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国家认同与边疆治理

2015-05-05 06:41尹学朋王国宁
广西民族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国家认同少数民族

尹学朋 王国宁

[摘要]国家认同问题是伴随着民族的产生就存在的民族政治问题,在社会转型与利益分化的进程中进一步凸显。边疆治理面临着民族矛盾上升、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流失、跨界民族问题增多等方面的挑战。为了化解利益分化时期国家认同与治理危机,需不断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提高驾驭民族社会问题的能力,培养民族地区的中介组织以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达到善治。

[关键词]利益分化;少数民族;国家认同;边疆治理

[作者]尹学朋,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合肥,230051;王国宁,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中外政治制度研究生。四川南充,637002

[中图分类号]C957;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4)06-0011-008

所谓边疆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是边疆的少数民族对自己归属哪个国家的身份确认以及在心理上对自己所归属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关心、评价和期待,是民族国家成员应具有的一种重要的公民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经济现代化成果显著,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政治、社会、文化等逐步实现合理、有序、协调发展。但由于边疆多民族地区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先天自然禀赋的差异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开发、补偿力度不够等问题,使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利益分化逐渐加深,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利益冲突出现上升态势,造成边疆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张力不断扩大,给边疆治理带来了挑战,也对边疆治理机制的重构提出了要求。

一、利益分化中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困境

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利益分化进程中,利益分化呈现复杂化和多样性,从分化的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地域性的利益分化

在我国,85%的陆地边界线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约有135个边境县,其中107个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因此,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指少数民族“小聚居”的陆疆地区,但也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居于其间。该地区民族成分复杂,宗教信仰多元,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且分布不均,地域差异以及边疆地区城乡之间长期存在的二元分割结构造成边疆多民族地区区域性的利益分化不断加深。

在边疆多民族地区,城乡之间的利益分化表现最为明显。该地区的各级城市多是建立在自然条件、地理条件比较优越的地带,加上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扶持,城市化水平相对较高,与中部、东部的城市相差不大。但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农村地区由于各种自然条件的限制,在边疆开发中长期被忽视,一些仍处于半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甚至仍处于整体性的贫困状态。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13年,民族八省区(民族八省区指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三个省)农村贫困人口为2562万人,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31.1%,是其乡村人口占全国比重(15.4%)的2倍多;从贫困发生率看,八省区贫困发生率为17.1%,高于全国(8.5%)8.6个百分点。可见,边疆农村地区贫困面比较大,扶贫开发任务仍较繁重。

城乡之间的二元分割导致并强化了城乡之间的利益分化,城乡间的资源汲取能力差异明显,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包括科教文卫等在内的社会发展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据有关媒体报道,西部边疆地区的城市如乌鲁木齐、昆明等地的房价与中部、东部一些城市的房价相差不大,中小城市的房价猛涨,出现“西部城市东部房价”的现象。而随着西部边疆多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边疆农村地区的许多少数民族群众面临着“有家不想呆,进城进不来”的尴尬情境。长期如此,一些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势必产生一定的心理落差,心理不平衡凸显,若其利益长期被忽视或缺少有效的表达渠道,相对剥夺心理下的民族主义火焰极易被引燃,诉诸暴力等极端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可能将成为其宣泄不满的重要途径。

(二)族际间的利益分化

我国边疆地区民族成分复杂,西南边疆地区分布着藏、壮、彝、傣、苗、傈僳等族;西北边疆地区分布着维吾尔、回、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蒙古等族;东北边疆地区分布着朝鲜、满、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等族。民族分布总体上呈现为“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态,“大杂居”的特点说明了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总体上是比较和谐的,而“小聚居”的特点则说明了我国边疆少数民族仍处于一种半封闭的居住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边疆地区民族间关系的发展增添了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长期以来,具有不同民族特性的个体民族积极参与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竞争中,原有的族际利益格局逐渐被打破,在族际意识出现强化和利益角逐激烈化的相互交织中,新的族际利益格局日益形成。但不同民族群体由于先天自然禀赋存在优劣以及利益实现能力不同,在趋利性的市场竞争中极易产生利益分化下的族体意识强化,以至于出现利益分割下的“民族孤岛”现象。利益分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为勤劳的人们指引了致富方向,但在一定条件下又激化了一些相对利益受损民族的民族情绪,强化了其自我认同的意识,出现对国家认同的困境。

1.民族认同出现极端化

民族认同产生于个体自我建构和社会塑造互动的过程中,是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心理归属和族体意识的集中体现,这种认同既包括对本民族的自我认同也包括对其他民族的认同。民族认同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双重作用。就其积极作用而言,在民族共同体的日常生活中,民族认同有利于促进各民族间的情感交流和沟通,促进民族间的协调发展,激发民族的忧患意识和爱国精神,提升民族凝聚力。但当民族认同处于较低层次的自我认同时,就难以在较高层次的国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上达成共识,容易在个体自我过程中形成集体自我,造成民族认同的极端化。民族认同的极端表现主要是强烈的排他性和封闭性,排他性使个体民族过于关注本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强调对本民族的认同而排斥异质性的其他民族;封闭性则使个体民族产生自大和自卑,自大会使一个民族固步自封,自卑会使一个民族拒绝与其他民族交往,不愿向其他民族学习,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族际间的交往与个体民族自身的发展。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其负面作用更不容忽视。随着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转型,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动,新的社会利益格局正在重塑。在利益分化过程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与民族宗教关系交汇在一起,使许多利益分化问题以民族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民族间的利益张力不断增大,局部的非理性的族体动员现象时有发生,由利益争夺导致族际关系紧张甚至族际冲突。如近年来我国西北边疆地区一些少数民族之间因占有的水源、草地、矿产等资源存在差异,族际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为争夺资源而产生的族际冲突不断增多,而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族群体的正当利益若受到异族侵犯或没有得到当地国家政权组织的合理保护,民族自尊心极易受到伤害,容易产生“民族对立”心理和自我认同的强化,使其在表达利益诉求时往往诉诸暴力等极端化的方式或诉求于邻国同族同胞以逃离本国。

2.政治认同出现多元化

政治认同作为个人或群体对政治制度、政治程序以及政府组织的认可、接纳,体现着人们的政治选择和政治归属感,包含着对国家、政府、执政党等政治符号的多重认同。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政治认同作为一种政治情感,体现着国家、执政党、地方政权合法性的高低。在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国家政权组织的合法性与当地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利益分配的公平程度有着重要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现代进程的加速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面貌日新月异,个体民族间的利益格局由同质性的格局逐渐变成了异质性的多元利益格局,地域间、族际间的利益分化逐渐明显,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断形成。在利益分化进程中,由于先天资源禀赋与后天努力的差异,各民族群体的利益分化主要表现为物质性的经济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关系着各民族的切身利益与自身发展。客观地讲,在边疆地区早期的现代化进程中,利益分配非均衡化的现象必然存在,民族群体间的利益博弈逐渐常态化,但在利益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族群体则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进而形成对当地富裕群体的仇视心理和对当地政府执政能力的质疑,政治效能感和政治信任感出现下降。另外,在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往往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等普世价值的旗号对我国边疆地区进行政治渗透,并对边疆地区“藏独…‘疆独”等民族分裂势力进行舆论、资本支持,为民族分裂势力煽动、蛊惑当地相对利益受损群众提供了便利,侵蚀着边疆地区各族群众原有的政治认同,造成当地政府和党组织合法性的流失,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边疆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认同意识和国家忠诚度,造成了对国家认同的危机。

3.文化认同日显碎片化

改革开放以来,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大量涌现,为边疆地区经济发展增添了活力。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使当地人更多地关注自身的利益诉求,开始以理性“经济人”的角色参与市场竞争,功利主义取向不断增强。个体之间、民族之间的经济差距不再是抽象的数字差距,更多地体现为能被直接感受到的现实差距。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作为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必然现象,对边疆地区主流文化的建设和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具有重要影响。过去,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的主流文化建设表现为国家自上而下进行的灌输式建设,在严密的组织化和强大的控制力下,边疆各族群众极易认可、接受主流文化,形成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的一致性。但在边疆地区利益不断分化、文化传播方式多样化以及传播媒体自主化等背景下,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国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先进文化与腐朽、落后文化等多元并存,使当地人们在价值取向、思想意识的选择上产生了迷乱。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而言,都力图不断加强本民族的文化认同,对官方主流文化的宣传教育,不再是被动地认可和接受,而是有选择地接受,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甚至会提出质疑或反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党和国家主流文化的虚假认同、边缘化认同等问题。在边疆多民族地区多元文化不断发展、繁荣的同时,如果多元化的民族文化不能得到有效整合,边疆群众的人生价值天平逐渐偏向经济价值、个人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等非主流文化价值,传统的“国家利益至上”等价值观被淡化甚至遗忘,极易导致国家主流文化的主导力下降和文化认同“碎片化”,削弱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认同感。

二、社会利益分化对边疆治理带来的挑战

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利益分化对民族聚合力以及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冲击和挑战。

(一)利益分化使民族矛盾呈现上升态势

市场经济作为当今世界各民族国家普遍采用的经济体制,强调以市场为基础、以竞争为机制,这也是我国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的重要助推器。市场为所有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但不同禀赋的人们在实现其利益追求过程中获得了不公平的结果。邓小平同志曾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边疆多民族地区虽然作为我国政治、经济中心的边缘地带,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扶持,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地域间、族际间的利益分化日益加深,贫富差距不断增大,使得该地区的民族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民族问题的本质就是民族间的利益争夺,所以,民族关系的和谐度主要取决于民族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均衡度。当一个民族的基本利益受到威胁时,势必强化其对本民族的自我认同,憎恶和排斥其他民族,久而久之,民族矛盾必然增多并可能恶化。如近年来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因草山、矿产等资源分配不均引发的民族冲突不断增多,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利益争夺而日趋紧张。另外,在边疆发生的多起群体性暴力事件中,许多参与者都是处于贫困状态的普通群众,他们将自身的生存状态与当地富裕群体进行对比,易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相对剥夺感日益增强,在“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利诱和蛊惑下,极易产生非理性的民族情绪,从而加入异化的宗教团体或恐怖性组织,并通过参与各种群体性事件或制造暴力活动等极端化的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不可否认,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利益分化为边疆地区的民族关系增添了许多不和谐因素,对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安全形成了挑战,使边疆治理主体——国家政权组织的能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二)利益分化造成边疆地区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流失

近年来,随着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基层政府片面追求与上级政府机构的对口衔接或仿照东部发达地区的政府机构设置职能机构,造成政府部门林立且职能交叉,人员编制过大,增加了当地政府的管理成本。政府的自我膨胀远远超出了当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承载能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兴起,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当地政府合法性资源的流失。

另外,一些边疆地方政府的基本事务治理能力存在严重不足。边疆地方政府既是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又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导者,其自身能力直接影响着边疆的治理效能和边疆地区国家政权合法性资源的维护。首先,边疆地方政府作为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领路人,其战略规划能力对当地生产力的发展和各族人民利益要求的实现有着重要作用。但在具体的经济结构布局和资源开发中,有些地方政府干部存在着为了个人政绩而过于倾向短期行为,不惜以牺牲当地环境为代价而盲目招商引资;有些地方政府则热衷于对当地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而无视当地群众合理的利益分享诉求,等等。上述边疆地方政府的能力不足问题严重影响了边疆各民族群众对当地党政人员和政权组织的认同和信任。其次,在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公共物品的供给呈现出非均衡化的现状,城市与农村地区获得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存在明显差异,这与当地政府的供给能力有着直接关系。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不足,在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寻租活动,腐败现象丛生,造成当地群众对地方党政人员的严重不满和边疆国家政权组织公信力的不断下降,“用脚投票”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西南、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集体越境迁居邻国的现象偶有发生,这既与相邻国相关利益政策的离心牵引有关,也和当地政府的能力不足造成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流失有关。最后,边疆地区作为国家地缘政治中的首冲区,是国家间和族际间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频发地,对当地政府的应急处理能力要求更高。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应急处理系统建设滞后,应急处理能力匮乏,未能及时、有效地做到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理及善后,未能切实保障好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对边疆地方政府的信任度。

此外,在边疆的一些农村地区,垄断当地经济资源的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控制着农村基层政权,他们利用选举等民主形式为自己披上合法性外衣,通过政治成员的身份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公共权力私有化,破坏了边疆农村地区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边疆基层政权合法性的流失。

(三)利益分化使跨界民族问题时常发生

所谓跨界民族就是跨国界而居的同一民族。由于跨界民族存在着相同或相近的民族特性,该民族群体虽处于不同的民族国家,但极易形成超越国家的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一切人们集团首先都是利益集团,跨界民族也不例外,民族利益问题是跨界民族问题的核心,跨界民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如果跨界民族在所在国的利益分配中得不到公平对待或自身利益诉求长期被忽视,就极易形成一种“民族挫折感”,进而会把相邻国的同源民族同胞当作其利益诉求的对象,与其组成利益共同体和本国政权进行利益对抗,甚至谋求建立单一民族单一国家。

在中国,跨界民族地区与国家边疆地区具有较大的重合性,该地区的安稳程度对国家地缘政治利益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稳定都有着重大影响。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边疆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非均衡性的利益格局逐步形成,地域间、族际间的利益分化是这种非均衡性的主要表现。利益分化容易使跨界民族中居于本国的民族群体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在与所在国其他民族以及毗邻国同源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等进行对比的情况下,形成相对受剥夺的民族心理,自我认同不断强化,“泛民族主义”情绪出现高涨,此种民族情绪若被民族分裂势力加以利用,就会产生危及边疆安全与稳定的跨界民族问题。如近年来新疆地区跨界民族问题日益增多,与该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利益分化不断加深有着密切关系,加上中亚地区一些国家为谋求地缘政治利益在政策上进行离心牵引和蓄意煽动,使少数民族群众在本国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在国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夸张化宣传下,出现了声援或力援泛突厥主义分子掀起的所谓“民族回归历史故乡”运动的现象,造成新疆地区的民族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国际化,直接影响着西北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构建适应社会利益分化进程中边疆治理整合机制

国家认同问题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必须面对的大问题,在边疆地区利益分化进程中日显复杂化、多元化,对我国边疆地区的民族关系和社会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从长远看,在边疆地区利益分化逐渐加深的进程中,采取相应措施以增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构建新型的边疆治理机制,对实现我国国家整体治理能力的提高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一)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上仍比较低,一些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仍处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的状态。要不断提高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实现边疆地区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构建,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加快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不断健全边疆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努力消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从而为边疆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夯实物质基础。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就国家而言,要不断完善对边疆多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金融扶持、对口支援政策,加大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资本的投入,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提高当地各类组织的参与度,增强地方的自主发展能力,进而不断缩小与中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并注重援助项目的惠民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时所强调,应不断加大民生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惠及各族群众的重大项目建设,由民生工程变为民心工程,让群众有事干、有钱挣、有盼头,使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进而可以遏制“三股势力”的蛊惑煽动,有利于实现恐怖活动的“源头治理”。

就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应不断发挥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激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内部活力,切实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定的自主空间,使其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边疆地方政府则应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战略,优化当地的投资环境和产业结构,充分将区位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当地居民创收、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特别需要注意,无论是国家还是当地政府,在对边疆地区进行资源开发和产业扶持时,都应注重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恢复,适当地加大对当地居民的利益补偿,从而减少资源开发中的阻力,实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为边疆多民族地区治理机制的构建奠定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提升边疆政府的综合治理能力

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的治理主体为中央政府领导下的边疆地区国家权力机关和边疆地区国家行政机关,二者主要是边疆民族地区的自治机关。其中,边疆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在边疆地区的代表,是边疆治理的具体执行者,其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管理的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的强弱。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边疆地方政府自身管理落后、治理能力衰弱等问题日益凸显,造成边疆地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不断流失。为此,应采取相关措施提高边疆地方政府的综合治理能力。

首先,转变传统的以族际主义治理为主的治理理念,加强区域主义治理体系的建设,充分将区域主义治理方式与族际主义治理方式结合起来。一方面应通过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制度建设与法制建设等措施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将法律规定的自治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应改变传统边疆治理中将一切边疆问题都纳入到民族问题中“一刀切”的治理理念,理清民族问题与区域性问题在边疆治理中的区别与联系,及时调整边疆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方式。

其次,加强边疆地方政府自身建设。边疆地方政府应遵循精简、效能、协调统一的原则,不断优化政府组织机构,理顺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精简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提高各级党政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加大防腐体系的建设,树立当地政府在边疆各族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不断增加边疆地区国家政权合法性资源的存量。

再次,提高边疆地方政府的基本事务治理能力。边疆各级党政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在制定民族政策时“要民族协商”,开展民族工作时“要慎重稳进”,对待有关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重实求法”;上级政府应不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财政倾斜,提高其公共物品的供给能力;积极完善环境保护机制和对当地居民的利益补偿机制,处理好资源开发和综合治理的关系;着力加强边疆地方政府的应急处理系统建设,提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处理、善后机制,使当地政府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制止边疆地区的各类突发性事件,切实保障好各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不断提高边疆地方政府在当地群众中的威望。

最后,不断加强边疆农村地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边疆基层政权组织应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乡规民约”“寨规寨约”等传统文化和规则资源,将富有民族性的传统自治资源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践形式有效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边疆农村地区基层民主治理体系的建设,从而进一步扩充边疆基层政权组织的增量合法性资源。

(三)营造文化价值共识

民族方面的差异,其根本来自文化方面的差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实现国家现代化和国内民族“多元一体”化过程中,面临着多元文化的一体化建构问题。边疆地区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主要衍生地,承载着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变迁和现代化嬗变,同样也是多元文化共存且较易产生冲突的地区。当前,随着边疆地区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边疆地区地域间、族际间的利益分化日益加深,个体民族内、族际间的民族群体在利益竞争中逐渐产生利益分歧,有的演化成民族纠纷甚至暴力冲突,族际间的利益对抗开始表现为族际文化的互斥,民族文化认同和国家主流文化认同之间的张力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在边疆多民族地区,不断提高国家主流文化的影响力,使边疆各民族逐渐达成文化价值共识,最基本的要求是将异质性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融合入同质性的现代国民文化中,实现边疆少数民族的多元文化与当代中国民族文化的协调统一。

文化作为国家的软权力,是政治的另一种手段的延续,其对国内民众的价值整合的效果取决于其扩散性。就此方面而论,应积极引导边疆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资源走向市场。由于边疆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具有多样性、独特性、神秘性等特点,对其他民族群众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所以,国家和边疆地方政府应完善相关的立法加大对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资源的保护,并采取相关措施将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化产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为其进行企业化运作和产业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平台,从而使边疆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被不同民族群众所了解、接受,减少各民族间的陌生感,形成“越是民族就越是世界的”的“美美与共”局面。

另外,应充分考虑发挥边疆地区政治社会化的功能,培养边疆地区社会发展的文化自觉,使边疆各族民众接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的主流政治文化,增强其国家认同感。在边疆地区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学校、宗教组织以及大众传播媒介。我国边疆地区许多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成员从小在宗教、宗族政治里生活,接受宗教礼俗的熏陶、教育,可见宗教在少数民族成员接受政治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非同一般。因此,应积极引导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相适应,将宗教组织培养成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纽带,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与相关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国家忠诚度,使其成为培养信教群众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意识的内部力量,从而使信教群众自觉学习接受社会主义主流政治文化,由非政治人转化为政治人。

(四)加强边疆地区社会组织的培育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高度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下,边疆地区的治理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治理模式,治理主体比较单一,治理手段上多采用以人、财、物为主的“输血式”治理手段,忽视了跨越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社会组织建设,导致边疆地区“输血式”治理效能的递减,使边疆社会治理面临着新困境。毋庸置疑,“现代的边疆治理,必须在强化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引入市场的力量,动员社会的参与,逐步形成一种多元治理的格局使市场的力量、社会的力量,在国家的主导、推动和引导下结合起来并得到有效发挥,全面增强边疆治理的整体力量。”11“所以,在边疆治理过程中,实现由传统的统治性思维向治理性思维的转变,调整原来纵向的一元治理格局为横向的多元治理格局,把社会组织等社会资本嵌入到边疆治理网络中加以利用应成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首先,边疆地方政府应不断调整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政策,适当释放空间,吸引东部地区发展比较成熟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的涉外民间组织进入,并及时与其做好沟通和交流,从而弥补边疆地方政府工作方面的不足。对于引入的有关社会组织,边疆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适当的引导,使其着眼于不同区域、民族和群体,为边疆各族民众提供一个开阔眼界、交流互动、碰撞思想的平台,进而促进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交流和信任关系网络的重建。

其次,应注重惠民性互助组织的培养。随着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区域间、族际间的利益分化明显加深,贫富差距逐渐扩大,民族间的经济利益问题出现民族化的倾向。因此,应不断建立惠民性的经济组织如各种农业发展互助协会、少数民族特色资源开发协会等,有利于实现先富带后富,逐步提高低收入民族群众的收入,从而可以适当调节弱势民族群体不平衡的心理。另外,注重环境保护协会、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协会等公益性组织的培养,这对于及时化解民族矛盾,增强各族群众间的互助互信,以及对民族关系的调整和民族地区经济的稳步、可持续发展都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规范当地已有的各类宗教自治组织。边疆地区的宗教自治组织作为当地信教群众参加的主要活动组织,对边疆地区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因此,应依法、依政策整顿、规范边疆地区的各类宗教自治组织,防止宗教自治组织出现异化;积极吸纳和培养爱国宗教人士,确保各类宗教自治组织的领导权完全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边疆地区的宗教极端势力和企图利用宗教组织进行政治渗透的境外敌对势力,确保边疆地区宗教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正向性,使宗教自治组织在边疆治理中提供正能量。

[责任编辑:黄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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