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爽
摘 要:在刑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的刑法现代化进程应该顺应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将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与刑法本土化发展结合起来,注重对我国刑法理念的创新,充分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实现刑法应有的机能,使刑法的理性得以回归,从而促进我国刑法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刑法国际化;刑法理念;刑法机能;理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79-03
刑法理念是指公民对于本国刑法的性质、机能、作用、刑罚等基本问题的基于理性的认识,刑法理念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刑法在依托本国国情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相互吸收有益的部分,并共同缔结国际刑事公约,加强国际合作,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不同的发展轨道上逐渐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而且出现协调发展的趋势;加之,当今世界各国在各项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也越来越密切,刑法国际化趋势将更加强劲,刑法理念的创新将是中国刑法国际化努力的重要方向。
一、刑法国际化概述
(一)刑法理念的内涵和功能
刑法理念是指公民对本国刑法的性质、机能、作用、刑罚以及价值取向的反思而形成的理性上的认识。刑法理念具有主观深层次的特点,在刑法文化结构中,刑法理念属于主观范畴的概念,客观上并不总是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保持一致,但因其居于深层地位,始终控制和影响居于表层的刑事行为。由此可见,作为对刑法价值取向以及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上的理性认知和行为建构,刑法理念与法律表象、法律意识相比,处于更深层次的同时又处于更高的层次,这主要取决于其法律设定遵循原则的支配性。刑法理念趋于国际化,这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只是受到不同国情的影响,进程过于缓慢,如果仅从理念规范制度上作出调整,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精神层面上的国际化却是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因此,各国刑法的国际化进程不仅要注重刑法规范的发展,还要注重对刑法精神层面的发展和创新。
刑法创制首先是基于社会生活对刑法规范的客观需要,进而产生立法动机,通过运用刑法理念对调整社会关系的刑法模式进行评判和优化选择,最后将立法动机转换和外化为现实的法律规范。在一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科学的、现代的法律理念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现代法制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看,科学的、现代的刑法理念不仅是支撑着刑法主体的运作,使其价值基础,同时也是一切刑法活动的观念动力[3]。
(二)刑法国际化背景下我国刑法理念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当今世界各国在各项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也越来越密切,各国在刑法理念上相互吸收、共同发展。同时,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化犯罪率也在逐年递增,为有效解决全球化犯罪问题,保证国际社会行动一致,形成打击国际犯罪活动的合力,世界各国逐渐加强了彼此之间的合作,陆续签订了一系列基于国际化视域的刑事公约。各国刑法在具有一定相通性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形成一个平衡协调的法律格局。
刑法理念的功能决定了我国传统刑法理念需要不断进行创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刑法理念创新也是推动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的首要环节。作为一个法治后发型国家,我国刑法国际化的实现,能够为刑法现代化开辟出一条发展道路。目前,我国在刑法国际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以及对死刑立法的限制性规定,符合了世界上关于人权保障的趋势。然而,这些都是刑法规范方面的国际化,我国刑法理念的国际化还缺少创新因素,没有刑法理念的支撑,刑法规范方面的国际化也就失去了实施的基础。换言之,对刑法理念进行创新,已是我国刑法国际化以及现代化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当前刑事法制建设的关键所在[4]。
二、刑法机能与刑法理性的回归
(一)刑法作用与机能的辨析
通常,刑法机能指的就是刑法的作用,即刑法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将刑法机能等同于刑法作用,就难以对刑法的内在价值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刑法作用的内容有其具体的对象,也就是说,刑法所针对的对象制约着其作用的内容,首先是对人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刑法对各种性质的公民的作用,除了守法公民外,还包括对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会不稳定分子的作用;再有就是对司法人员的作用。其次是对上层建筑的作用,由于上层建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刑法对其所起到的作用也存在明显的复杂性。再次是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也会对经济基础起到反作用。最后是对生产力的作用,刑法能够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鉴于刑法的作用,各国的立法首先还是要考虑到刑法的相对稳定性,然后再结合刑法的时代发展需要,在二者基础上,充分发挥刑法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
刑法是一个有机体,刑法机能主要立足于刑法的内在价值并为实现这种价值而反映出来的刑法积极的社会作用。因此,对刑法机能的研究就不能局限于刑法作用的具体内容,而是要对刑法的内在价值进行探讨。法的理念由正义、法的安定性和公共福祉三要素构成。由这三要素我们可以得出刑法的内在价值是正义、个人权利与自由秩序,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刑法的规制公民行为的规律机能,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机能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社会秩序的保卫机能。
刑法的规律机能主要体现在评价机能和决定意志机能两个方面,即通过确定刑法关系,对犯罪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体现出国家的价值判断,规定公民的意志不可违背国家意志。刑法的保护机制体现了法对秩序的诉求,即保护阶级统治秩序、经济运行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权利运行秩序。刑法的保障机制是从公民角度提出的,体现为国家所掌握的刑罚权,主要遵循罪刑法定、不罪不罚的原则,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刑法的三种机能协调一致,展现给我们的就是刑法的作用[5]。
(二)我国刑法理性的回归
法律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是在理性的基础上,以共同利益为理由而设定的一种规范,以此来指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最早的法律就是刑法,刑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刑法的发展也需要理性。以刑罚为作用机制的法律有利也有弊,从刑罚的双刃性特点中就能够看得出来,但凡出现双刃性作用,都需要做出理性的选择,这也决定了刑法的运用不仅是借助刑罚的作用与犯罪作斗争,在此过程中,还应在惩罚犯罪和保护受害人权益之间做出理性选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刑法是“以恶止恶”的制度性设定,在运用过程中,必须要把这种报复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现代社会强调的法治原则,实际上就是基于对法律保障机能的追求,就刑法而言,则是对其本质属性的再现,同时还是刑法理性的复归。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下简称《修八》)。在此之前,我国刑法中共有68个死刑罪名,《修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现行的刑法将死刑罪名保留到55个,而且还对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修八》实际上反映的是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所要奉行的刑事政策。以往的刑法修订和增补都十分重视“惩罚”的威慑作用,基于此,也未对死刑罪名进行具体划分和删减。《修八》实际上是我国自1979颁布和实施《刑法》以来,首次对死刑罪名进行修订和删减,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法对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人权的保障。本次修订减少的13个罪名以走私类为主,如走私珍贵动物、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制品和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次为经济犯罪类,如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以及虚开、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发票罪;再有就是盗窃、盗墓罪(主要包括古墓葬、古人类和动物化石以及文化遗迹)和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九》)提交并审议。从《修八》到《修九》,不到4年的时间里,再次进行修改,而且修改重点仍然放在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上。《修九》拟取消走私武器、假币、核材料罪,以及伪造货币和非法集资诈骗罪;再有就是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以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等9个死刑罪名。如《修九》草案通过,则现行刑法中的死刑数量又将减少9个,从现在的55个,减少到46个,减少了16%。如果《修九》颁布实施,那么连续两次刑法修正案都大量减少了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数量,将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从68个减少到了46个,减少了35%左右,力度不可谓不大,决心不可谓不大。《修八》的施行和《修九》草案的审议,引发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评论,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在人权保障上取得的重大突破,是我国刑法回归理性的重要表现。
具体来说,刑法的理性体现为节制性、目的性、合理性。法律的节制性实际上体现的是人的理性要求,这集中体现为谦抑、宽和、人道三个方面,即反对基于情感报复的滥用刑法,反对重刑主义,强调“犯人也是人”的理念。在《修八》中,我国对现行刑法中走私文物罪等13项死刑罪予以废除;在《修九》草案中,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死刑罪名。这22个罪名,都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正是我国刑法节制性的具体体现。刑法的目的性是刑法活动理性的标志,其目的是保护公民利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修八》将醉酒驾车等行政违法行为升级为刑事犯罪的范围,以及增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目的性,尤其是彰显了刑法理性的回归。至于合理性,主要体现为存在的正当理由,如《修八》中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修订内容不仅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合理性逐渐增强。刑法的以上各种变化,都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理性回归。
三、刑法的国际化趋势及面临的困境
刑法的国际化,是指各国刑法在不同的发展轨道上逐渐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并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得世界各国刑法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过程。世界各国,由于文化、历史、环境、风俗等各种差异,使各国刑法差异性明显。但是出于主要目的的一致性,各国刑法的共同性绝不可忽视,尤其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交通工具的发达和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国之间的交流日趋频繁,交往日益密切,曾经存在的交往屏障被逐渐打破,从而使得刑法交往的障碍也得以消失。刑法的国际化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的,刑法的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并且,刑法的国际化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它反映的是刑法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世界各国刑法互相借鉴、吸引并不断完善和趋同的过程。由此也能够看出,刑法的国际化过程是一个久远漫长的过程。另外,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不同的是,由于刑法具有剥夺犯罪人生命和自由的特殊性,刑法除了要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之外,还要受到阶级统治功能的影响。因此,世界各国刑法的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差异性更为显著,这也是刑法国际化更为复杂、困难的原因,从根本上决定了其趋同道路的缓慢性。这一特征也会继续延续下去,成为各国立法者以及相关问题研究专家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而且必须认识到此类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只有在各项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才能得以实现。
四、我国刑法理念国际化创新的探讨
(一)刑法作用国际化
现阶段,我国刑法作用观所面临的国际化任务就是从刑法万能主义转变到刑法谦抑主义,防止刑法泛化。从各国刑法立法经验来看,尤为重视刑法理念的转变,在刑法理念指导下开展刑法立法工作,即要树立刑法谦抑观,认识到刑法作用观,能够对刑事立法权进行有效制约。刑法谦抑观包括罪之谦抑观和刑之谦抑观,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结合我国国情和刑事立法实践,无论是非犯罪化还是非刑罚化都与我国国情不符,但是国际坚守的刑法谦抑思想却是我国刑事立法需要借鉴的重要思想。当然,刑法谦抑思想付诸于实践还需要一个历史过程[7]。这需要立法水平、司法水平、执法水平和公民法律意识等多方面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二)刑法机能国际化
《修八》的公布,表明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忽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到人权保障优先、兼顾社会保护的转变,即刑法机能观的转变,这正是我国刑法理念走向国际化的具体表现。树立人权保障优先、兼顾社会保护的刑法机能观,在立法领域,应该做到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的终极目的;在司法领域,应该破除以专政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意识到“犯人也是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尊重犯罪人的人权,有效保证犯罪权利的落实。转变刑法机能观,这既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需要,同时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对各国刑事法治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
(三)刑法理性国际化
刑法理性体现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法理性观一直都是重视实质合理性而轻视形式合理性,而形式合理性的刑法理性观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因此,转变刑法理性观,是我国刑法理念国际化的主要任务之一。保持刑法的理性,应从多个角度出发,途径也有多种,但最为关键的是要考虑到刑法自身品质的合理性,同时还要保证其在目标和价值上的合理性,反映到刑事司法领域就是对司法权的控制,既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也要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8]。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的现代化既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的过程,也是与世界接轨的国际化的过程。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只有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才能实现刑法的现代化。现阶段,基于国际刑法视域的我国刑法理念创新的研究,对当前我国刑法现代化以及今后刑法国际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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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