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浩宇,熊建国,章含和
江西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多、农村地域大、农业比重相对较高。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江西省国内生产总值为15709亿元,其中第一产业产值为1684亿元,占10.7%,比全国第一产业产值占全部产值的比重高1.5个百分点。江西省的粮、猪、油、菜、水产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以占全国1.8%的耕地,生产了占全国3.8%的粮食,是建国以来全国仅有的两个从未间断输出商品粮的省份之一,为保障全国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农产品加工程度偏低,名牌产品偏少,农业经济效益不高,农业企业规模不大,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资金特别是信贷资金的支持。
1.存贷比逐年上升,“抽血”情况得到缓解。长期以来,资金外流这一“抽血”现象一直是江西金融市场的常态。江西省金融机构存贷比大多数年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2011年至2014年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44、5.55、4.58和1.79个百分点,资金外流现象比较明显。但这一现象在近年有所缓解。从调查统计的近年江西省金融机构存贷比数据看,2011年为 64.9%,2012年为 65.8%,2013年为67.0%,2014年为72.2%,呈逐年上升态势,反映出资金外流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表1 2011年~2014年江西金融机构存贷款及涉农贷款情况 单位 亿元
2.涉农贷款余额和占比呈上升趋势,“三农”问题得到进一步重视。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江西省涉农贷款分别为3329亿元、4187亿元、5105亿元和6132亿元,分别占当年贷款总额的35.8%、37.8%、38.9%和39.1%,贷款余额和占比都呈逐年上升,反映出“三农”问题和金融服务“三农”工作得到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进一步重视。
3.涉农贷款增速超过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但具有较大不稳定性。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2014年,江西省涉农贷款增速分别为23.4%、25.8%、21.9%和20.1%,分别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出4.4、6.7、3.6和0.4个百分点,实现了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的目标。但是,2013年和2014涉农贷款增速环比出现下降,分别比上年下降3.9和3.2个百分点,显现出农业受经济大环境影响较大、金融向农业“输血”不稳定性的特征。
1.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比重较高。截至2015年9月末,江西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6850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为2712亿元,占39.6%,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比重最高;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为1721亿元,占25.1%;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涉农贷款余额为1267亿元,占18.5%。
2.邮储银行和主要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据调查统计,2015年1~9月,全省邮储银行涉农贷款增加86亿元,增幅达43%,比其全部贷款增速高7.7个百分点;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增加107亿元,增幅为11.5%,比该行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0.3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加344亿元,增幅为14.5%,比该类金融机构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0.1个百分点。而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1~9月份涉农贷款增速分别低于本机构全部贷款平均增速6.7、4.2和1.3个百分点。
调研组分别在南昌市和上饶市的下辖乡镇,对涉农经营主体进行了走访和抽样调查,对他们的融资需求以及渠道、成本、效率等进行了调查了解。样本范围为两个设区市下辖的6个乡镇、90户经营主体。调查数据显示:
1.90 户经营主体中83户有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占92.2%,反映出大部分被调查者在生产经营上缺乏资金,需要信贷支持。
2.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中,有45户发生了融资行为,占54.2%,融资额度仅占总融资需求(含未发生融资行为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17.8%,反映出融资需求的满足率较低,大部分融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3.在已发生的融资行为中,36.3%的融资额度来自于正规的金融机构,21.5%的融资额度来自于亲朋好友,42.2%的融资额度来自民间借贷。从融资成本看,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具有隐性高利贷的性质,其融资成本明显高于金融机构和亲朋好友的融资成本。调查数据显示,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是调查对象的主要融资渠道,发挥着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替代作用。但民间借贷的隐性高利贷性质,加速了实体产业的空心化,许多经济主体因为融资成本的高昂而不愿从事利润率低、回报期长的农业实体经营,导致涉农实体经济难以发展甚至萎缩。
(一)农业的特质导致银行不敢贷。一是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靠天吃饭”的特点明显,面对自然灾害仍然是束手无策;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处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导市场,对市场反应滞后,所以农业面临生产和市场双重风险。二是诚信意识比较淡泊。由于农业贷款户数多、金额小,银行清收成本高,很少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清收,有的借款人以能借到贷款又可以赖账为耀,这种现象导致在农业生产经营者中普遍产生了“国家银行的贷款,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白贷(不用还)”的思想,通过虚假财务报表、隐匿资产等形式套取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经营者小农意识强、管理能力差。在被调查的90户经营主体中,有74户经营主体的负责人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其中53户经营主体的负责人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在经营理念上普遍没有长期规划,缺乏营销意识,并且大部分是家族式经营,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合理、管理无章可循等问题。四是易受外部大环境的影响。由于农业收益低、被动接受市场选择等特点,农业生产经营者容易受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容易脱离农业,转移投资方向,将资金投入到高赢利行业,甚至搞民间放贷。另外,社会征信系统还不够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对农业也是望而却步、绕道而行。
(二)金融体制机制欠缺导致银行不想贷。一是在对涉农实体经济的贷款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难以弥补市场缺陷。现有涉农金融政策中,除国家对部分政策指令性信贷业务有明确的财政兜底政策外,其他涉农信贷业务面临的风险和产生的亏损都要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二是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实体经济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比如农发行的运营资金来源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但是受央行货币政策影响,从2005年开始,农发行需要自己通过组织存款或发行债券来筹集支农信贷资金,2014年末,农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占贷款余额的11.7%,比2006年末下降了32个百分点。
(三)政策引导不足导致金融机构不愿贷。一是政策引导缺乏配套机制。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多,但是配套政策跟不上。作为“理性人”的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来源、支农资金来源等配套机制没有落实的情况下,是不愿意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的。二是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还不够影响政策引导的效果。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少,但大部分优惠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对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也非常有限,许多金融机构为了融洽银政关系,也仅仅是对政府领导关注的项目才有支持举措。三是融资担保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具备政府背景的担保资源存在 “上重下轻”、准入门槛高、担保放大系数小、留有风险敞口等问题。如江西省信用担保公司,要求融资企业当地担保机构层层提供反担保,并且对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时,留有20%的风险敞口,导致部分金融机构不愿与其合作。
(四)抵押不足和保障水平较低导致涉农企业贷不到。一是抵押物匮乏。涉农企业普遍小、偏、穷,土地、厂房因为性质、位置等因素,取得成本低,估价也很低,可抵押金额小;机器设备通用性差,抵押率低。二是农村土地流转和抵押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如《物权法》一方面规定建筑物抵押,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一并抵押,另一方面又规定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导致农村住房难以用于抵押。三是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比方水稻种植保险,保险金额为200元/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30%,达到赔付标准时,予以赔付,分绝产赔付和综合陪付,对农户的损失帮助不大。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投保上的“逆选择”行为较为普遍,比如把风险高的“差地”投保,但对往年不太受灾的“好地”不投保,这样就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1.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加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试点力度,扩大试点面,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提高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盈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
2.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推进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一是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建设。应以传统道德为基础,在农村地区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信用意识、改善信用环境。二是推进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议要以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信息来源,形成“人行征信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专业征信评价机构”的多层次信用评价体系,让金融机构能够“评”得充分、“贷”得放心。三是加大对骗贷和恶意悬空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加强配合,即使对有些从追偿金额来看“得不偿失”的骗贷逃债行为,也要严厉打击,以营造和改善信用环境,提高诚信意识。
3.提高农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一是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促使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管理者成为守法规、会生产、懂管理、善经营的市场主体。二是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1.完善涉农金融政策。一是建立涉农金融业务亏损补偿机制。确因开展涉农金融业务而发生的亏损予以财政补贴,解决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二是进一步完善涉农货币政策。首先,在存款准备金上,要在央行定向降准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涉农信贷业务占比达到一定比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率,以释放更多的金融资源投放“三农”;其次,在信贷支持上,对涉农信贷资金需求,予以优先保证;第三,在贷款利率上,对涉农贷款应统一执行以央行基准利率为上限的利率政策,对因此形成的亏损全部纳入上述财政补偿范畴。三是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支农机制。第一,突出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确涉农政策性业务范围,并实施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投放计划;第二,增加资本金和央行再贷款额度,确保支农资金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三,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对政策性业务应重社会效益、轻经济效益。四是改进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机制。要落实“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出现执行政策反而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2.切实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一是要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网点布局。建议要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完善支农物理架构,特别是要重视农业银行乡镇机构已撤并的地区,应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设置网点。二是要保持合理的涉农信贷投放增速。建议人民银行对涉农信贷单列的基础上,加大以全口径信贷增速为范围的涉农信贷增速窗口指导,确保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社会信贷投放增速。三是要因地制宜确定信贷投放的重点。江西省在农业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的建设等基础类和产业化方面资金需求非常旺盛,可作为信贷投放重点领域。四是要规范中间业务收费。要坚决杜绝出现围绕对涉农贷款的不合理收费和搭售行为,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负担。
3.提升金融支农水平。一是要以授信为核心提升金融产品功能。让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和核定的额度内,便捷地使用资金。二是要合理组合金融产品。加强产品设计和组合,方便客户强化资金管理、按需使用;大力推广循环贷款产品,尽量满足涉农借款人随借随还和季节性需求。三是要创新贷款方式。比如可以应收财政补贴视同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探索上游企业定向销售、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提供担保资产的贷款方式。四是提高办贷效率。通过调整审批权限、精简办贷流程和贷款申报资料,强化业务办理的时效性。
1.强化部门合作,狠抓政策落实。一是要提高对金融支农的重视程度。解决“支农政策写在文件上、登在报纸上、读在大会上,就是落不到自己身上”的问题。二是要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建议出台政策时明确一个总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须服从牵头部门的协调,并纳入政府督查范围。三是要抓好政策落实。要分解立项,细化具体目标,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落地生效。
2.继续实施涉农金融业务财税优惠政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继续实施涉农金融业务财税优惠政策,防止出现财税优惠政策到期、金融支农力度减弱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扩大优惠政策享受面,建议除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外,还应把单户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农业企业贷款纳入优惠政策范围,提高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
3.加大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力度。一是在费用补贴对象上,应将补贴范围扩大至所有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除外)。二是取消补贴对象开业的年限限制,对补贴对象当年涉农贷款净增的,不论其开业多久,都应予以补贴。三是对补贴对象当年涉农贷款出现负增长的,应扣回上年度所拨补贴,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
1.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一是要加快农村土地确权与颁证,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行驶代表和成员资格,规范土地权属要素。二是要以农业生产规模化、农场化为契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土地流转中体现。三是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权,切实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价值。四是要消除涉农土地抵押的法律障碍,进一步挖掘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资源。
2.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一是要整合现有担保资源。对经营不善的民营专业担保公司,可由政府主导进行兼并重组,继续为涉农金融提供担保服务;要充实县级担保公司资本,提高县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二是组建再担保公司。为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分散专业担保公司风险。三是要切实发挥融资担保体系特别是政府出资的专业担保公司的作用,对涉农融资提供担保不留风险敞口。四是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生产的实际,创新担保方式。如将政府、企业和农户“捆绑”在一起,有效解决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3.建立续融资周转基金。建议可由具有政府背景(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业担保公司设立专项用于涉农企业后续融资的周转基金,或由专业担保公司与某一金融机构合作,由该金融机构向担保公司发放后续融资周转专项贷款,以正常的利率水平向具备后续融资条件的涉农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过桥”,方便企业取得后续融资。
4.全面推行农业保险。一是加大政策性涉农保险优惠力度。调整保费出资比例,取消县财政的补贴,上调中央和省级政府保费比例,降低农户支出。二是继续扩大保险覆盖面。对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特色农作物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增加特色经济作物保险业务。三是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利用大数法则实现风险分散;将财政支农政策及银行信贷投放与保险相结合,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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