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2)
经济全球化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使得中小企业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孕育而生。在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带来了资金短缺的现状。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贷款,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即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较少、资信程度较低等特点,很难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单质押模式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也改善了银行放贷安全性的问题,并且拓展了自己的业务。但是由于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成熟,作为第三方的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处理业务时没有形成统一模式,同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提供仓单质押时存在着诸多风险,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从而将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业务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最终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物流企业)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企业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仓储物的有价证券[1]。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也对仓单进行了界定,即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2]。同时,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仓单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这就再一次表明了仓单实属有价证券与物权证券,在企业资金不足时可以以权利质押的方式将仓单出质,从而获取一定的资金。所谓仓单质押是指存货企业将其所拥有货物存放在物流企业中保管,并凭着物流企业所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核实后按照被保管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由物流企业监管质押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仓单质押的性质实属权利质押,是将其物权证券化的表现。
在仓单质押业务中的主体分别是物流企业、存货企业(贷款企业)以及银行。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范的不完善使得不同企业的仓单质押流程都不相同。综观各单位仓单质押的操作流程,笔者将其概括为如图1所示。
在社会实践中仓单质押由于其对存货企业的要求较小,即不管何种类型的企业只要其拥有仓单,就可以凭借其所拥有的仓单申请仓单质押,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同时,由于仓单自身与其他类型的质押物相比具有灵活性使得仓单质押更能适应企业灵活性、时效性的融资特点。仓单质押的三方主体分别是存货企业、银行以及物流企业。仓单质押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意义的质押模式,即与存货企业直接向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引入了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从而更科学有效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而出现的诸多问题,有效控制了仓单质押中的风险,从而促使质押各方能更好地发展,为企业增加了活力,减少了风险,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如上所述,由于物流企业与存货单位以及银行之间所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明确表明作为物流企业在贷款还清前的质押监管作用,作为第三方的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中扮演者非常重要作用。物流企业可以利用其丰富的仓单管理经验以及中间人的专业优势与专业服务为存货人办理仓单质押业务,搭建起存货人(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桥梁,以专业的配套服务为存货人提供增值服务,从而扩大自己的仓储存量,最终促使各方主体的稳步发展。
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在给物流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所谓仓单质押风险是物流企业在履行仓单质押监管时可能存在的与预期目标不一致的、会加大物流企业运行风险的后果。在我国关于物流企业仓单质押风险形成的原因及内容构成并没有统一的论证,因此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将其总结如下。
3.1.1 物流企业监管不当造成质押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在仓单质押中所质押的标的大多数是数额较大的大宗货物,而且由于该货物已经做了相关的质押,所以就需要物流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物流企业自身监管制度以及监管设备的不完善可能会造成质押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因此会给物流企业自身带来诸多风险。同时,由于我国物流制度的不完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从业人员管理不当给物流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3.1.2 物流企业仓单质押管理不规范造成法律纠纷。我国物流企业对于仓单质押的业务尚属启蒙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系统。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仓单具有物权的属性,是证明物权存在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是由于管理系统的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会取得或者填制一些不规范、存在法律漏洞的仓单。同时,仓单质押凭证标准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有些企业甚至会将入库凭证作为质押凭证,这样会加大物流企业仓单质押运行的风险,容易让犯罪分子伪造、变造仓单从而为物流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给物流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3.1.3 物流企业信息化系统水平落后造成信息交换不对称。我国物流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较为落后,还没有上升到物联网时代对于物流企业信息化的要求。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物流企业由于资产水平较低、货源不充足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导致其还停留在以人工操作为作业主体的模式中。此时,由于人工作业主观判断性较大,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由于人工操作失误增加了质押标的监管不到位的机率。同时由于物流企业信息化系统水平落后会加大存货企业与银行信息交换的不对称,使双方信息使用者不能及时了解信息内容,可能会出现重复质押的情形,为作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风险。
3.2.1 存货企业的信用风险会加大物流企业风险。在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存货企业的信用风险。在市场运行中,由于存货企业的可变因素较多,在某一时间段内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清算。同时,由于存货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例如存货企业为获取更多利益在仓单质押期间采用反复提好存坏的方式,或者将仓单质押标的进行重复性的质押。并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也没有一部法律可以对存货企业的这些行为进行约束,即如果出现以上行为时大多数是以民事纠纷解决,没有对存货企业予以警示并构成威慑,最后给第三物流企业以及银行都带来了风险与损失。
3.2.2 质押标的合法性审查风险加大物流企业风险。在社会实践中,物流企业在审核质押标的时往往需要其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来对质押标的物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避免出现以非法取得标的物或者标的物自身存在着争议性以及无法流通的货物商品作为仓单质押标的物。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质押标的物,例如不宜保管的、其组织结构易受环境影响的标的物,在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将其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物。并且由于质押标的物的价值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其标的物价值的动态变化会给物流企业在履行监管仓单质押过程中带来贬值的法律风险。
3.2.3 仓单质押法律体系不健全会加大物流企业风险。如前所述,我国关于仓单质押定义散见于《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统一规定。并且这些法律也只是提出了把仓单作为权利进行质押的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展开论述,并做出指导与规范。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使物流企业在进行仓单质押时缺少法律保护与约束,加大了物流企业进行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物流企业由于内部与外部因素使得在进行仓单质押时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物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研究物流企业仓单质押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一些物流企业对仓单质押存货人的信用风险控制主要是依靠对于熟人的信任,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仓单质押存货人的信用风险控制体系[3]。在信用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时我们可以参照银行业的用户信用体系来进行完善。为此,笔者将其流程设计为如图2所示。
如图2所示,作为物流企业要对存货人信用程度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通过调查结果所反映的数据对存货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制定出风险预警报告。同时物流企业要对存货人的信用程度进行动态的考核评价与监管。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物流企业对于仓单质押存货人的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采用动态的评价模式,即对于存货人的信用风险控制应当贯穿于仓单质押的各个环节,以便可以掌握存货人的最新资讯,当存货人的信用风险开始出现恶化时能够及时做出决策,从而减少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中的风险。
如前所述,由于仓单质押标的物存在着不同的属性,并不是所有属性的物品都能成为仓单质押的标的物,这就需要物流企业运用专业知识来判断标的物的风险性,从而减少因标的物的损毁、不合法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首先,物流企业应当充分调查存货企业仓单质押标的物的合法性,通过查验存货企业所提供购销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等一系列能证明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这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将物流企业仓单质押的风险降到最低点。其次,为了避免质押物由于自身属性而发生的标的物价值受损的情形,应当设计一套按照物流企业所承担风险大小排序的“仓单质押标的物选择标准指引”(具体见表1)[4],促使物流企业能够迅速辨别质押标的物的特点,从而减少因标的物毁损导致的法律风险。最后,物流企业可以为所监管的仓单质押标的物进行投保,以减少在仓单质押监管中的风险。
表1 仓单质押标的物选择标准
目前,在我国对于物流企业仓单质押的规范化流程还是空白。为此笔者以2006年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制度中关于国有企业风险控制与预防的规定,并结合物流企业自身的特点做出设计,如图3所示。
具体内容概括为:第一步,物流企业进行风险认定,仓单质押过程中,物流企业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总结归纳,做到心中有数;第二步,物流企业对于所认定的风险进行评价,从而分析风险所带来的结果;第三步,物流企业通过所掌握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做出风险控制方案;第四步,物流企业在实施风险控制方案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动态的监管,并及时调整方案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五步,物流企业要对①②③④的步骤进行及时的信息反馈,使其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在仓单质押过程中,建设第三方监管物流企业自身的信息系统可以有效降低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为物流企业提升自身的市场占有率以及扩大业务范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息系统的构建主要包括:对仓单质押标的物的监管信息进行披露、物流企业从业人员内部管理进行规范以及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信息系统的设立可以有效防止存货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且可以有效监管质押标的物存储情况,从而确保质押标的物不会出现由于物流企业监管不到位而带来的法律风险。物流企业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不仅能降低由于工作人员的自身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科学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培训,全面提高物流企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最终为降低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提供保障。
综观我国所有关于仓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5],关于与仓单质押有关的定义、内容、责任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对于这些问题只能参照《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中的原则性条款进行适用,这样就会加大物流企业的风险。我们应该制定一套包括仓单质押标的物的选择与评价、存货企业的信用评价指引以及仓单质押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为物流企业降低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仓单质押的主体分别是出质人(存货企业)、质权人(银行)以及监管方(物流企业)[6],如何平衡三者的关系并对仓单质押业务进行有效的管理是现阶段仓单质押研究的核心内容。由于仓单质押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出现相关的规范化流程指引做指导,作为监管方的物流企业在进行仓单质押时要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做到提前预防,避免出现由于物流企业的过失行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物流企业只有有效防范了风险,才能达到共赢的目标,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繁荣昌盛,最终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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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富平.物权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蒋毅.中储湖南分公司仓单质押风险及其控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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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福斌,欧颖.物流企业视角的仓单质押风险控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5):69-73.
[6]李海波,梁璐璐,安伟.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金融发展模式及风险控制[J].物流技术,2014,(1):238-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