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讲】
张艳林,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科长,拥有14年的反贪一线实战写作经验,先后发表《为南水北调移民工程“防腐”》、《检察理论与实践》等多篇反贪工作经验材料,擅长总结性、经验性反贪工作调研材料的撰写和研究。
张红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干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是诉讼法学。2011年参加工作以来,入职公诉科,2014年调任政研室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先后在《检察日报》、《检察调研与指导》、《检察研究参考》、《法制与社会》、《湖北法学》、《楚天法治》等多种期刊上发表20多篇理论和实务性调研文章。
内容摘要:所谓“零口供”并非是指没有口供,而是指犯罪嫌疑人只作无罪或罪轻供述,拒绝作有罪供述。2013年修订的新刑诉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零口供”现象出现的频率。如何有效破解“零口供”瓶颈,是当前职务案件侦查中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2014年,枣阳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批“零口供”窝案——枣阳市原畜牧局局长柯某等贪污、受贿窝案,现以该案为视角,浅析检察机关突破“零口供”瓶颈的经验和思路。
关键词:零口供 窝案 贪污罪 受贿罪
2012年以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枣阳市畜牧局局长柯某利用职务之便,借国家对养殖业补贴的优惠政策多次收受养殖户给予的好处费。该院经过认真分析研判,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办案专班,经过慎密侦查,利用强有力的证据链一举将“零口供”的在职局长拉下了马。他们不仅查实了畜牧局局长柯某伙同其弟柯某某及该局畜牧科科长邱某骗取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20万元的犯罪事实,还查实其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使用在北京开会期间虚开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贪污公款10多万元;同时还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1月6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柯某有期徒刑12年,以贪污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贪污罪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10年。该窝案的成功侦破,有效地惩治了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得到了枣阳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犯罪嫌疑人柯某在侦查环节、起诉环节及审判环节均拒不认罪,但枣阳市院经过不懈努力,周密侦查,全面扎实地收集固定证据,锁定了“零口供”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主要做法
(一)科学评估,拓宽线索来源
近几年来,枣阳市院办案人员通过不同的渠道收集到本市畜牧局有关人员在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有贪污贿赂行为的信息。分析后认为,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畜牧建设的巨额资金投入,畜牧部门不再是外人眼中无权无钱的“清水衙门”,而是变成了“香饽饽”,这也表明畜牧系统管理层内部绝不是一方净土,有关管理人员肯定存在或多或少的经济问题。经过对近年涉及畜牧系统的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清理、细致科学的研判评估,他们认为,枣阳畜牧系统多年来是反腐败视野的一个“盲区”,大多数人对其职能的认识还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未期,误认为这个系统比较穷。而实际上,近年来,随着中央在惠农领域加大了资金的投入,这个系统因此有了大量资金来源,但由于认识上的“盲区”,对此系统的预防、打击力度一直不大,极易滋生腐败,这个案件线索具有深查价值。
(二)隐蔽摸排,掌握行业特点
首先摸清该行业特点和潜规则,掌握国家对畜牧业发展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能繁母猪补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补贴、养猪、养羊及家禽补贴等等,涉及面较广。他们在熟悉相关政策和掌握了解各种补贴标准及补贴项目申报程序及相关条件后,以核对全市能繁母猪补贴发放情况的名义,先从市财政局调取2008年至2012年的全市生猪补贴发放表,通过研究发放表,走访了解全市生猪养殖户人员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通过对国家补贴资金情况和资金到位后银行帐的走向,从中筛选出重点作为被调查对象,从中发现了大量涉案信息。
(三)理性初查,找准案件突破口
柯某任乡镇镇长、党委书记多年后调入市畜牧局任局长,担任“一把手”的时间长,关系网非同一般,选择好案件的突破口尤为重要。为此,他们先对柯某的财产、住所、爱好及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基本情况进行秘密调查了解。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柯家的银行存款不多,房产只有一套,均未发现异常。但侦查人员在柯某的老家兴隆镇发现其弟柯某某也办有养猪场,遂重点调取了兴隆镇能繁母猪补贴发放表。从该表中挑选了养猪大户,逐家进行摸排,当摸排到一个叫朱礼贵的人办的养猪场时,办案人员了解到一个叫“李光清”(实际叫柯四)的人曾给过他9000元的生猪补贴款。在之前,通过公安户籍网,查出“李光清”是柯某某的妻子,柯某某的小名就叫柯四。但李为何要给朱礼贵钱?他们是什么关系?¨¨¨为了不打草惊蛇,他们没有正面接触这些人。随后又通过摸排查出李光清在2010年申报过生猪补贴并领取过20万元的补贴款,但其猪场是2011年在随阳农场建的,申报资料却显示其猪场地址在兴隆镇陈楼村。他们再次找到朱礼贵时,朱说柯四曾对他说他有一个哥在畜牧局当领导,想利用他的猪场申报补贴。调查的结果反映这显然是一起有预谋的虚报冒领生猪补贴案。至此,他们决定把柯某等虚报养殖补贴从中贪污公款作为本案的突破口。
(四)采取谋略,获得有力证据
他们迅速向领导汇报,经分析认为在申报过程中,作为具体负责申报生猪补贴的经办人邱某肯定知道其中的详情,如果他不参与其中,柯氏弟兄俩不可能申报到生猪补贴款,果断决定对三人采取措施,对其进行立案侦查,通过之前的外围初查,已经了解到柯两弟兄开口的可能性极小,但邱某作为经办人只是服从领导安排,以他们对柯某性格的了解,应该不会给邱好处,邱应最易突破。通过办案人员的突审,邱很快说出了实情,交待李光清申报生猪补贴是局长柯某直接敲定的,事后又安排邱帮助李光清伪造虚假申报资料,从而骗取20万元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的犯罪事实。即使这样,柯氏兄弟俩对涉及自身的问题拒不交待。他们及时对申报20万元补贴的资料进行外围固定,通过侦查发现,该资料中除李光清的身份证是真的,其余资料包括承包猪厂的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都是柯某安排邱帮忙伪造的。
(五)采取措施,扩大办案成果
柯某、邱某、柯某某贪污20万元生猪补贴资金的犯罪事实突破后,他们没有以案办案,针对柯是正科级在职干部,分析这些年经他签批的各项补贴申报成功的有数千万元,肯定还存在其他经济问题。但在讯问中,柯某始终以沉默作答,他们迅速采取迂回战术,对其家庭及办公室进行搜查。通过搜查办公室,发现柯某十多年记录了二十余本日记,他们对其日记本逐页查看,发现其中一本记有其家庭资产流水帐,上面有收支记录及送款人的姓名,通过核对全市所有领取畜牧系统补贴的养殖人员从中分析、比对,摸排与日记本对应的行贿人逐一核对询问,从中发现了柯某贪污10余万元,受贿9万元的证据。
(六)强化证据,确保“零口供”定案
面对自己日记本的记录,柯某在接受审讯时一如既往地辩解抵赖、拒不认罪。对此,他们没有投入过多精力与之纠缠,而是拟定了广泛全面收集、完善外围证据,确保“零口供”定案的侦查取证模式。一是制定详尽周密的讯问缇纲,步步为营,层层推进。虽柯百般狡辩,但他们按照讯问缇纲,进行迂回“包抄”,充分听取柯某的辩解理由并记入笔录,早做防范。二是围绕日记本的记载,收集、固定书证、证人证言,确保书证及证人证言在证明案件关键情节上能相互印证,堵其退路。如根据柯某笔记本记载,在2010年他收受宇成养殖合作社经理张国杰6万元现金,柯辩称此款已上交单位,通过调查询问发现柯某实际上是用了一张6万元的烟酒发票充现金交到局财务,而并非其受贿的6万元现金,他们根据这张发票又找到国税局的开票人梁军节,证实是柯某找其虚开的发票,柯根本没有付款,畜牧局会计琚明圣又证实这张发票是柯某本人找他报销的,并证实柯某从未经手购买畜牧局的烟酒开支。整个案件中,类似此类情形共7笔,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三是边取证边审查,分析判断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在证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是否有脱节、遗漏之处,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能形成完整严密的链条,并及时查漏补缺。
二、不足之处
虽然他们成功突破了该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
第一,在讯问中,没能充分发挥运用到正确的讯问技巧,没有摸准柯某的心理状态,尚没有找到其软肋,没能达到让主要涉案人柯某开口交待其犯罪问题。
第二,在案件办理中,受精力所限,没能在第一时间对所有的行贿人及时进行询问,造成了部分行贿人‘统一口径,把责任推向柯某,说是其索贿不是自己为其利益主动送的,而柯始终为零口供,导致柯的受贿数额增加不大,也未能使更多的行贿人绳之以法,逃避了法律制裁。
第三,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取证难度较大,许多涉案人员不愿配合,加上办案人员对案件进展情况估计不足,在取证中走了弯路,造成办案周期过长。比如:仅在柯让梁军节虚开烟酒发票这些证据的取得上,因梁不配合作证而拖延时间近十天。
第四,由于柯某在乡镇和机关工作30年,任科级干部近20年,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为了掩盖犯罪,将其资产在平时都做了一定的隐藏处理,陆续投入企业经营,由于证据原因导致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能成立,没能象查处其他干部犯罪那样,伴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情况。
三、检察官办案启示
首先,讲究谋略,理性初查是侦破案件的前提要件。在初查过程中,他们一是对案件高度保密,缩小知情人范围,指定专人对涉案的举报线索进行统计收集;二是隐蔽侦查目标,避开调查对象和可能与其有联系的单位与个人,从外围入手调查取证。为避免熟人多,他们采用民用车,以上级院要对惠农专项资金进行调研为借口,对退耕还林、粮食直补、农村低保、医保、能繁母猪补贴等专项资金的去向大面积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将涉及畜牧局兽医局管辖范围的能繁母猪补贴作为重点查处对象,从而使柯某不会心生戒备,认为检察机关只不过在走形式。当他们在调查中获得柯涉嫌犯罪的一些现象,及时向局长、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初查情况,集中办案骨干进行讨论,集思广益,认真审视初查中是否存在某些漏洞,确保初查到位。
其次,“前紧后松”的办案模式是案件成功的重要方式。在查办该案中,他们在初查阶段就通过综合运用询问、调取证据、查询、检查等多种手段,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提前固定相关证据,为立案奠定坚实基础。在获取立案证据后,依法运用立案以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强制措施在侦查活动中的功能性作用,克服了侦查活动中“该严不严”、“该紧不紧”、“该规范不规范”等问题。
再次,规范执法,确保安全是侦破案件的保障。办案安全是取得办案胜利的前提要件,这已经成为侦查工作的共识,但实践当中却又往往被忽视。因此办案安全实质上已经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办理这起窝案中,他们始终将办案安全置于第一位,采取二人以上看护、远程监控的办法,严格落实“办案的不看人、看人的不办案”的原则,突出抓好食、行、便三个环节,全面做好防范工作。
最后,部门配合,提前介入是铸就铁案的有利武器。在办理该窝案中,内部积极协调配合,院选派出侦监、公诉部门的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活动。在侦查阶段即从批准逮捕、起诉角度提出侦查意见,对证据来源、表现形式、收集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能够补证的瑕疵证据书面通知承办人进行补证,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对证据进行固定与完善,不仅节约诉讼时间,而且保证案件质量,
从而将该窝案铸就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