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互助资金:挪用即犯罪

2015-04-30 03:34
中国扶贫 2015年3期
关键词:互助社黄某监事会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用以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缺乏,帮助贫困农户增加收入,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2010年7月,海南省财政厅下达给A县的财政扶贫互助资金为300万元,分别安排给20个贫困村委会互助资金合作社各15万元,其中B村委会被选定为扶贫“互助资金”试点村。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该村委会成立了“B村委会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

2001年10月至2013年7月,黄某担任B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在筹组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过程中,黄某利用其担任B村村委会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未经相关选举程序,自行指定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并由其本人担任合作社法人代表、理事长。

与此同时,黄某分别于2011年 1月26日、1月31日、2月28日、4月11日私自制作了B村委会互助资金合作社4个虚假周期实施计划和周期实施方案,并分别于2011年1月27日、1月31日、3月10日、4月29日分四次(每次3万元)从B村委会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领取资金共12万元。

领款后,黄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应归B村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的12万元私自发放给黄某本人、高某某及其7位亲戚,共9人。

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制定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4个虚假周期实施计划和周期方案,挪用扶贫互助资金12万元,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黄某被开除党籍,不再担任村委会书记和主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黄某受党的教育多年,却毫无党纪观念,违背了一名共产党员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该案件不但对黄某本人的发展和成长进步造成严重影响,也使其在B村群众中的威信扫地,产生极坏影响。黄某在互助社成立过程中,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自行担任理事长,严重违背相关规定。B贫困村互助社互助资金运作没有严格履行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互助资金管理使用个人说了算,理事会没有发挥理事作用,监事会没有发挥监事作用,会计、出纳的监督作用也一概没有得到发挥。

此案暴露出县乡镇村在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上做假账问题严重,每年上报的互助资金运行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在互助资金管理上急需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公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银监、乡、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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