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随机抽查 转变监管方式
——关于质量监管部门落实“双随机”抽查刍议

2015-05-09 18:36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9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总体监管

■文/叶永和

推广随机抽查 转变监管方式
——关于质量监管部门落实“双随机”抽查刍议

■文/叶永和

在2015年7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了在市场监管部门推行随机抽查机制的重要性。李克强指出,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改革。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即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或产品,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或承检机构)抽查机制,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即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其实,早在2013年11月1日国务院召开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提出了要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推行随机抽查。

质量监管部门目前实行采用的监督抽查制度,在发挥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打击低劣产品、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变化,特别是本届政府减政放权力度的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与规范市场秩序的方法提出了更高、更规范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试点推行随机抽查监管方式,且取得一定成效。比如,某地质量监管部门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取同等级的企业作为被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有资质的检查人员或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实施检查或检测。根据检查或检测不同情况,分别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这种“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有效地推进了市场监管规范化、公开化、科学化,为随机抽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

如何落实李克强总理的指示,这既是政府工作的要求,又是技术规范的落实,更是对监管方式的创新。然而,要推广应用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各级监管部门不能只是在形式上达到随机抽查的要求,重要的是必须掌握抽查监控理论,要有监督技术与方法的跟进与保障,使监管工作既随机又科学还有效。因此,不能把“随机抽查监管”理解为随机抽样检测,或简单地进行随机监督检查,而是如何科学地选择监管对象,怎样准确地制定监管方案。随机抽查监管不仅使抽查监管方式的转变推广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且要保证抽查监管的效果得到进一步提高,把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其目的是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有力地打击,让违法者有所顾忌、无利可图,甚至倾家荡产,以此达到以儆效尤的惩戒作用。

科学地选择监管对象

要提高与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最有效的办法是对每家企业都进行监督抽查,使每批产品都得到监控,掌握每家企业的质量状况,做到弹无虚发,实现监控全方位覆盖。而现实受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这种全覆盖式监督抽查是不可能办到,也是不经济的。采用随机抽查监管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质量监管部门首先按照监管目标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名录,把那些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或需重点监管的产品纳入其中,使抽查更有针对性。其次,根据不同产品领域确定不同的检查频率,提高检查的有效性。以此,把该监控的每家企业或产品都纳入监管的范围,使这些企业或产品都被抽查到。

随机选择监管对象过程采用的是“等概率”的统计学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企业被抽查的机会均等,都有被抽查到的可能。而正是这种非人为的均等可能性的存在,从而保证监管对象的选择具有科学性、无倾向性。企业会时刻感到监督抽查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自己的头上,才会不敢靠运气逃避自己的责任,达到了监管抽查“全覆盖”的目的与要求。人们常说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意正体现于此。

同时,随机确定有资质的检查人员或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实施检查或检测。这样不仅检查人员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工作中避免产生那种习惯思维带来的懈怠现象,使大家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而且从操作层面可以完全杜绝了“暗箱操作、权力独揽、人为干扰”的问题,从而有效地破解监督抽查覆盖面不足、权力得不到监督、人为因素干扰等问题。

这种随机抽查监管企业与随机确定检查组的“双随机”监管方式,不仅很好地解决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监管企业不到位、不全面的困难,而且还能有效遏制权力过于集中被滥用、乱用的现象,同时也减少了监管部门查找、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困难,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工作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准确地制定抽查方案

抽查是以尽量少的样品来尽量准确地评价总体的一门技术,是一门科学。而监督抽查方案是通过样品质量情况来推断监督产品总体质量。从现实抽查工作来看,很多监督抽查方案是以样品不合格判定产品总体不合格,好像样品质量与产品总体质量等同,而实际上是通过抽查样品质量来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判其不合格,它是根据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的小概率原理设计的结果。因此,随机抽查监管方式不管形式上如何创新,采用怎样的手法,但其抽查方案必须符合监管的要求与科学的规范,不能随便确定,也不能简单地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案,更不能根据监管部门的偏好进行。这种要求与规范是检测手段、质量分析、抽查控制理论、数理统计、概率论等技术与方法的综合反映,一旦抽查方案选择不准确或不符合其科学规范,那么随机抽查监管方式只是一种形式变化而已,创新起不到任何实际的作用。随机抽查监管不仅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而且会偏离抽查的重点与要求,甚至会产生张冠李戴的结果。换言之,随机抽查监管中的技术规范要求不会随监管形式的创新而自然随之匹配,应及时进行调整与跟进,不能把它简单地与随机抽查检测混为一谈,也不能超越监督抽查的科学规律,必须符合监督抽查的规范要求,按照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执行:

一是把握随机抽查监管目的与要求的技术。必须清楚抽查监管的目的是寻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低下的产品总体,打击假冒劣质产品。随机抽查监管不仅要遵守监督抽查的规范要求,还要符合监督抽查的程序,不能简单地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查规则进行。也就是说,监督抽查有的可按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进行,有的则不是,而绝大多数是不能按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进行。它是根据随机抽查监管目的的程序与规范进行判定,这就需要我们准确地理解与认识监督抽查的科学规律、学习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否则,随机抽查监管就会出现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结果,达不到随机抽查监管的目的与要求。

二是弄清监管产品总体构成的问题。随机抽查监管的产品总体不能只强调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否则,不可避免地出现抽查监管既限制了监管对象的范围,又会出现只重视监管产品的系统毛病,而不重视随机毛病等系列问题,甚至会误导质量整改的方向,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功效大打折扣,无形中会把监督抽查演变成验收抽查,直至改变了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从而背离了开展随机抽查监管的初衷,造成监督抽查工作渐行渐远,使再好的监管方式也会变成镜中花、水中月。

三是要有明确的随机抽查监管考核指标值。这个考核指标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或笼统的要求,必须是一个具体的监督质量水平(即声称质量水平)值,使随机抽查监管在制订抽查方案时有一个明确的要求。否则,随机抽查监管就是在无的放矢、盲目抽查,是典型的瞎猫去抓死耗子工作方式,出现能抓一个算一个的被动局面,监督效果也就无从谈起。监管抽查结果不是监督不到位,就是冤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甚至会出现错判误判的现象,只不过自己不知道而已。

四是对随机抽查监管样品数量的把控。确定样品数量是一项严谨的技术工作,其多少不只是为了能否反映样品的特征值、便于检测,而主要是关系到对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的准确性、科学性。它不仅需要数理统计、概率论等专门知识,而且还要掌握抽查控制理论、弄清监督目标,样品量多少直接反映监管部门对产品总体质量水平高低的要求。那些简单地采用产品标准的规定或以检测用最少的样品数是一种不懂技术监督的盲目做法,与真正的随机抽查监管相差甚远,很容易把原本合格的监督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被他人误认为抽查监管是在“有意”为难企业,这一点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五是必须保证样品检测的准确。样品检测非常重要,检测不仅要具备高精尖的仪器设备,而且还要掌握高超的操作技能与方法,同时还要正确执行与应用检测程序。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样品特征值也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涉及许多方面,既有技术问题又有管理问题,还有人为问题,是判定产品总体正确与否的关键与前提,不管哪个方面出现偏离都会影响到样品检测结果,最终左右着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成败。

六是抽查结果判定要符合监督规范要求。样品质量状况与产品总体质量状况有一定联系,但绝不是简单地等同关系。它所包含的技术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最能体现技术监督的内涵与要求,是检测技术、抽查控制理论、数理统计、概率论以及分析判定等综合技术的结果。监督抽查结果判定与抽查目的、考核指标、产品总体构成都有直接关联,应严格按监督抽查方案进行判定,不能自作主张,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进行。它是随机抽查监管的技术核心内容,也是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技术的集中表现。

李克强总理要求推广的随机抽查监管,从表面上来看,要求的仅仅只是抽查监管形式的变化,实际上是对监督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使监督抽查方式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这种监督抽查形式的变化与监管工作要求的转变,不仅要从行政管理层面上有新举措,更应该在技术方法上要给予保障,不能只求形式方法的改变而没有技术的跟进,使随机抽查监管成了无源之本,无本之木。“双随机”抽查机制看似随机,只是形式上的随机,但在技术上、程序规范上可不是随机乃至随意的,要严格遵守抽查控制理论,符合监督抽查规范要求,以此来保证随机抽查监管有“双随机”的方法措施。此外,还要有技术监督的正确配合,充分发挥随机抽查监管的力度与作用,使产品质量监督的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达到规范化、公开化、科学化,不至于流于表面,没有落到实处。如果在随机抽查监管过程中技术层面(方法)不到位或不符合监督抽查的规范,那么不管抽查监管方法如何创新,除了形式上变新外,其结果肯定会出现差错,形式上新颖反而成为产生错误的掩体。这一点作为质量监管部门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搞得事与愿违,出现好心办错事的结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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