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就必须对这一重大原则的意义、理论依据和实践要求进行研究和诠释。
【关键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群众路线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69(2015)02-0038-04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提出及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这表明,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同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人民民主必须依靠法治来保障和推动,即必须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可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原则,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
这条重大原则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此后,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的政治报告及中央全会通过的多个决定中,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议题时,几代中央领导集体一以贯之地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结合起来,深刻总结国内外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的宝贵经验,不断探索和深化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得出的重大结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和重大的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涵,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根本指针。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论依据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存,“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事物内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推动事物不断向前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表现为既对立又统一。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看,党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唯一的宗旨,因此,从根本上看,党性与人民性是一致的、统一的。只要党能够做到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在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执政和管理国家,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就具有统一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党是由一个个党员构成,个别党员的党性修养与整体党性和人民性的要求有差距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这个差距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重要主观原因。因此,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不仅是加强党建的永恒课题,也是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统一的内在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党与人民的关系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受托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公共权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从而为使用权背离所有权,造成权力异化提供了可能,因而具有一定的内在矛盾性。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权力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这种矛盾性的具体表现。因此,必须通过法治来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异化,从制度上切实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
由此观之,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统一的条件是,党必须始终、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权力的行使才不会背离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机统一起来。而要确保党能够始终、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就必须依靠法治来对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进行规范和保障,即要实现依法治党。
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和内容,党的领导是现象和形式,依法治国是实现两者统一的手段、桥梁和平台。
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践要求
(一)必须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是党性与人民性一致的体现,这种本质属性决定了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人民拥护党的领导的根本依据。
只有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使党性与人民性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人民才能形成血肉不分的紧密联系,人民群众才会自觉地认可、拥护和选择党的领导,从而为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提供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只有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才能永远站在时代前列,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地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从而为党的领导提供更加巩固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只有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能够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法治保障。
可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要条件和根本要求。
(二)必须始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这个重要论述对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质和实践要求进行了高度概括,深刻地指出了党的生命和群众路线的关系,是指导全党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既然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党若脱离群众路线,就会失去生命,因此,党不能须臾离开群众路线:既然群众路线是根本工作路线,是否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就成为检验、评判党的一切工作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因此,党的任何工作必须符合群众路线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的精炼概括体现了群众观点与领导方法的有机结合,与党章关于群众路线的完整表述是一致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这条路线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史观、辩证法和共产党人价值观的有机统一,体现了认识论和实践论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和领导方法的统一。因此,只要党在实践中切实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就具有一致性,就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做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也就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可见,始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充分条件和实践要求。
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与党的群众路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内在要求,党的群众路线是确保党的一切活动符合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实践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历史是向前发展的,时代也随之不断进步,这决定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群众路线的内容也是变动的、与时俱进的,但是,只要党能够做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在实践中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能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能够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能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保障
(一)根据宪法的要求规范党的领导权力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同时也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这表明,党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宪法,同时不能超越宪法。但是由于宪法没有对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权力制定权力清单、划清权力边界,致使各级党委存在以“党的领导”为借口,干预政府、人大、司法的正常工作。无须讳言,这个问题建国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造成以党代政的现象在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长达十年的文革的教训尤为深刻,必须警醒:而十八大以来中央披露的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以及巡视组两轮巡视揭露出各地普遍存在花样繁多的官商勾结、买官卖官等权力腐败问题再次给我们以警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必须依法规范党的权力。我们必须加紧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法规来落实宪法赋予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使党依宪执政具体化、规范化。
(二)规范党的领导权力必须制定两部法律
从当前中国的政治权力结构来看,大到中央的全会决定,小到县委常委会规定五万元以上开支需要常委会讨论通过表明,党的的权力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因此,必须从国家的层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党的权力。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根据这个重要论述,我们要对各级党组织如何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方针、立法建议、推荐干部、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作用、坚持依法执政”等进行研究,通过制定《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条例》、《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决策条例》等法规来明确和规范各级党组织行使权力的界限和程序。
制定这两部法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条例》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这部法律起着“政党法”的作用,通过规范党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关系,将宪法确认的党的执政地位具体化、规范化,并对民主协商的程序和过程进行规范,使协商民主有制度性保障,从而能够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二是通过对各级党委权力的细化和规范,使党的权力清单化、制度化,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制度上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三是通过规范各级党委的权力,可以避免权力干预市场,从而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决策条例》的作用,主要从微观层面,对各级党组织的决策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过程进行规范及对违反之责任进行追究,解决民主与集中的矛盾问题,从制度上保证党的民主集中制得到确实、有效地实施,避免独断专权和一言堂,促进党内民主健康有序地发展。只有制定这两部重要法规,才能有效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要求,促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有机结合,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优越性。
(三)从权力运行系统的角度合理划分国家权力及意义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的要求。显然,这是从权力运行系统的角度,将权力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根据这一重要论述,我们可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不含独立的司法权),即形成党享有决策权、人大享有监督和决定权、政府享有执行权的权力分立制约结构。党的决策权是指党具有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权力(包括国家各级领导机关领导人的提名权),本质是使党的主张上升成为国家的意志,特点是只要经过人大的批准,就有法律效力,政府才能执行。人大的监督和决定权是指人大对党提出的决策或建议,享有审核、批准或否决的权力,并对政府的执行权进行监督。政府的执行权是指党的决策或建议获得人大批准后,对之进行贯彻落实的权力。
这“三权”的划分,符合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总要求,即“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我们依据权力的职能,整合当前党政权力系统中职能重叠的部门,进一步精简党政机构,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权力结构优化,提高行政效率,提供重要思路。
这“三权”的划分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架构。首先,从制度的角度贯彻了党的领导。党拥有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权,是党实现其政治领导作用的根本体现。其次,从制度的角度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人大拥有监督和决定权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保障。第三,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贯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经过党的决策和人大的批准,政府不能随意滥用执行权,这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减少政府各种干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制度前提,从而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和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