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基本思路

2015-05-05 19:31王忠才
党政干部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府际公务员精神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4-0077-04

[作者简介]王忠才(1982-),男,辽宁沈阳人,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继承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优点,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益经验” [1]的基础之上,通过多年的改革实践逐步确立和完善起来的。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过三年时间的推进实施,1996年实现了由干部制度向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转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确立。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通过,并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取代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成为管理公务员的法律依据。由此,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一、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内涵

2005年9月20日,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提出了“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中国公务员精神,公务员公共精神一词也随之产生。公务员公共精神“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是具有实际内容的精神载体” [2]。笔者认为,公务员公共精神,就是公务员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价值理想和信念。其中的价值理想和信念,就是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平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公共利益。

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就是围绕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目标,选取丰富的塑造内容,采用科学的、多样的塑造方式,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把公务员培养和塑造成具有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全部过程。既让公务员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公务员公共精神所倡导的价值理想和信念,又让公务员在具体公共行政工作中用实际职务行为体现这种价值理想和信念,是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的最终目标。

二、避免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误区”

在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过程中,既应避免塑造理念不明确的“误区”,也应避免与塑造工作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滞后的“误区”,更应避免影响塑造制度执行的“误区”。

(一)避免塑造理念不明确

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理念可以为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工作准确定位,指明方向,它是决定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成败与否的核心因素。一般而言,“信念和精神”在逻辑上优先于“组织与制度”,而其建构、内生、固化的难度与动摇、衰退、背弃的速度却远远大于后者。 [3]因此,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主体必须明确塑造理念。回答什么是公务员公共精神是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逻辑起点,但熟知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内涵并不是塑造工作的终点。在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过程中,应避免仅以相关塑造纯理论内容为依据,通过特定塑造方式告诉公务员什么是公务员公共精神,并且在整个塑造过程中不断强化何谓公务员公共精神这种概念性的知识,应该在明确公务员公共精神内涵的基础上,更多地涉及与公务员本职工作相关的具体实际问题,用“公务员具体应该怎么做”来回答“公务员怎样才具有了公务员公共精神”的问题,注重怎样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和怎样评估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效果。在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公共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公务员范围的调整和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等实际情况,及时对塑造工作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使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理念与现阶段塑造工作相匹配,使塑造工作早日走过思想塑造的阶段,进入到实质性的塑造公务员职务行为阶段。

(二)避免制度改革跟不上

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需要科学合理、相对完备和与时俱进的塑造制度保障。塑造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创新的速度和进度可以直接影响塑造主体、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和建构。笔者认为,要做好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应该明确提出和建立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的专项制度体系,并逐步地加以补充、修正和完善。就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主体的范围而言,应避免出现塑造主体单一的问题。在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过程中,避免只注重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部分高等院校等部门的培训塑造工作,应同样注重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内部塑造,应明确具体塑造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员,避免出现制度规定中无具体负责部门,无相关负责部门的负责人,无具体负责事项,无具体对应责任的情况,应适时适当地调整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主体,以便更好地做好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工作。就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内容而言,应避免塑造内容空泛的问题。在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过程中,避免使内容仅局限于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先进人物和典范事例等内容,应深刻理解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内涵,避免仅注重在思想层面上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而忽视在公务员职务行为上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应使公务员应该具备的价值理想和信念融入公务员的实际工作中,在工作中将公务员公共精神体现出来。以上均应以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三)避免制度执行性不强

科学合理、相对完备和与时俱进的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是确保塑造工作有效和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明确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体系,均可为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但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是否切实可行,即制度的执行性如何,更是决定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好的制度不是把人“管死”,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把人“激活”。要建立“权变”的和充满活力的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避免由于塑造制度执行性不强而造成选择和建构塑造内容和塑造方式上的障碍,以致最终无法达成预期塑造目标和效果。

三、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三个维度

在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过程中,可以从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内涵入手,从明确塑造工作理念,不断完善塑造制度体系和增强制度可执行性这三个维度来具体实施塑造工作。

(一)明确塑造工作理念

1.深刻理解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内涵,把握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本质和精髓,即通过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的过程,实现公务员应有的价值理想和信念,不仅让公务员树立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共同利益的价值理想和信念,更重要的是使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践行这种价值理想和信念,真正达成塑造目标,取得预期成效。

2.转变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思维模式。转变早期倾向于回答什么是公务员公共精神问题的思维模式,在回答什么是公务员公共精神问题的基础之上,更多的关注和强调回答怎样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和怎样评估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效果的问题,即从思考公务员公共精神“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阶段发展到思考“怎么样”实现公务员公共精神的阶段,这样的思维模式才是系统的、完整的、合乎逻辑和现实需要的。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适时地对塑造工作理念作出调整和修正,应该符合实际,且不可凭空想象,塑造空中阁楼。

3.强化塑造公务员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言行带来的社会效果进行自我判断后产生的情感体验,是履行社会职责和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 [4]公务员责任意识的养成以公务员对自身责任的认知为前提 [5],现在个别公务员“更愿意对上级、制度和法律而非下级和民众负责” [6]。因此,应该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一是加深公务员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明确理解。公共权力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产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公务员只有深刻理解了这种“力与利”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行政人员应该具有为民解忧、公心在上的人格精神。 [7]事实证明,只要公务员能时刻用这种正确关系来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就能够在工作中体现出公务员的公共精神。二是引导公务员理解公正精神的实质。对于公务员来说,公正精神就是公务员在公共行政中必须平等的对待公民,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精神。公务员在日常具体工作中时刻用公正精神指导自己的行为,平等的对待自己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每一个公民,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始终体现出公务员的公共精神。三是从制度的硬性规定中使公务员逐渐形成公正精神,强化公务员对公民负责的责任意识。通过具体工作实践完成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工作,让公务员时刻用公务员公共精神来指导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完善塑造制度体系

1.实现塑造主体多元化。通过扩大公务员培训主体范围的方法,实现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主体的多元化。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普通高等院校承担培训工作的基础之上,将公务员培训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一切具有公共性质的组织层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聘请国际上知名公共行政理论专家和实践工作者参与到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中,加强师资力量。通过扩大公务员培训主体范围的方法,不仅能使整个公务员系统的所有单位成为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主体,而且公务员系统中每个单位的职能部门也可以成为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主体,如此一来,可增加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主体,实现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主体的多元化。

2.实现塑造内容丰富化。一是完善公务员培训内容。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的实质,是要通过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这样一个过程,来实现公务员的价值理想和信念。这个过程不只是让公务员仅仅树立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共同利益的价值观,更重要的是能促使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实现这种价值观,真正的做到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共同利益。在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工作中,应该不断丰富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培训内容,使培训内容现实化、多样化、可操作化。二是结合公务员的本职工作来制定和更新塑造内容。让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找到公务员公共精神的现实原型。三是通过完善公务员管理中绩效评估结果使用的方法,丰富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内容。把公务员是否具有公共精神作为衡量公务员工作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标准,突出这一标准在公务员绩效评估结果中的重要核心地位,把它作为衡量一名公务员是否称职,是否晋升或降职的最主要标准。通过提升和明确公务员公共精神在公务员绩效评估结果中的权重,来鼓励和动员广大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积极主动的去做能体现公务员公共精神的事情。

3.实现塑造形式多样化。采用多样化的塑造形式来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采用的这些塑造形式应该尽量和每个公务员的具体实际工作相匹配,尽可能使其明确自己在本职工作中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这样才能使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工作应和公务员的具体公共行政工作保持一致,让更多的一线部门和人员参与到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工作中。

(三)增强制度可执行性

1.建立科学政策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政策职能部门。一个科学的政策体系是保证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有效和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同时,科学的政策体系是需要具体部门和人员来运作的。可以在每个单位、每个部门中建立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政策职能部门,负责主持制定、协调、审查、执行、修正政策等一系列工作。把政策职能部门的具体有关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政策具体细化,做到在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过程中既有政策可循、又有具体职能部门可依,从而提高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的可执行性。二是制定和完善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政策的具体内容。制定和完善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政策的具体内容,对这些内容作概念性描述的同时,结合公务员系统每个单位、每个部门的实际情况,用能体现公务员日常公共行政工作内容的语言加以说明,制定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未能体现出公务员公共精神的问责办法和具体措施,用制度严格限制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滥用公共权力,做违背公务员公共精神的事情,用制度保障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的有效和顺利进行,提高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的可执行性。三是在实践中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和修正。对于各级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政策职能部门而言,制定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政策绝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是需要在具体的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过程中不断调整、补充和修正的。各级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政策职能部门应该时时关注管内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一些不合适的政策要及时作出调整,对在塑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要及时地补充相关政策内容,以保证塑造的有效和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可执行性。

2.建立多重府际协调机制。一是规定和明确相应的府际协调部门。在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过程中,公务员系统规定和指明各级单位和部门相应的协调部门,是协调府际关系、解决部门自利性影响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可执行性问题的首要条件。根据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的总体规划,规定和明确各级单位和部门相应的府际协调部门,让这些单位和部门负责协调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二是建立相关府际协调法规制度。在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过程中,相对完备的府际协调法规制度是公务员系统各级单位和部门的府际协调部门开展具体工作的依据,有了法的依据就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制度执行的问题。三是建立相关的府际协调运作机制。使用一种权变的方式来建立相关的府际协调运作机制,尽量避免府际之间为追求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速度而牺牲部分公共利益和由于府际之间的自利性竞争而引发的不必要“损耗”情况出现,及时地对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作出调整。

3.建构公务员职业伦理。公务员的职业伦理,就是公务员在公共行政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取向、行为取向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总称,“在公共服务伦理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规范、引导着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 [8]。一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务员价值取向政策的方法,建构公务员的职业伦理。应该明确公务员的价值取向,倡导公务员的公共精神,用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加以确认和确立,通过这个方法建构和完善公务员的职业伦理。二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务员行为取向政策的方法,建构公务员的职业伦理。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主体,应该根据自己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公务员具体公共行政行为取向政策,保证政策的多样化和针对性,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与本单位或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相一致,能够保证可以指导公务员的日常公共行政工作。随着各种公务员行为取向政策的出现和更新,公务员职业伦理中公务员行为取向的内容必将得到丰富和完善。三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政策的方法,建构公务员的职业伦理。在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政策的方面,可以把现有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中一些抽象的描述性语言加以精简,然后由每个单位、每个部门补充一些与自己单位或部门实际工作相关的具体内容,并且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在贯彻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政策的同时,实施为自己单位或部门量身打造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政策,这样做就可以在实践中完善和充实公务员职业伦理中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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