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伟,徐德利,孙乃立
(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连云港 222000)
近年来,连云港市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作为农村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作为有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在工作推进中坚持 “提质增效、做大做强”的工作思路,结合城乡统筹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为重点,强化行政推动,加强工作指导,连云港市农民合作组织呈现出发展不断提速、层次不断提高、带动作用不断增强的良好势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职业农民或者在其基础上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企业[1]。经过几年的发展,连云港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了一定的规模,逐步形成了与传统农户家庭互利互补、共生共赢的新局面。2013年连云港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到4143家,工商登记成员100.93万户,通过农产品 “三品”认证认定的合作社146家,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合作社261家。连云港市拥有各类家庭农场807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255个,从事养殖业的528个,从事种养结合的24个,经营总面积5 233.33hm2;规模在6.67~33.33hm2的家庭农场共有403个,33.33~66.67hm2的家庭农场25个,66.67hm2以上的家庭农场11个。连云港市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5.263 2亿元,平均收入65.22万元。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农民致富增收、农业转型升级、农村改革发展,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发展特色,成为带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连云港市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经营的一种重要载体来抓。
全国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下发以后,第一时间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了解连云港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撰写了详实的调研报告;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 “三农”工作主要抓手,并以连云港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的形式印发,明确年度发展目标,每季度跟踪目标进展情况。
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围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比如:针对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制定了 《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和 《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连云港市工商部门也按省工商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苏工商注 〔2013〕163号)文件要求进行实际操作。
为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工作,连云港市及时组织召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现场观摩会,通过现场观摩学习,各县区交流了各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发展情况。此次会议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思想认识、认定标准、硬件建设、软件配套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新闻媒体、典型示范加强群众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提高农民参与性[2]。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开展宣传引导,使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和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稳妥地发展。按照 “以点带面,典型带动”的思路,要求连云港市每个乡镇每年培育一个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连云港市的发展。动员现有的家庭农场主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规范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大户发展家庭农场,指导家庭农场进行财务收支记账,实行经济核算、效益分析,从一开始就能规范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当前,连云港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方兴未艾。在产业分布上逐步向种植业、畜牧业、农机、渔业、服务业等各个产业门类拓展,在服务内容上逐步向资金、劳务、技术等多个方面扩展,在生产领域上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连云港市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突破口,成为带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全局中的一支生力军。
利用农民合作社这个平台把农民组织起来,把生产要素集中起来,有效解决了家庭经营中长期存在的农户个体 “办不好、办不了”的难题。合作社整体实力不断壮大,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 000万元的合作社达808个,实现盈余5.27亿元。农民通过合作社在产业链条分工上占据了更为有利的位置,生产和交易成本实现了降低、产品附加值得到提高,抗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对现代农业经营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生产。通过引导农地股份合作社加快发展,机制上实现了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经营上向多种规模经营方式集中,合作社的收益和农民的收入增长更有保障。加快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与推广,推动了设施高效农业的上规模、上水平,促进了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升级。
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下,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让农民搭合作社发展便车或入社分红分息等模式,让合作社在联合农民过程中的放大效应、快速成长中的发展效应、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效应真正惠及到广大农民。据测算,入社农户比未参加农户平均增收20%以上,高出连云港市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幅4个百分点。
对创新农村经营组织,一部分干部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政出多门,各部门缺少横向联系和沟通,不能合力推进。许多地方抓新型主体培育工作仍沿用老办法,发指示多、具体指导少,布置任务多、交给办法少,下指标多、利用典型引导提升质量少[3]。
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自发的,缺乏资金、税收、信贷等政策扶持,相关扶持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快速发展。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章程、经营制度不健全,与会员的利益关系不明晰,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外经营活动,服务功能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主要通过租赁村集体或一家一户流转,大多数承包期限较短,再加上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目前连云港市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普遍600元/667m2以上,城郊普遍在800元以上,这些都是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该市虽然刚刚起步,但发展势头很猛,如何从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方面更好地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省里能尽快出台相应扶持政策。
首先,县级农业农经部门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如何改服务 “后置”为服务 “前置”,以便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其次,如何防止其他经营主体,特别是合作社长“变形”为家庭农场主,重复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建设事关其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按照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提升的思路,采取多种措施开展规范化建设[4]。比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一要深化 “五好”示范创建。建立市、县 (区)联创机制,分级培育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示范社创建引导规范化发展,并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合格的示范社摘牌公示、取消称号。二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健全财务管理、社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发挥成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责和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强化利益联结,严格财务管理,建立成员账户,依法开展盈余分配,切实保障成员利益。三要强化政府扶持名录导向作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办法规定,遵循 “动态管理、有进有退、从严把关”的原则,对申报纳入名录的合作社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要推进信息化建设。重点推广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推动财务管理信息化,社务管理数字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建网站,开展网上宣传和营销。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是发展的着力点。一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力度[5-7]。首先要有一个有文化、会管理、善经营、热心肠的家庭农场主或合作社领办人。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政策法规、社务管理、财务知识、现代农业等多项培训,使他们成为经营管理的行家里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二要提升产品竞争力。组织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安全水平;重视品牌化建设,引导注册自有商标,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的社会影响。三要提升带动农户的能力。要拓宽合作领域,开展产、加、销、技术、劳务、信息、资本等多方面合作,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服务能力,在多领域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四要提升制度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体制机制上大胆创新和实践,要有效发挥政府、金融、民间3方面力量,建立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以及合作金融3个部门分工协作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缓解 “融资难”问题[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持续不断地加大扶持力度。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逐年递增机制,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强财政扶持项目的选择和管理,增强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并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要开发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金融产品,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产范围。要设立贷款担保平台,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担保资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反担保,对贷款进行贴息。三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支持、倾斜和优惠,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难题[9]。
深刻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和定义,提高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性的认识,把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小康和现代化进程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制定和完善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和奖惩激励办法,积极营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强力推进土地流转[10],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进程,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为供求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逐步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双方的价格协调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土地连片集中;进一步完善农民社保体系,解决离土农民的后顾之忧,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种养大户进行工商登记,升级为现代家庭农场和示范家庭农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财政要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提高生产能力建设;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待遇;适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落实用地、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前提下,按不超过流转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生产管理用房,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场地工作,鼓励村干部带头创办家庭农场。开展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选,对经营规模较大、效益好、社会责任感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表彰奖励。
深化农技、农机推广体制改革,强化新型农业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先进农业新技术,引进优质高产新品种、种养新模式,开展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领作用,帮助解决单个家庭农场干不了、干不好或干了不合算的事情,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11]。优化金融服务,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贷款,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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