体育场馆,通过经营者的互相监督与合作,提高场馆的运营绩效,以实现最优化的资源配置。场馆单位可利用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服务外包或项目特许经营模式,将场馆部分项目经营权售予私营企业运作管理;利用其先进的市场经验避免场馆经营低效的产生,并通过事企互相监督、约束与合作机制,共同提高场馆产品质量,提高运作效率,服务社会公众,以实现经营合意。

利用多元化经营主体结构运作体育场馆,其作用在于企业会限制行政权力膨胀导致经营低效,而体育行政部门也会限制企业过度追求垄断暴利。但应注意的是,双方或多方在场馆经营的互相监督过程中,应以充分的法律合约为基础保障,若出现纠纷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而且体育行政部门在监督企业运作时,更应注意禁止越权监督,并减少经营干预。

3.5 积极建档汇总,便于政府购买服务经验

各地市体育局应善于定期分析、总结相应地市内体育场馆的经营效果,将其结果建档、汇总并逐级上报给主管单位,最终由政府主管部门分析、总结不同地市典型体育场馆的运作优势,并鼓励其他体育场馆向存在运营优势的体育场馆学习,而针对财政紧张、入不敷出、运作倦怠的体育场馆,政府可考虑为其提供经济资助与压力政策,利用类似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此类体育场馆单位购买并强制其学习运作经验,以帮助更多的尤其是经营低效的体育场馆单位掌握先进的运营经验。此外,政府还可考虑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奖励方式,鼓励或要求场馆单位为公众提供服务产品。如北京市东城区就于2009年设立了500万元专项公益奖励补贴金,用于“资助”该城区内场馆的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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