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转移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不仅可以拓展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渠道,缓解贫困地区人地矛盾和生态压力,而且对加快贫困地区城市化进程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有些地区针对承担转移培训的机构并没有实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造成国家用于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被滥用,严重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014年10月8日,地处西南地区的A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涉案人员马某某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37万元国家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培训资金被非法转移,另作他用,致使国家扶贫政策没有产生应有之效。
2006年至2009年,A县职业高中受该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委托,组织实施全县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2008年2月19日,A县扶贫办同意该县职业高中申报省级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的请示,并逐级向上申报。2008年9月24日,省扶贫办认定A县职业高中为省第三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A县职业高中校长王某甲与县扶贫办主任董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
近些年,职业教育的生源竞争愈发激烈,很多职业中学都为招生计划完不成而着急。A县职业高中获批成为省级培训基地,本该是办校历史上的难得机遇,但其却动起了歪脑筋。在培训期间,学校非但不组织培训,还编造虚假的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料。
A县职业高中虚假编造的资料交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县扶贫办信贷股股长马某某草率审核同意后,37万元国家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被从财政专户中套取,用于学校的福利性支出,造成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重大损失。2014年6月24日,马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在法庭上,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等9人的证言和马某某的供述分别证实马某某未履行职责,疏于对专项补助金的监管,造成37万元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损失的事实。马某某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A县职业高中交至县扶贫办的培训计划报告、培训工作总结、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A县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验收单等书证则分别证实:自2006年至2009年,A县职业高中编造虚假培训资料,通过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审批套取国家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补助资金37万元;而A县职业中学工会会计账册、工会账户明细等书证则证实A县职业高中将套取的37万元资金转入学校工会账户及开支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2000年起担任A县扶贫办信贷股股长,负责组织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及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2006年至2009年A县扶贫办将A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委托A县职业高中实施,在组织培训工作中,被告人马某某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监管,致使受委托培训方A县职业高中在2006年至2009年的培训期间,在不组织培训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料,送经被告人马某某审核同意后,从财政专户套取国家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37万元存入学校工会账户,用于教师考察、发补助等福利支出,造成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处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