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暑假期间,许多家长都会带孩子“高校游”,希望通过参观名校,能对孩子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有时一些烦心事与之相随。万一遇“事”后该如何维权?
2012年8月10日,宋瑞芳带着高二的女儿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北京“高校游”。按照约定,应该参观的高校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9所知名大学。走了两所大学后,导游却带游客前往事先没有约定的“有猫腻”的商店购物,以至于参观大学时间被严重“缩水”,最后甚至干脆取消了剩余3所高校的行程。面对宋瑞芳等人要求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的要求,旅行社却断然拒绝且不给予任何说法。
[问题] 本面对此类情况,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游览大量缩水,旅行社难辞其咎。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案例中,导游以购物占用时间、擅自取消行程,自然必须退回剩余3所高校的旅游费用。
另一方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8条第3款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从这一角度上看,旅行社也难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