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这起加拿大杀女案庭审纪实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窗口,使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加拿大司法现状和案件的详细审理过程。本文对中西文化不同在案件审理中发生的潜在影响或许更令人惊讶,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中西文化差异及司法制度的异同。这是一篇能让您开眼界的报告文学作品,值得一读。
2004年7月12日晚7点55分,多伦多警察局42分局警员福克斯(Steven Fox)驾驶着警车,和搭档帕特丽沙(Patricia Hung)在马路上巡逻。烈日仍挂在空中。多伦多夏季的夜幕在9点半以后才会铺盖到这个城市。
42分局管辖的区域,是多伦多士嘉堡(Scarborough)区。该区居民年收入不高,房价在整个城市处于中下水平。这就导致90年代的移民潮中,以中国人和印度人为主体的移民大量涌入,而本地白人家庭逐渐迁徙到房价偏高的北约克区或卫星城列治文山(Richmond Hill)等地居住。
此时福克斯的警车,正在士嘉堡区的马克汉姆路(Markham road)行驶。2008年1月,我作为《多伦多现代日报》的记者,在法庭外向福克斯求证他加入警队的时间,他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但2004年的这一天,福克斯应该还是一名稚嫩的警察,因为根据他后来的证词,在这天之前,除了在警校中的演练,他从没有为任何人实行过心肺复苏抢救(CPR)。
“7点55分,我通过警车电台收到通报,说玫瑰坡路(Rosebank Drive)19号1701单元有儿童溺水,没有呼吸。”2008年1月2日,福克斯站在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的证人席上,面对法官和11名陪审员作证说:“收到通报后,我立刻向案发现场赶去。当时我距现场只有大约一分钟的车程,是第一名赶到的警员。”
玫瑰坡路是士嘉堡开发时间不长的小区。区内建筑多是联体平房。每一栋房屋除了地下室,还有3层。小区地处多伦多最东边,房价比较便宜,距小区一街之隔,是多伦多中华文化中心。中心的空地,矗立着一座超过三米高的孔子石像。当地华裔社区经常在中心举行演出和展览等各种活动。
按照福克斯在案发当日的记录,他和帕特丽沙是在7点56分到达现场,不久之后,另两名警员也赶到现场。
“车还没停,我就看到一名拿着手机的女士站在路边向我招手,指示方向。进入房屋后,另一名女士站在一楼大厅,用手指着通往二楼的楼梯。我上到二楼,看见厕所门口的走廊上,一名男士抱着一个全身赤裸的女孩。我让他把女孩放到卧室地面上,然后对女孩实施心肺复苏抢救。”
2008年1月开庭时,距离案发已过去3年半,很多证人对当日细节的记忆已经模糊,导致证人间的证词不一致。
福克斯的证词就有别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其他3名警员提供的证词。同属42分局的警员帕克(Todd Parker)坚称他才是第一名到达现场的警员。和福克斯的证词相反,他说当时站在街道、拿着手机的是一名男性,而冲上二楼后,看见抱着女孩的是一名女性。
帕克的证词被搭档索亚(David Sawyer)和帕特丽沙肯定,然而稍后庭审中911报警电话记录和非警方证人的证词显示,福克斯的记录才是正确的。
福克斯在法庭上说:“我非常确定二楼抱着女孩的是一名亚裔男子,因为我永远也忘不掉他的神情。”这名男子,就是本案受害者冯媛媛的父亲,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冯逸强。
1997年,25岁的冯逸强放弃在澳洲的学业,移民加拿大。这是一个环境优美的国家,生活节奏缓慢,多数人过着宁静的生活。冯逸强不会想到,日后他在加拿大的生活会掀起巨大波澜。一年后,他的妻子,时年26岁的林珊离开湖南,来到多伦多和他团聚。林珊移民前毕业于中国一所大专院校,主修建筑设计,移民到多伦多后她一直找不到工作。2000年1月10日,两人的女儿冯媛媛出生。林珊选择留在家中,做一名全职母亲。从事IT行业的冯逸强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
我曾数次在庭审中和法庭外见到林珊。如果用一个字形容对她的印象,就是“小”。林珊身高1米55左右,身体瘦弱,尖下巴,戴着一副细框眼镜,说话细声细气。法庭上,她经常把两只手臂平放在桌子上。她的手很小,像一双未成年人的手。林珊原本希望用这双手在加拿大建立一个崭新的家,没想到因为这双手,她站在了被告席上。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加拿大政府放宽对IT专业移民种类的申请,掀起一股新的移民潮,以中印为主要申请国的大量业界精英涌入这个国家。这些移民被当地人称为新移民。从2000年开始,就业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同期互联网泡沫的冲击,以及加拿大当时引以为傲的北电网络(Nortel Network)的沉沦,令许多新移民的工作职位开始不稳定,裁员时有发生。
我在2001年2月以留学生身份到多伦多后,认识了许多待业在家的大陆移民。其中多数人从事IT相关专业。语言的障碍,文化的差异令他们在就业竞争中落后于本地白人,甚至无法与来自印度的同行相比。没有工作,银行里的存款逐日减少,同移民前在中国的优越条件相比,他们的生活水平一落千丈:无力买房,只能租住在一栋平房的一个小房间里;平日除了到华人超市购买便宜食品,就是待在屋里发简历,查邮件。几个人聚在一起聊天是他们的主要娱乐。谈话中的语句,多以“当初我在中国时”开头。
当时许多移民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有的人甚至选择以结束生命这种极端的做法,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
在此背景下,冯逸强于2001年被IBM裁员。林珊产女后,和当时在加拿大照顾她的婆婆关系恶劣。据未经证实的消息,林珊在这期间一度患上产后忧郁症。雪上加霜的是,女儿冯媛媛直到一岁半仍不会说话。
种种困境,让冯逸强夫妇在2001年9月把爱女送回中国湖南,由外婆李青抚养。在中国期间,冯媛媛被诊断患有轻度自闭症。直到2004年3月,冯媛媛才和外婆返回加拿大,回到父母身边。
我曾看过冯媛媛的照片:4岁的冯媛媛壮得像头小牛,留着短发,盘腿坐在床上,笑得很灿烂。据冯逸强的证词,冯媛媛的身高和体重都超过同龄儿童。她活泼好动,经常从楼梯跳上跳下;喜欢吃零食,会趁着家人不注意,踩着小板凳偷吃冰箱里的冰激凌。
冯媛媛回加拿大后仍有语言障碍,甚至不会喊妈妈,但夫妻二人对一家人能够再次团聚十分高兴。林珊平日里经常和母亲李青一起带着女儿到附近的公园或托儿中心玩耍。
此时冯逸强也重新找到了工作。一家人开始编织一个略有缺憾却温馨十足的梦,然而不到半年,这梦就被撕得粉碎。
2004年7月12日,星期日。冯逸强下午开车带着李青拜访冯在多伦多的一对远房表亲夫妇。这是林珊自冯媛媛出生后,第一次独自在家照看女儿。
冯逸强和李青回到家已是傍晚7点40分左右。冯进屋后,看到妻子林珊坐在一楼的客厅看电视,就问媛媛在哪儿。林珊回答说,在二楼睡觉。冯上到二楼,看到卧室的床空着,转身进浴室,骇然发现冯媛媛面朝下,浮在装满水的浴缸内。冯逸强夫妇努力在加拿大营造的幸福生活就此终结。
接下来是一片混乱的场面:冯逸强把冯媛媛倒提起来,试图把女儿肚子里的水控出来。李青听到喊声上楼,看到女儿林珊站在一旁,双手抱头哭喊着:“怎么会这样!……”李青让林珊拨打911报警,但电话拨通后,不知是林珊语言不通还是过于紧张,没有说话就把电话挂断。李青从冯逸强手中接过冯媛媛,让冯逸强再拨911。她自己坐在板凳上,把冯媛媛面朝下放在双腿上,拍打孩子后背。这期间,租住在三楼的两名房客也下来帮忙。
警方和医护人员赶到后,将冯媛媛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警方现场勘查,听取当事人口供后,认为冯媛媛的死不像意外事故,还存在诸多疑点。经调查取证,警方在事发7个半月后,于2005年2月28日以一级谋杀的指控逮捕了林珊。
林珊被捕当天,在警察局摔破眼镜,试图用碎玻璃割腕自杀,被送入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林珊杀女案的预审(Pretrial)在2006年5月展开。法官认为案件支持一级谋杀指控的证据不足,根据未经交叉质询(Cross Examination)的表面证据,二级谋杀成立。检控方遂把对林珊的控罪降级。案件被移交至安省高等法院审理,庭审于2007年11月20日开始。
开庭同日,我被《多伦多现代日报》(现《多伦多商报》)聘用,成为一名记者。林珊案是我跟踪采访的第一个法庭新闻。
时过四年,警员福克斯对自己职业生涯进行的第一次心肺复苏抢救的过程记忆犹新,“女童被放在地面后,经初步检查发现已经没有脉搏和呼吸。我随后对她进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
“你身高186厘米,体重超过200磅,这是你第一次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对象是一名四岁小女孩,是否存在无意压伤她的可能?事情已过去近四年,你是否确认在实施抢救前,女孩已经没有脉搏和呼吸?” 提出问题的是林珊的辩护律师曼尼(John Mann)。
曼尼律师年龄超过50岁,瘦高身材,略微驼背,酒糟鼻子,花白头发。他低沉的音调和缓慢的语速,令人昏昏欲睡,而且有时在说话间突然停下,似陷入思考,这令他看起来比实际年龄更老。可是庭审过程中曼尼数次对证人犀利的盘问,似乎在告诉陪审团,永远不要通过外表判断一名律师的能力。
同老迈的曼尼截然相反,他的搭档威尔丝(Kathryn Wells)是一名年轻的白人女律师。她身材不高,160厘米左右,留金黄长发,尖下巴,高鼻梁。辩护时声音洪亮,口齿清晰,逻辑严密。如果不是身披黑色律师袍,她看起来更像一名大学即将毕业的女学生。威尔丝的确不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有消息称,林珊案是她受理的第一宗刑事案件。
检控方也是由一男一女两名律师组成。检控官莫蒂(Kim Motyl)是40岁左右的白人女性,高挑身材,一头红发,口齿伶俐。此案中她和威尔丝被记者称为“两名美女律师”。莫蒂的搭档列维(Joshua Levy)年龄同曼尼相仿。他光头,鹰钩鼻,说话瓮声瓮气。厚厚的镜片挡不住这位犹太裔检控官敏锐的目光。
在好莱坞法律题材的电影中,常有控辩双方律师唇枪舌剑辩论的场景,这在加拿大的法庭上难以看到。两方律师更像绅士和淑女在进行一场学术答辩:可以情绪高昂地诉说自己的观点,却不会激烈地同对方辩论。即使不同意对方观点,也会尽可能耐心等待对方发言完毕才提出不同意见;如果认为对方律师发言中含有偏离证据的主观推断,可以喊“反对”(Objection)来打断对方的讲话,然后慢悠悠站起来,从容地向法官解释反对的原因。
一名记者告诉我,加拿大的法庭上也允许控辩律师激烈辩论,前提是参与辩论的律师必须在开庭前,先向法庭缴纳100加币的罚款。我没有找到这种说法的根据,但在我采访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几宗案件庭审中,从未见过好莱坞式的辩论在法庭上演。
曼尼和威尔丝都隶属多伦多洪秉正刑事律师事务所。多伦多知名华裔律师洪秉正在本案初审阶段,曾和威尔丝搭档为林珊辩护。终审开始后,不知什么原因,他的位置被曼尼代替。洪秉正本人直到庭审最后几天才出现在旁听席。
面对曼尼的询问,警员福克斯十分自信:“我确认在抢救前,孩子已经没有脉搏和呼吸;我也肯定在实施抢救过程中,不会因用力过大而伤害她。”
冯媛媛被送往医院后,福克斯按照上级指示,开车带冯媛媛父母和外婆前往医院。“三个人在路上很安静,没有交谈,也没有人哭泣。”
在医院,当听到孩子的死讯时,三人的哭喊声撕破了医院的宁静。当时李青对林珊大声喊叫。福克斯虽然听不懂李青说的话,但感到她非常愤怒。
根据预审时李青的证词,她当时喊的是“有没有搞错,我明明听到心跳,(在医院)抢救了这么久,心脏怎么就停止跳动了!”同时,她也咒骂冯逸强的表亲夫妇,如果不是这对夫妇,她和冯逸强就不会出门,悲剧就可以避免。
看到李青,就知道林珊的身材继承了谁。这位瘦小的老人常在庭审间隙向每个到场的华人媒体索要当天的报纸,阅读记者对此案的报道。我和李青的短暂交流中,她话语中流露的强悍令我记忆深刻。当时李青站在法庭外的走廊上大骂多伦多警察,她用右手指着天花板,大声说:“谁说北美讲人权?谁说加拿大警察很厉害?我看这都是瞎说,如果和咱中国的警察比起来……”讲到这,她把胳膊放下,指着翘起的脚后跟,“他们连提鞋都不配。小伙子,我是说真的,他们连给中国警察提鞋都不配啊!”
她的声音在宁静的法院走廊里回荡,引得路人侧目而视。坐在旁边椅子上,准备出庭作证的多伦多警察不知她在喊什么,莫名其妙地看着她。李青对我说:“小伙子,如果我会英文,就对这些警察说同样的话。你敢不敢帮我翻译一下?”片刻后,她说:“算了,别给你惹麻烦。”
据说林珊很小就失去了父亲,全靠李青把她拉扯大。李青年轻时曾是一名职业滑冰运动员,退役后在中国的司法部门工作。这或许能解释她瘦弱外表下的强硬。2006年预审中,她作为辩方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对检控方有强烈的抵触心理。例如检控官莫蒂问她,是否记得坐谁的车到医院。李青回答:“我怎么能记得?在我看来,你们白人长得都一样。”
正是因为李青在法庭上的抗拒态度,辩护律师在2007年终审开始前,把她从证人名单中剔除。
法庭上,警员索亚回忆说,当日在现场,福克斯负责人工呼吸,自己则反复按压冯媛媛的心脏,直到冯媛媛被送上救护车。他也随车前往士嘉堡百年(Scarborough Centenary)医院急诊室。同福克斯的证词相同,索亚说他到场时,冯媛媛已没有生命迹象。
索亚作证说他没有进入二楼浴室,但在抢救过程中曾抬头观察四周,看到浴室马桶边的地上有一摊呕吐物,面积如手掌大。他确信浴缸内的水有四分之三满,表面还覆盖着一层泡沫。
辩护律师质疑他证词的准确性。曼尼出示了警方鉴证科拍摄的现场照片。索亚看照片后承认,他在门外看到的所谓“呕吐物”,其实是浴室瓷砖上的一块深色污渍。
案发当日晚些时候,索亚按上级指示,把冯逸强一家从医院带到42分局问话。他之后又被派到冯逸强家看守现场。
律师威尔丝问他,去警察局前,有没有问冯逸强一家是否需要回家取些衣物或个人用品?索亚说没有,也没有询问他们有什么其他要求。威尔丝指责说:“3个人中,冯逸强夫妇刚失去了女儿,李青是一个老人。他们匆忙离家前往医院,之后又毫无选择地被带到警察局。审视警方对此案的处理方式,警方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在哪儿?我们一直宣扬的人文关怀在哪儿?”
“人文关怀”和“安慰”这类词语似乎不会在警方办案中出现,至少在林珊案中毫无踪影。冯媛媛死亡仅4个半小时后,多伦多警方就对林珊进行了长达1小时40分的询问。2008年1月21日,法庭上播放了这段2004年7月13日凌晨1点17分录制的口供录像。和林珊交谈的是负责案发现场警员调配的42分局探长邓斯顿(Detective Douglas Dunstan)。一名华裔张姓(Alex Cheung)警员在谈话中充当翻译。
录像中,林珊按邓斯顿的要求,描述了案发当天下午5点后发生的事情:在陪冯媛媛玩了一会儿以后,林珊让女儿在客厅里吃花生,哄她安静下来。这期间,林珊在二楼浴室的浴缸里放了约30厘米深的水,并掺入洗洁精和漂白粉,把洗菜篮、菜板和浴帘泡在水里,准备稍后清洗。
验尸报告显示,冯媛媛肺部发现柠檬油精(Limonene)、哥罗仿(Chloroform)、铝、矽和硫化物等。这些化学物质都是清洁剂中的常见成分。
林珊回忆,在楼上忙了一阵,她下楼继续陪冯媛媛玩。6点多,林珊觉得孩子累了,就带她上二楼卧室,给她穿上尿不湿,哄她睡觉。冯媛媛在6点半左右入睡,林珊随后下楼,到客厅看电视。
冯逸强和李青晚上7点多回家。得知冯媛媛在睡觉后,冯逸强一边上楼一边说:“我去把她叫醒,否则晚上又不睡觉了。”林珊跟在丈夫身后上了楼,发现孩子不在床上。当时浴室的门关着,冯逸强打开门,看到浴缸里有好多水,女儿浮在水面上!林珊说自己当时吓坏了。她注意到女儿把衣服脱在卫生间门外的墙角,下午泡在浴缸里的物品被放到浴室角落去了,而浴缸里的水也比下午多了许多。
探长邓斯顿询问冯媛媛的健康状况,林珊表示孩子“身体上没什么,但语言发育有点迟缓”。林珊说,她曾带着中国和加拿大医生的诊断结果咨询过语言训练专家。专家认为冯媛媛只是语言能力有问题,整个智力的发育都比较缓慢。林珊在多伦多给冯媛媛作了发育评估(Developmental Assessment),结果显示,4岁女儿的智力仅相当于1岁半到两岁的婴儿。
林珊告诉邓斯顿,她认为女儿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危险意识,时刻需要大人看护。
邓斯顿在法庭上说,他感觉在谈话中,林珊有时不从正面回答他的问题,似乎在回避什么。谈话刚开始时,与林珊进行中等程度的沟通毫无困难,但当他问到涉及案件细节的问题时,例如“当你上到二楼,冯媛媛是否有呼吸”,林珊就会要求张警官翻译。在邓斯顿看来,以林珊的英语水平,她不可能听不懂这句话,很可能是通过假装英语不好,掩盖内心的恐慌。
辩护律师威尔丝问,有没有可能因为翻译的质量低,令林珊对问题产生误解。邓斯顿承认,张警官的翻译水平的确不高,在翻译过程中还“有点不耐烦”,但当时是凌晨,很难找到其他合适的人选。
庭审距离案发已经3年多,这期间,邓斯顿从没想过,林珊的回答和张警官的翻译到底有多大误差。直到辩护律师曼尼向法庭提交了谈话录像的文字脚本,邓斯顿才发现张警官数次越俎代庖,丢开翻译的角色,以警察身份径自向林珊发问,甚至在翻译林珊的回答时改变意思。例如邓斯顿问林珊,是否为孩子的病感到厌烦,林明确地回答“没有什么不开心”,随后开始讲述给冯媛媛求医的过程。张警官听了一阵,不耐烦地打断林珊,用英语对邓斯顿说:“她没有回答你的问题,总是绕来绕去。”
邓斯顿在法庭上阅读翻译脚本后,承认林珊的确回答了他的问题,但否认是张警官不负责任的翻译导致林珊成为嫌疑犯。
我曾和多伦多警察局另一名华裔警官、华人社区联络主任陈楚标谈起张警官的问题。陈楚标祖籍广东台山,1992年移民加拿大前,他已在香港警队服役20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警察。这个身材魁梧、皮肤黝黑的汉子同人打交道时总带一点江湖气,见面后会紧握你的手,嘴里叫一声“好兄弟!”
对于张警官恶劣的态度,陈楚标认为很正常。“警察不会平白无故把你叫到局里问话,一定是已经把你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了。兄弟,对待疑犯,你还指望我们以礼相待吗?”
可以肯定的是,2004年7月3日凌晨这场谈话结束后,林珊正式被警方列入嫌疑人名单,因为当天下午,邓斯顿就照会警察局凶杀调查组高级探长札博(Raymond Zarb),请求协助调查。
按照邓斯顿在法庭的说法,7月12日他接受调查任务时,被告知的情况仅是“一名儿童溺死在满是水的浴缸里”。而13日凌晨同林珊谈话后,他发现两个疑点:林珊在谈话中没有难过的表情,更没有流泪;整个谈话过程中,林珊从没有说过孩子的名字,只是用“我女儿”或“她”来指代冯媛媛。这种人称指代方式同西方人语言表达习惯是有差异的,在北美,当谈到自己十分亲近的人时,只提名字,很少用第三人称。这种文化上的差异,让邓斯顿感到林珊对孩子的感情并不深。
面对辩护律师的盘问,邓斯顿坚决否认曾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先入为主地把这起“可疑死亡”事件作为谋杀案来调查。但证据表明,他在约谈林珊之前,就已有倾向性。
2008年1月22日,邓斯顿向陪审团宣读案发当日他在现场作的笔记。警方的笔记通常是流水账:某点某分到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或见了什么人,那人说了什么话。但在邓斯顿的笔记中,赫然出现一句“中国文化中,女孩不如男孩受重视”。
辩护律师曼尼一改往日的温文儒雅,厉声打断了邓斯顿的作证。他质问邓斯顿,为什么会在笔记本中写下这种指示性极强,带有明显种族歧视和偏见的话?
邓斯顿显得很无辜,他说,这句话是当天他在现场,上司警察局督察芬顿(Inspector Mark Fenton)对他说的。芬顿告诉他,死亡女孩有自闭症,案发前刚看过医生,“医生很可能提到孩子的病情无法治愈”。紧接着,芬顿说:“中国文化中,女孩不如男孩受重视。”邓斯顿表示,他只是把听到的话,选择比较重要的内容记录下来,但这些内容只作为参考,不会左右他的判断。
曼尼:笔记中出现这种有明显种族歧视的话,怎么能保证你的调查方向不受影响?
邓斯顿:我的调查没有受这句话影响。在谈话开始前,她(林珊)还不是嫌疑人,否则我在谈话中不会错过她说的任何一句话。
曼尼:你的记录原则是什么?
邓斯顿:我只把认为重要的信息记下来。
曼尼:这条信息很重要吗?
邓斯顿:我不认为这条信息很重要,但这是上级传达给我的。
曼尼问邓斯顿,有没有把这句话传播给其他办案人员?邓斯顿承认,在后来警方开会时,他曾把这个信息传达给经手此案的其他警官,包括凶杀调查组高级探长札博。根据札博后来的证词,2006年初,他曾到亚洲文化研究中心专门作过关于中国重男轻女的调查。
“中国文化中,女孩不如男孩受重视”,警方接受并认同这种信息,反映出加拿大社会对中国的某些误解。首先在信息选择方面,两国意识形态的差异,让加拿大人倾向吸取中国的负面信息。
早在中国大陆人移民加拿大之前,这里已有为数众多的港澳台华裔居住,其中多数人不会讲普通话,也没有去过中国大陆,对大陆的现状并不了解。以香港移民为例,上世纪70年代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和1997年香港回归大陆前夕,都有大量香港人移民到加拿大。经过多年努力,他们得以在加拿大立足,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也是加拿大民众认识中国的重要源头,而他们对中国大陆的认识仍停留在改革开放前,甚至“文革”时期。加拿大人从这些“老移民”中得到中国负面、过时的信息就不足为奇。
中国大陆移民大量涌入加拿大,是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其中不仅有通过正规渠道来到加拿大的技术移民,还有许多自身条件不够移民标准,为留在加拿大申请难民的人。这些难民申请者中,一部分人不惜一切代价,以歪曲事实诋毁中国的方式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人接受了“新老”移民提供的大量片面和不真实的负面信息,对中国产生很深的偏见,对中国移民的态度除了怜悯,还有轻视。
我曾采访过一个叫张虹的天津女人。她1997年以旅游身份到加拿大后,立刻不知以什么借口递交了难民申请。加拿大移民局直到2007年才作出决定,驳回她的申请,限其半年内离开加拿大。未婚的张虹在2006年生了一个孩子,父亲身份不明。得知难民申请被拒,她立刻重新递交申请,理由是:孩子没有父亲,在中国会被看作私生子。中国社会歧视私生子,中国政府会因她未婚生育的行为进行罚款。新申请递交半年后,加拿大移民局就批准了她的移民身份。
采访时,面对开心笑着的张虹,我感到异常屈辱。
1月22日的庭审采访是我的一位女同事完成的。那天傍晚,她回报社后气鼓鼓地说:“真是太不像话了,警方怎么能把这么有种族歧视的话当作证据!”我能想象她作为一名中国女性,坐在法庭上的尴尬和愤懑。
多伦多警察局凶杀调查组高级探长札博是一名有西亚血统的中年警察。他个子不高,皮肤黝黑。同多伦多的多数警察一样,札博体格强壮,留着修剪整齐的短发。他是调查林珊案的主要负责人。
2004年7月13日下午,距女儿溺死不足24小时,同邓斯顿谈话不到12小时,林珊再次被带到42分局,接受札博的盘问。录像显示,此次会谈从下午3点55分,一直进行到晚上7点08分。身心俱疲的林珊精神有些恍惚,在谈话结束时,她竟以为已经是翌日清晨。这次谈话的翻译是上文提到的陈楚标警官。
法庭上,有邓斯顿的前车之鉴,检控官聘请专业机构,将此次谈话的中文内容全部翻译成英文脚本,发给陪审团成员。之后的录像显示,陈楚标作为翻译尽职尽责,比张警官敬业得多。
同第一次谈话相比,这次谈话涉及更多细节。林珊说,冯媛媛不到两岁被送到中国让外婆抚养,除了因为自己身体不好,更主要是因为孩子不会说话。她和冯逸强以为加拿大的语言环境不适合孩子学说话,因为电视里讲英语,家庭成员却说汉语,这让孩子很困惑。
直到2012年,我的儿子扬扬入托多伦多的一家幼儿园,我才明白林珊夫妇的担忧并非毫无根据。两种语言的冲突让扬扬十分困惑。初到幼儿园,他经常习惯性地说汉语,立刻会被老师制止。多次之后,扬扬选择用肢体动作代替语言,而手舞足蹈又常被老师视为调皮的表现,于是罚站成了家常便饭。不能表达自己,又经常挨罚,扬扬对去幼儿园十分抵制。
语言冲突几乎是每个移民家庭面临的问题。许多大陆新移民父母为了保留中国文化,尽量对年幼的子女说汉语,但孩子长大后,很正常地把自己定位成加拿大人,抗拒说汉语。父母面临的难题已不是要不要保持中国文化,而是自身的英语水平能否同子女进行正常沟通。
我的好朋友,一对在1980年代初就移民加拿大的夫妇。他们20多岁的儿子失恋后,心情极度苦闷,两人却无法给孩子安慰。他们痛苦地对我说:“我们很想安慰他,但做不到啊!我们的英语水平,能满足在加拿大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可远达不到安慰孩子心灵的程度。”
为加深和子女的沟通,许多父母放弃了让子女说汉语,转而提高自身英语水平,但无论怎样努力,总是或多或少带有口音,难免被子女轻视,甚至耻笑。这成了许多移民心中的痛。
这一切都是父母出生在加拿大的本地人所无法理解的。林珊案中,检控方不接受林珊的说法,认为夫妇二人把女儿送回中国,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抚养,进而认定这是冯媛媛返回加拿大不到半年即遭毒手的原因之一。
调查谈话快结束时,札博直截了当地问林珊,是否对女儿的死负直接责任?林珊很坚决地否认:“我怎么会把她往浴缸里扔呢?我怎么下得了狠心做这种事呢?”
札博问林珊还有什么要补充,林珊想了想说:“警方还没有明确表示我有嫌疑,但同警方接触后,我们全家都感到警方的指向比较明确。我理解你们的想法,但希望你们能够还我一个清白。”
这次谈话之后,札博经过近10天的调查,仍认为林珊不能排除嫌疑。7月22日,他再次把林珊传唤到警察局录口供。这次谈话的时间长达5小时42分钟。
札博说,他有一个患有重度自闭症的侄子,明白抚养一个自闭症的孩子有多困难,所以非常理解林珊的感受。
林珊回应:有母亲李青的帮助,抚养冯媛媛并不困难。母亲非常能干,为家庭提供了很多帮助,自己不觉得累。
札博问,根据警方拍摄的现场照片,浴室地面上完全没有水,是不是有人在案发后清理了现场?林珊并不同意他的猜测。她说,现在是夏天,气候非常干燥。如果警方在案发几个小时后才拍照,浴室的地面已经干了。
录像显示,这时札博突然问林珊最近有没有受伤。林珊说没有。札博立刻问她左膝为什么会有一块乌青。林珊下意识地用手挡了一下左膝,然后坚称自己没有受伤,并抬起膝盖给札博看。
札博说,警方在冯媛媛溺死的浴缸上,找不到任何人的指纹。他认为有人在案发后故意擦拭过浴缸,企图毁灭证据。林珊对此表示不可思议,因为家人每天洗澡,一定会碰到浴缸,不可能不留下指纹。
谈话最后,札博说,此案仍然存在疑点,林珊有重大嫌疑,但警方还没有下定论,否则不会进行此次谈话。林珊对札博的话表示出恐惧。她认为,警方已经假定了她存在强烈的杀人动机,又肯定孩子不可能自己爬进浴缸溺死,从而把她定位成嫌疑人。
同林珊这次谈话后,札博陆续和警察、验尸官、医生、鉴证科工作人员等各界专家会面,继续调查取证。直到半年多以后,2005年2月28日才发出逮捕令。
律师威尔丝质疑札博看似投入很长时间取证,完成的工作并不全面。对于林珊口供中提到的一些情况,他完全没有去调查核实。例如事发当天,冯逸强和李青去帮忙照料的亲戚一家,札博从没有同他们联络;林珊对浴缸周围找不到指纹困惑不解,而札博也未向冯逸强或现场警员询问指纹为什么会消失不见。
札博辩解称:“经过和林珊的谈话,我当时已经肯定这是一起凶杀案,只是还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在此后的调查中,我认为没有必要再向专家以外的其他人了解情况。”
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强烈质疑:林珊案的现场被严重破坏。
时任多伦多警方鉴证科探长的麦基恩(Richard McKeown)在案发不到两小时后抵达现场。他没有进行现场勘察,只是拍摄一些照片就离开了。4天后,他的同事戴维森(John Davidson)再次进入现场拍照并取证。
据麦基恩回忆,他当晚离开现场后,把照片和笔记移交给同事戴维森,从此再没有经手此案。他不知道戴维森是什么时候回到现场取证的。事实上,直到2006年4月案件初审前,两人虽然都在42分局工作,却从未就此案进行过任何交流。
辩护律师曼尼质问麦基恩:为什么不在案发当天进行取证?他辩解说,警方当时没有得到法庭的搜查令,取证可能会给日后带来麻烦,而且推迟取证时间对此案的调查没有影响,因为案发现场已经封锁,证物不可能被移动。
曼尼问,浴缸内的水含有漂白剂和洗涤剂等化学物质,如果没有及时取样,会不会很快挥发?麦基恩说会挥发,可他认为水里的化学物品在此案中不是关键证据。
曼尼随后展示了40多幅麦基恩和戴维森两人在现场相同角度拍摄的照片,向陪审团进行细致对比。在这四天里,屋内大量物品有明显被移动过的迹象:冯媛媛死亡的浴室内,洗漱台上的一个黑色男用钱包不翼而飞;地上的儿童浴盆里,三件物品有明显被移动的痕迹;浴盆旁原本叠放的水盆和小板凳被分开放在地面上;一个垃圾桶被搬到卧室的书桌下。卧室内一部手机不见踪影。
一楼餐厅内的大量物品也有被移动的迹象:桌椅摆放位置被改变;客厅茶几上的电视遥控器被移动过;咖啡桌上凭空多出一个纸质咖啡杯和一个空塑料水瓶等。更离奇的是,厨房冰箱内不知被谁放了一块肉和一瓶酒。
现场被破坏最严重的是冯媛媛溺死的浴缸。根据戴维森稍后的证词,他曾试图在浴缸内外壁、浴缸上方的墙壁和浴缸内,水面以下的侧壁采集指纹,但这些地方“像水晶般洁净(Crystal Clean)”。戴维森认为这很不正常,因为浴缸旁边的马桶和洗漱台布满了灰尘和多人的指纹。他推测浴缸是被人用清洁剂清洗过才会这么干净。
对比照片的过程中,曼尼对屋内每一件物品位置的变化询问麦基恩,而麦基恩只能以“不知道”“没有解释”作答。他辩解称,尸体的发现和抢救都是在二楼,一楼物品的变化与案情毫无关系。
曼尼:如果一楼不算现场,警方在取证时,为什么要拍摄大量现场照片?
麦基恩:照片只是用来作参考,以便警方了解现场有哪些物品,以及它们的大致位置,不需要反映确切位置。
但辩护律师威尔丝告诉陪审团,同麦基恩的轻描淡写不同,警方对案发现场的变化很重视。邓斯顿曾在2004年12月给近30名参与调查此案的警员发电子邮件,询问是谁移动过屋内的物品。有消息称,警方还曾对被移动过的物品作指纹分析,试图找出破坏现场的警员。
到底是谁破坏了现场?多名警方证人出庭作证后,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移动一楼物品的,竟然都是在现场值班的警员。他们认为一楼不是案发现场,因为警方用于封锁现场的黄胶带贴在二楼。
警员斯特沃根(Jack Stelwagen)作证说,他于2004年7月15日中午12点55分至下午4点35分之间到案发地点保护现场。“进屋后,我看到厨房的台面上有一块已经腐败的肉,上面有很多苍蝇。”
斯特沃根一直等到同事莫法特(Andrew Moffatt)来接班时才离开。离开前,他指着厨房台面对莫法特说:“看到那块肉了吗?你要不要带回家?”这是整个庭审期间唯一有玩笑意味的一句话,陪审席上发出一阵低沉的笑声。
时隔近4年,莫法特已经不记得斯特沃根的这个玩笑,也不记得自己有没有把那块腐肉放进冰箱。
帕特丽沙警官证实,案发当天,虽然不知道是谁擦拭了浴缸,但在福克斯对冯媛媛进行抢救的过程中,她亲眼看见冯逸强在浴室洗脸。
42分局的探员科尔(Detective Constable Jason Kerr)作证说,13日凌晨,他按邓斯顿的命令,带冯逸强到案发现场取回个人物品。抵达现场后,科尔让冯逸强在二楼卧室门口等待,他自己进入浴室,把冯逸强的手机和黑色钱包拿了出来。
尽管无法找出每一个破坏现场的人,可以确认,多数物品的移动与警方有直接关系,或是被警员亲自移动,或是在警方授意下被移动。
在加拿大,医院之外发生的死亡事件,无论是自然死亡、意外事故还是凶杀,警方都必须到场。死者被送入医院,医生检查确认后宣布此人死亡。宣布时间才是死者的死亡时间。
在医院宣布冯媛媛死亡的是医生彼得森(Karla Pederson)。她对冯媛媛尸体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抵抗外力留下的痕迹和淤伤,于8点45分宣布其死亡。检查结束后,彼得森和死者的3位家属进行了交谈。留守在医院的42分局警员戴维斯(Earle Davis)记录了他们的对话。
彼得森问:“孩子有没有跌倒或受过伤?”冯逸强夫妇异口同声回答说:“没有。”彼得森:“你们有没有打过孩子?”两人又矢口否认。此时,林珊突然毫无来由地对冯逸强说:“我要离婚。”冯逸强立即打断了她,两人开始用汉语争执。稍后冯逸强对彼得森说:“林珊很爱斯嘉丽(冯媛媛)。”
彼得森认为死者家属在谈话时没有任何可疑之处,与一般失去亲人的家属反应一致。以她的经验,“不同人面对亲人去世的反应不尽相同,激动或平静,大声哭泣或强忍泪水,都是正常反应。”
在彼得森的报告中,冯媛媛的死因是“溺水”,死亡方式“不明”,导致死亡的因素是“自闭症”。
警方的验尸结果同彼得森检查结果相似,但验尸官在尸体上发现4处可疑的淤伤。这成为本案重要的疑点之一。
当年给冯媛媛验尸的是泰勒(Glenn P. Taylor)医生。他分别在2004年7月15日,即案发两天后,和16日对冯媛媛的尸体进行了两次检验。第一次尸检,除了肺部和呼吸道进水外,泰勒没有发现其他异常。但第二天检验,冯媛媛的尸体出现了4处淤伤,“从耳根到肩膀之间的颈部左右对称各两处,左后肩一处,左后腰一处。”
泰勒分析说,左右颈部的淤伤可能来自冯媛媛溺水后的挣扎,当她尽力把头部伸出水面时,过度使用颈部肌肉所致;后肩部和腰部的淤伤可能是溺水后的施救人员造成的,例如拍打背部或进行胸部按压时,冯媛媛身体和坚硬的地面挤压所造成。不排除淤伤是冯媛媛在浴缸中,遭遇强大外力按压所致,不过若已沉入水中,只需施加不大的外力,就能令被害者无法站起来,所以即便验尸没有发现淤伤,也不代表死者不是被人杀害。
不管死者遇难原因是什么,可以肯定,淤伤是在死者还有心跳,血液还流通时造成的,也就是说,冯媛媛在生前曾遭到外力的按压,只是无法确定施力者是凶手还是救护人员。
控辩双方十分重视泰勒的证词,庭审过程中,当日到场的警员和医护人员,以及冯媛媛的家人都被问到两个相同的问题:1.你见到冯媛媛时,她是否还有呼吸?2. 你在实施抢救过程中,是否可能造成冯媛媛后背的淤伤?
所有人都否认抢救工作造成冯媛媛的淤伤。警方和医护人员都作证说,赶到现场时,冯媛媛已经没有呼吸。而冯逸强和李青都坚称警方赶到现场前,冯媛媛仍有心跳。
法庭审讯是用事实说话的过程:证人们在法庭上把自己所知的事实讲述出来,这期间控辩双方律师交叉对证人进行细致的盘问(Cross Examination),目的只有一个:澄清事实。庭审就是通过罗列事实来说服陪审团的过程。被告人是否有罪,完全由陪审团决定。
每个证人的可信度不同,陪审团难免会区别对待。因此控辩双方律师在选择证人时,尽量避免有前科的人作证。相比之下,医生和验尸官等专业人士的证词可信度就非常高。例如当一个法医证人在法庭陈述验尸结果时,他的证词通常不会被陪审团质疑。
人们很少想过,如果法医作伪证会怎样?
这里要提及一个看似和此案无关的人名:查尔斯·兰迪·史密斯(Charles Randal Smith),一名有超过20年执业经验的前安省资深儿科法医。
史密斯于1980年开始负责给猝死或死因可疑的儿童进行尸体解剖。1992年安大略省验尸官办公室创建儿科法医病理学部(Pediatric Forensic Pathology Unit)后,史密斯凭借丰富的经验加入该部门,成为安省最权威的儿科法医。10年间,他进行了数百宗解剖检验,并多次在法庭作证。
2002年,安省医师和外科医生学院(Ontario College of Physicians and Surgeons)对史密斯之前进行的3宗死因可疑的尸检报告结果展开调查,发现报告中存在严重失误。一年后,他被吊销尸检资格。监管机构针对他过往尸检报告展开全面调查。
经过3年的调查,2005年6月安省首席验尸官下令重新审查由史密斯经手验尸并作证的44宗案件。审查结果显示,44份报告中,有20份报告出现严重问题,其中13宗案件的被告因他的证词被定罪。
报告显示,史密斯验尸时,经常抛开病理学知识,对死者的死因进行主观预测。这些预测结果被送上法庭后,成为对被告不利的证词。
作为儿科法医,史密斯面对的被告多是刚失去亲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其渎职行为,令这些父母在痛失亲生骨肉的同时,又背上凶手的罪名。
在其作证的多宗案件的庭审中,辩护律师都对史密斯的检测结果提出质疑,但他丰富的工作经验更让陪审团和法官信服,最终导致多人含冤入狱。
2011年2月,安省医疗监管机构吊销了史密斯的行医执照,原因是他执业期间的“可耻的行为(Disgraceful conduct)”。直到2014年,安省法院对史密斯曾作证的案件的复查工作仍未结束。
值得庆幸的是,史密斯没有在林珊案中为冯媛媛验尸。但让辩护律师咬住不放的,是冯媛媛的验尸官泰勒的证词。多伦多儿童医院病理学主任医生泰勒不是法医,只是一名儿童病理学家,而且,他是史密斯的学生。
2008年1月,泰勒为本案作证期间,针对史密斯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泰勒作为证人的可信度不可避免地遭到辩护方的强烈质疑。为保证陪审团不被错误信息误导,辩方律师在1月31日开庭前,向法官要求延缓陪审团上庭,先由法官和控辩双方对泰勒的证人资格进行评估。
面对法官,泰勒承认此案是他第一次检查溺毙的尸体,而且自己并不具备法医资格,可他在验尸官(Coroner)的授权下,每年大约会进行130次尸检。
法官本奥托(Justice Benotto)一度接受辩方律师对泰勒权威性和可信性的质疑,禁止他在陪审团面前作证。之后检控官多次提出申诉,强调泰勒是控方重要证人之一;和史密斯不同,其检验结果不是凭空猜测,而是基于大量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因此有必要让陪审团了解泰勒的证词,以作为他们评判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检控官的努力下,泰勒最终走上了证人席。
重新开庭,辩护律师抛出法医和验尸官们在2004年案发时仍遵循,后来被取消的法医工作守则第631条,质疑泰勒证词的公正性。该条文要求执行人员坚持类似“有罪推论”(Think dirty)的原则,即先将死亡认定为他杀,然后再通过尸检判断能否证明死因是意外事件。这种假设同加拿大司法制度所秉承的“无罪推论”(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恰好相反。
泰勒辩解称,即使有此条文的规定,他通常只会把他杀作为致死的可能性之一,不会轻易下结论。不过他承认工作中的确承受了来自上级验尸官的压力,因为上司总要求他的结论非黑即白,而很多情况下,“尸检结果经常只能游离于中间的灰色地带。”
对于泰勒在第二次尸检中发现的淤痕,辩护律师曼尼质问泰勒,如果有人拍打冯媛媛的背部,试图帮助其呼吸,是否也可能导致淤伤?泰勒表示同意。检控官让泰勒选择,外力和痉挛两种致伤原因,哪一种更像是造成冯媛媛淤伤的原因。泰勒非常谨慎地表示,自己也无法分辨两种原因所致伤痕的差异。
曼尼对冯媛媛后背淤伤提出了多种致伤的假设:冯媛媛被父亲从浴缸中大力捞出,继而又惊恐地摇晃孩子的身体所致;孩子的外婆采用不正确的抢救方式,猛拍冯媛媛背部所致;医护人员当日实施心肺复苏抢救时,用力按压胸口,使死者颈背部撞击到坚硬的地面所致。甚至在案发前,母亲给冯媛媛擦拭嘴巴周围的巧克力残渣,她抗拒地左右摇晃脑袋,也会造成颈部肌肉拉伤。
众多假设中,曼尼唯一否定了淤伤是被人在浴缸中按压所致的可能。因为如果被人压在浴缸里,冯媛媛一定会双手乱抓,挣扎,身体其他部位难免撞击浴缸,产生淤痕,而且加害者会自然地抓住冯媛媛手腕以控制其行动。泰勒不仅没有从尸体其他部位看到淤痕,即使在死者指甲上也未发现任何破损、血迹以及他人的皮屑,无法找到遭人施压的痕迹。
泰勒没有辩驳,只是频频点头说:“有可能。”
检控官列维在交叉盘问中,针锋相对地反驳了曼尼的观点。他提出,如果冯媛媛身体已泡在水中,加害者无须施加很大外力,只要轻压其头部,就能使其溺毙,所以在尸体其他部分找不到淤痕也属正常。他甚至假设,如果凶手在行凶前,用浴帘盖住冯媛媛,死者的指甲中必然不会发现他人的皮屑和血迹。对于列维的假设,泰勒同样以“有可能”作答。
如前文所说,加拿大的法庭上没有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两方律师的工作是抓住证人在证词上的漏洞、疑点或矛盾之处,通过向证人提问的方式,展现在陪审团面前。陪审团不会就任何一段证词给出结论或倾向,他们的判断只在最终宣判时才会体现。庭审中控辩双方律师对证词的每一次质疑,都在为己方的胜算增加筹码。
多伦多的终审法庭没有窗户。推开一扇厚重的木门,正对着的是高台上宽大的法官座席。大门和法官席之间,依次是文书席、控辩双方的律师席、被告席和听众席。法官席的右边靠墙位置是由木栏圈起,有两排座椅的陪审团席位。法官和陪审团之间有一个座椅,是证人席。法庭墙壁和听众席的座椅都采用材质很好的隔音材料,大门一关,外界的声音就被彻底隔离在门外,配上天花板昏黄的灯光,宽大的法庭给人一种压抑感。
2007年12月19日,法庭播放了案发当日冯逸强的911求助电话。冯逸强声嘶力竭的叫喊、因惊慌发出的粗重的喘息,还有背景的哭声一起在法庭内回荡,似乎把法庭变成了真空,令人窒息。
第一段录音中,911工作人员刚接通电话,对方就已经挂线。证词显示,这是林珊拨打的电话。电话接通后,不知什么原因她不说话;第二段电话距第一段相隔不到两分钟,拨电话的是冯逸强。他在电话中喘着粗气,高喊:“我的女儿,我的女儿溺水了!我需要帮助,需要救护车!”
工作人员立刻指导冯逸强对冯媛媛进行人工呼吸。冯逸强把电话交给林珊,自己按照指导抢救女儿。同丈夫相比,林珊的语气稍显平缓。在她与工作人员通话过程中,可以听见旁边有做人工呼吸所发出的呼气声音。生涩的英语令林珊难以和工作人员沟通,电话转给了林珊家的房客。工作人员在电话里问,溺水儿童是否还有呼吸,这名房客说“没有”。不久,警方赶到现场,录音中突然爆发出林珊的哭声,并喊着“我不知道,我不知道”!
和冯逸强通话的是一名叫亨特(Hunter)的工作人员。据他回忆,通话过程中,他感到情况十分紧急。为保证冯媛媛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护,他没有把电话转到普通话服务,因为转接电话可能需要等待。亨特也承认,林珊挂断第一个电话后,按照规定应该回拨,但当天工作太繁忙,他没有时间把电话打回去。
在北美遇到紧急情况时,无论需要警车、救护车还是救火车,都可以拨911求助。电话拨通后,接线员会询问需要哪方面的帮助,然后转到相应部门。为了缓解911专线的压力,这些部门还分别设有热线电话,用以处理非紧急情况的求助。
遗憾的是,很多新移民和留学生对此并不了解,他们认为加拿大是一个保护人权的国家,所以当遇到矛盾或争执时,无论情况是否危急,首先想到拨911报警。这就导致警方经常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出警。
典型的案例是夫妻之间发生矛盾而报警。2005年夏天,我租住的房屋内有一对来自南京的年轻夫妇,因丈夫同异性网聊发生争执,进而升级成互殴。身材瘦小的丈夫在冲突中没占丝毫便宜,身上伤痕累累。两人很快被其他房客拉开,但妻子心里觉得很委屈,不顾别人极力劝阻,拨打了911。她的英语水平不高,让我给她做翻译。我对接线员说两人已经没有身体冲突,但接线员并不相信我的话。
几分钟后,一辆警车停在房屋 门口,下来两个身材魁梧的警察。妻子想对警察倾诉自己的委屈,但她没想到,加拿大警察和中国警察处理案件的方式截然不同,他们不是家庭矛盾的调解员,一旦出警,就要拘捕嫌疑犯。当看到身材瘦小的丈夫被警察推到墙边,两手被反铐时,妻子爆发出一声惨叫“NO!——”然后她脸上挂着英勇就义前的表情,异常冷静地对我说:“你去告诉警察,我爱我的丈夫,不准抓他。”
她不明白,当丈夫戴上手铐的那一刻,在警察眼里,矛盾双方已不再是丈夫和妻子,而是攻击犯和受害者。
丈夫被警车带走后,这位妻子立刻召集在多伦多的亲朋好友商量营救丈夫的对策。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让丈夫无罪开释的方法是妻子翻供。这位妻子最终对警方全盘否认同丈夫有过肢体冲突。警方因为没有证据,第二天把丈夫无罪释放。
这种报假案的闹剧在多伦多华人社区屡见不鲜,警方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通常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都会拘捕丈夫。当地华人论坛曾有一位妻子发帖求助,由于她的不冷静,令丈夫被捕。虽然她全盘翻供,无罪释放的丈夫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从警察局出来后再也没有回家,直接提出离婚。
曾有一名警察在聊天时问我:我处理过很多中国夫妻因发生冲突报警的案子,为什么他们多数人后来会翻供?我无言以对。中国文化背景下的婚姻不是几句话能够解释清楚的。
自终审开始后,每当证人回忆案发当日的情形时,林珊就会摘下眼镜擦眼泪。随着庭审的深入,林珊的精神状态愈来愈不稳定,有时会长时间趴在桌子上,把头埋在胳膊里。有一次,默默擦眼泪的林珊突然放声大哭,法官不得不休庭。
如果林珊是凶手,她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在检控官看来,冯媛媛的疾病是导致其遇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就在冯媛媛溺死前几个小时,林珊和冯逸强还带着冯媛媛到多伦多华裔儿科医生梁国鸿的诊所就诊。据梁表示,林珊曾在2004年4月8日和7月12日,两次带冯媛媛到他的诊所就诊。
第一次见面,林珊给他带去了冯媛媛在中国的病历、核磁共振图和CT图。林珊当时说,中国医院诊断冯媛媛脑中长了一个肉瘤,压迫了控制语言部分的脑膜。这种病通过开刀可以治愈。
梁国鸿说,根据他的观察,冯媛媛的心智仅相当于1岁到1岁半的幼儿,行动能力类似两岁到两岁半。在同林珊谈话时,冯媛媛无法安静地坐着,经常四处走动,翻看诊所内的东西。
林珊提供的诊断资料显示,冯媛媛脑部囊肿直径不超过1.6厘米,无须治疗。CT显示冯媛媛脑部结构没有异常;脑波扫描图也很正常。梁国鸿诊断冯媛媛患的是“整体发育迟缓”。这种病不能通过手术或其他医疗手段快速治愈,是一个长期理疗的过程。如果充分利用加拿大的各种医疗资源,最好的结果是冯媛媛和同龄人的心智差距不会拉大,但不可能恢复到正常人的水平。
据梁国鸿回忆,案发当天林珊听到诊断结果后显得非常失望,似乎不愿接受这个现实,还反复询问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治疗。
“我觉得她们(林珊夫妇)希望听我说,斯嘉丽有一天可以恢复正常。”梁国鸿记得,当听到家长可以利用加拿大的资源,把冯媛媛送到特殊学校,接受特殊教育时,林珊的表情就略显放松了。
辩护律师威尔丝问他,以他的经验,当听到孩子的疾病无法治愈时,家长是否都会表现出失望和焦虑。梁国鸿说,这是正常的反应,比林珊更加激动的家长也不在少数。
梁国鸿对陪审团说,他当天没有对林珊和李青提到“自闭症”这个词,因为他感觉在中国,人们对这种病的理解常超出病理本身。“我不想扑灭这个家庭对孩子的希望。”
梁国鸿关于林珊对诊断结果很失望的证词,冯逸强并不认同。
2008年2月13日,冯逸强作为辩护方唯一证人出庭作证。30多岁的冯逸强皮肤白皙,戴着眼镜。庭审期间,他几乎每天早晨开车载着林珊和李青到法院,然后去上班;下午休庭前,他已等在法庭外,接两人回家。2007年本案庭审开始前,冯逸强已经和林珊分居,有消息称他和新女友住在一起。
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冯逸强在接林珊回家时,从法院到停车场这段距离,冯逸强总是低着头,微笑着,默默地牵着林珊的手走过。
冯逸强出庭作证的近一周里,没有用法庭配备的翻译。他对陪审团说,中国的医生都认为她脑部囊肿没有危险,日后可能消失。他和林珊案发当日在梁国鸿的诊所不仅没有特别失望,还很高兴,因为梁国鸿推荐冯媛媛参加一个儿童康复课程。
法庭上,冯逸强拿出一盒教幼儿学习颜色和形状的积木,这是冯媛媛生前,林珊教育女儿的工具。他告诉陪审团:林珊是一个称职的母亲,她能几个小时和女儿坐在一起,陪女儿做游戏。
可以听出,冯逸强的证词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在应检控官的要求,回忆冯媛媛生活习惯时,他说:“媛媛平日很好动,喜欢到处跑,尤其喜欢玩水,平日会自己把浴室的水龙头打开,但她平衡能力差……媛媛的劲很大,能单手拿起2升装的大可乐瓶。”
让检控官咬住不放的,是案发当日,冯逸强和李青外出时,林珊给冯逸强打的13个电话。
庭审早些时间,检控官曾向陪审团出示2004年7月1日至7月12日冯逸强的手机通话记录。记录显示7月1日至11日,冯逸强只用手机通话12次,而7月12日下午5点16分至傍晚7点20分,即冯逸强和李青外出的两个小时里,他的手机和家里的座机通话13次,其中有3次是冯逸强把电话打回家。
列维问冯逸强,这13个电话的内容是什么?冯逸强回答:是妻子打电话问我什么时候回家。列维问:林珊这么频繁地打电话,你有没有感到异常?有没有问林珊为什么催你回家?是不是家里发生了什么事?冯逸强回答没有感到异常,所以没有问林珊家里发生了什么。
列维对冯逸强的回答并不满意,认为冯逸强在回家前已隐约感到家中有事发生。“如果你没有感到异常,为什么一回家就直接上楼找冯媛媛?”
冯逸强辩解说,他记不清当天回家后依次做了什么,只记得回家后看到林珊在客厅看电视。得知女儿在楼上睡觉后,他立刻上楼叫醒女儿,这合乎情理。
检控官询问的另一个焦点,是找出清洁浴缸的人。按照冯逸强的证词,他的眼镜在施救过程中被弄脏。警方接替他进行抢救后他到浴室内清理眼镜,看到地上到处是水和呕吐物,就随手进行了清理。
多名警察作证说,他们赶到现场时,在二楼走廊上看到抱着孩子的冯逸强。列维质疑冯逸强为什么不在浴室抢救女儿,而是抱着孩子站在走廊上?是不是想抱着女儿下楼,以避免警方看到浴室内的情景?冯逸强完全否认了列维的推测。
列维又质问冯逸强,冯媛媛被放到卧室后,他为什么没有留在现场,而是后退到浴室门口,挡住了浴室,是否在向警方隐藏什么?冯逸强再次否认,他说当时全家人都很配合警方的工作,没有什么可隐藏的。
列维再次发难,质疑冯逸强作为一名父亲,在女儿生死不明时,为什么不留在抢救现场,而是去清理浴室。他让冯逸强详细描述在清理过程中用了哪块毛巾、是否也用同一块毛巾擦脸、眼镜和地面,用完后放到哪里,以及他清理时的姿势。对于这些问题,冯逸强均表示不记得了,但非常确定自己就是“清理现场的人”。
列维又问他是怎样擦拭浴缸边缘的,冯回答说:“不记得了,可能只是把水抹掉。”他的回答被检控官强烈质疑,因为浴缸的一侧紧靠浴室门,清理时必须把门关上,而当时警察就站在门口,冯逸强不可能关上浴室门来清理浴缸。列维斩钉截铁地说:“你不记得,是因为你根本没做过。”
检控方随后再次播放了事发时911录音电话。冯逸强在电话中说,孩子“在客厅里”,是“我妻子”先发现了女儿。这同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录音显示,警方赶到后,冯逸强约有40秒钟没有说话。如果他是清理现场的人,这40秒钟是他唯一可能行动的时间,而列维认为,冯逸强不可能在40秒钟内洗脸、洗眼镜、擦地,然后清理浴缸。
在列维的猛烈攻势下,冯逸强完全乱了方寸。他修改了之前的证词,说他可能是在警方赶到前,李青抢救冯媛媛时顺手清理了现场。列维再次质疑冯逸强的说法。他认为冯逸强发现冯媛媛尸体的同时,在浴室看到一些痕迹,显示林珊与冯媛媛的死有关,因此清理现场。
或许是要说出事实,抑或是为了拯救妻子,冯逸强在法庭上极力作出对林珊有利的证词。在检控方的追问和质疑下,他的努力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把陪审团拉到了相反的方向。
直到今天,每当我想起林珊案,脑海中还总是浮现出庭审后,冯逸强和林珊牵手而行的画面。
2008年1月11日,42分局警察帕特丽沙出庭作证。她是案发当天第一批赶到现场的警员之一。身着警服的帕特丽沙年龄不到40岁,身体瘦弱,面色苍白。同以往的证人不同,她是在一名男警员的搀扶下走进法庭的。
作证中的帕特丽沙情绪十分反常,在回忆冯媛媛在医院抢救的情形时一直在流泪。列维问她对当晚的记忆是否准确无误。她哭着说:“作为一名警察,一个母亲,自己永远不会忘记当晚的情景。”
列维问:“根据当时的情况,你是否认为冯媛媛死于谋杀?”
法庭寂静了两秒钟,突然爆发出一阵哭声,帕特丽沙情绪激动地喊:“谁会对一个小女孩下毒手!”说完泣不成声,几乎瘫倒。
帕特丽沙情绪失控,让在场的人十分惊讶。每个人都保持沉默,任凭她的哭声一阵阵地撞击着耳膜。
法官本奥拓不解地看着检控官列维,不明白他的证人为什么会有这种表现。虽然不知道哭泣的原因,一些人被帕特丽沙的情绪感染了,坐在被告席上的林珊和陪审团里几名女陪审员都在擦拭眼角。看到陪审员被证人的情绪影响,辩护律师打破沉默,起身向法官要求陪审团退席。
陪审团离开后,列维向法官本奥拓解释了帕特丽沙情绪失控的原因。
2008年1月1日傍晚,多伦多14岁的女中学生伦格尔(Stefanie Rengel)身中六刀,被杀死在家门外。该案是2008年多伦多第一宗凶杀案,在多伦多引起巨大轰动。警方在案发第二天就拘捕了两名疑犯——伦格尔的前男友,时年17岁的巴格肖(David Bagshaw)和其女友,15岁的梅丽莎(Melissa Todorovic)。警方发现梅丽莎在案发半年前就怂恿男友巴格肖杀害伦格尔。两人通过上千条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来密谋这起谋杀,而行凶的原因竟是那样幼稚:梅丽莎要巴格肖通过杀害伦格尔来证明他对自己的感情。
伦格尔的母亲,正是帕特丽沙警官。她在女儿遇害仅10天就走上证人席,为另一个女孩的死亡提供证词。触景生情,帕特丽沙在法庭上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
辩护律师威尔丝对帕特丽沙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她担心帕特丽沙的情绪会影响陪审团的判断,毕竟伦格尔案和林珊案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列维则辩解称,帕特丽沙是此案的重要证人,其证词至关重要。
本奥拓对帕特丽沙说:“我对你的遭遇非常遗憾,即使你因无法控制情绪而无法继续作证,我也能理解,但我们要避免陪审团受到与此案无关因素的影响。”帕特丽沙擦干眼泪,点头表示能够继续作证。本奥拓召回了陪审团,庭审继续进行。
如本奥拓所说,庭审过程中,只要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无论多重要,都不能让陪审团知道,以免影响陪审员的判断。庭审中,除了帕特丽沙的遭遇,陪审团也不知道验尸官泰勒的背景。
在加拿大,组建陪审团的过程冗长,成本也相当高,从节约法律成本出发,只有当检控官对一个案件进行重罪起诉(indictment)时,被告才有权选择是否组建陪审团,否则只能由法官判断被告是否有罪。通常情况下,面对重罪起诉的被告都倾向选择陪审团,毕竟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十多名陪审员,比让法官一人决定更加保险。
陪审团候选人是随机抽出,通常在200人左右。陪审员经控辩双方律师共同面试产生:每一个候选人需要独自面对控辩双方律师,回答他们的问题。所提问题视案情而定,例如之前通过媒体报道对案情了解多少;对某种罪名所持观点等。根据候选人的答案,双方律师都有权决定其是否能担任陪审员。
如果候选人通过媒体报道等途径掌握某个案件较多的信息,入选陪审团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控辩双方律师不希望陪审员被媒体左右。若候选人对某种罪名有很强的倾向性,也不太可能被选中。
控辩双方律师在选择陪审员过程中非常谨慎,都不希望选出的人在未来的庭审中作出对己方不利的判决。除了根据候选人的回答来决定陪审团人选,双方还各有20次无理由否决权。
所谓无理由否决,就是不以候选人的回答为筛选标准。控辩双方在面试前只了解候选人的姓名和职业,这并不妨碍他们作出有倾向的判断。曾有一名律师说,他在为一起性侵犯案的庭审选陪审员时,尽可能剔除那些喜欢做义工的女候选人。因为女性通常对性侵犯罪名比较敏感,而在加拿大做义工,经常要接触社会底层人士,甚至有犯罪前科的人,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普通人强,对心怀不轨的人有更高的评判标准。
除了性别和工作,族裔也可以成为无理由否决的因素,以避免审判结果被种族和地域观念影响。林珊案中的陪审团里就没有黄色面孔。
担任陪审员是加拿大公民的义务,如果入选陪审团,无极特殊原因,必须要坚持到庭审结束,陪审团作出裁决,才算尽了义务。一些人对担任陪审员十分抵触,因为庭审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工作单位虽受法律限制,不能将其解雇,但可以选择停发工资。法庭方面也不会对陪审员支付薪水,只会承担陪审员每日到法庭的车马费、庭审期间的午餐,以及庭审后期,陪审团闭门审议(delibration)期间的酒店住宿费。
候选人在面试前不知道将审理的是哪一宗案件,无法以了解案情为借口来逃避义务,但可以找其他理由,例如家境困难,不工作无法维持生计等。这些理由是否成立,要由控辩双方律师决定。逃避陪审员义务是一项罪名,会面临罚款、做社区义工,甚至被拘禁的处罚。
陪审团最多由12人组成,最低不能少于10人。庭审期间,陪审员的数量若因故少于10人,庭审就要终止,控辩双方重新选择陪审员,组建新陪审团。之后,庭审如同从未进行过,从头再来一遍,确保新陪审团对案情有足够了解。
林珊案的陪审团就“命运多舛”。2007年11月20日庭审之初,控辩双方选出了一支由5女7男组成的陪审团。庭审开始第二天,就因4名陪审团成员患严重感冒,不得不中断。待恢复后,一名陪审员心脏病突发,无法继续参加庭审,还有一名陪审员因违反交通规则,酿成严重车祸,官司缠身,必须退出。12个人的陪审团在庭审不到一周,就剩下10个人,若再减少一个人,法庭就需要重组陪审团。
11月27日,法官和控辩双方律师决定未雨绸缪,重组陪审团。新陪审团两周后组建完毕,由14人组成。庭审于12月11日重新开始,但开庭当天,就有一名陪审员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下去。好在此人退出后,陪审员数量仍超出12人的上限。法官本奥拓让多余的一名陪审员就地卸任,庭审继续进行。新的陪审团由7男5女组成,这期间有一人因家庭原因退出。此案的庭审最终由11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完成。
林珊案的庭审历时4个月。漫长的审讯对法官、陪审团和控辩双方律师都是一种折磨。庭审过程中,多数证词相当乏味,充满了各个领域的术语。
多伦多法医科学中心(Center of Forensic Science)的杰拉德作证时说:“我的工作性质相当于美国的CSI。”美剧《犯罪现场调查(CSI)》当时正在北美热映,他的话引来陪审员敬佩的目光。大家都坐直身子,目不转睛地看着他,似乎希望跟随他的证词进入惊险刺激的案发现场。
杰拉德的主要工作是化验分析现场证物的化学成分。其证词中充斥着生僻词汇。这些可能多数陪审员都无法正确拼写的单词,迅速脱去了杰拉德头顶“相当于美国CSI”的光环,让他成为一名普通的证人。陪审员们把身体靠回椅背,敬佩的目光也消失殆尽。
一天中最难熬的是中午1点开庭后的那段时间。午饭中的碳水化合物,配上证人令人费解的词汇和法庭内昏暗的灯光,令人昏昏欲睡。
我曾多次在下午开庭后,看到有陪审员打瞌睡。一名坐在前排,身材矮胖,总穿牛仔裤和T恤衫的男陪审员,在庭审中后期,几乎每天下午开庭后,都会低着头闭目养神一段时间。
除了陪审员打瞌睡,我有一次还看到法官本奥拓也用手托着腮,眼皮直打架。当时检控官列维正在向证人提问。看到法官昏昏欲睡,他没有停止发问,只是无奈地摇了摇头。
陪审员在法庭打瞌睡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法庭上每一段证词,都可能成为被告最终能否定罪的关键。
陪审团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非完美的制度,陪审员的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对证词的理解方向不一;陪审员的思维方式也不同,有的人可能不顾及证据和证词,坚持先入为主的观念;尤其是有的陪审员还怀有种族歧视和偏见。
虽然有种种弊病,但陪审团制度可能是目前相对公平的法庭制度。多人(十多名陪审员)的参与,令最终的审判结果受庭审外因素的影响最小。
2006年5月29日,林珊案初审。时任辩护律师的洪秉正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法庭颁布的媒体禁令(Publication Ban)。他对法官说,这是林珊的意愿,她希望审判能公正公开地进行。第二天,当地各中文报纸用“罕见”一词来形容林珊的要求。
加拿大法庭颁布媒体禁令主要有三个原因:为保护受害者或目击证人的声誉和安全;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或与性有关;确保媒体报道不会影响庭审结果。
以林珊案为例,媒体禁令的作用是把案件的传播范围控制到最小,以确保以后选择陪审员的工作能顺利进行。
林珊一家对此案的新闻报道非常关注。要求解除禁令,或许因为她们对媒体抱有很大的希望,试图通过报道博得社会的同情。
事实证明,林珊的决定并不明智。从报道内容看,无论记者对林珊怀着多大同情,报道一定不会脱离“林珊涉嫌杀害女儿”的主题。例如《现代日报》为保持报道的连续性,每日新闻多以“林珊涉嫌溺毙亲生女儿冯媛媛,被控二级谋杀的庭审,昨日……”开头,其中“溺毙”“二级谋杀”等词必定影响读者的主观判断。
对于案件本身,当地英文媒体关注程度不高,报道只是围绕警方发布的信息和庭审本身进行,不会包含多少对林珊有利的信息。而多伦多中文媒体虽然数量众多,却无法对当地社会产生大的影响。
多伦多的中文媒体数量过去几年呈飞速发展趋势。2008年,多伦多有4家中文日报、20多份免费周报和3家中文电视台。
从数量看,华人媒体绝对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可是在报道内容和社会地位上,中文媒体摆脱不了少数族裔的局限,无法和主流英文媒体相提并论。
华人媒体在报道方向上的局限性,从犯罪和车祸等新闻的选材方式可见一斑。一件涉及华裔或越裔(多伦多有相当数量来自越南的华裔)的新闻,哪怕只是一起车祸,报道也会图文并茂,放在前几版的醒目位置;不涉及华裔的新闻,即使是恶性杀人案,通常也只是翻译英文新闻,放在报纸中间不起眼的位置。
“族裔”在加拿大是个敏感词,加拿大警方在发布通告时,不会说明嫌疑人或受害者的族裔,避免被指责有种族倾向。中文媒体的记者为了不漏掉涉及华裔的新闻,会用各种手段打听案件当事人的族裔。
2008年夏天的一个傍晚,我偶遇一个车祸现场,伤者当时已被抬进救护车,看不出肤色。我只好向在场的一名警察打听,结果这名年轻警察拒绝透露任何信息,而且十分气愤地说:“难道不是华裔,你们记者就不关注吗?”
很遗憾,他说对了。后来我通过目击者打听到受伤的是一名印度妇女,给采访主任打电话询问意见,主任说:“不是华裔,就不必报道了。”
一名白人警察曾告诉我,警方开会时曾专门就中文媒体族裔观念强的问题进行过讨论。他说:“我实在不明白,既然移民到加拿大,就应该融入到整体社会中,你们为什么还是只关注自己族裔的新闻?”
这个问题让我难以回答,多数中国人移民加拿大后,似乎只关注自己的生活质量,并不在意是否能融入这个国家,在社会上占据一席之地。林珊通过媒体报道来影响社会舆论的想法,必须以华人取得一定社会地位为基础。提升社会地位的最快捷方式是参政,而多数中国人缺乏参与政治的热情。
每逢三级政府选举,候选人都会在选区内逐户敲门拉选票。2011年加拿大联邦大选前夕,我曾跟踪采访加拿大自由党国会议员候选人詹嘉礼(Jim Karygiannis)的敲门拉票活动。
詹嘉礼担任其选区的国会议员已超过20年,很多居民对他的面孔十分熟悉。敲开门后,他通常在简单的自我介绍后直入主题,介绍竞选纲领,讨论选区内的民生问题,结束时邀请住户在竞选当天去投票站,把选票投给他。
如果开门的是一张华裔面孔,詹嘉礼就会改变策略,不宣传竞选纲领,只介绍自己是谁、国会议员的性质,以及联邦大选的日期和投票的意义。最后,他会说:“我不求你投我一票,只希望你能够参加投票。”
对此,詹嘉礼解释说,选区内的华裔居民数量在过去十多年大幅上升,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们的投票率非常低,只有10%左右,远低于加拿大59%的平均投票率。
“投票是公民一项宝贵的权利,关乎到每个人的生活,许多华裔却轻易放弃了这项权利。我认为唤醒选民的投票意识,比自己得到一张选票更加重要。”詹嘉礼说。
2008年2月25日,经过控辩双方漫长的交叉盘问,林珊案的庭审进入最后一个环节:结案陈词(Closing Submission)。
结案陈词是在庭审最后阶段,证人都传召完毕后,由控辩双方律师分别向陪审团作的讲话。简单地说,控方律师告诉陪审团为什么被告有罪,辩护律师陈述为什么被告无罪。
3个多月的庭审中,共有39名证人出庭作证。面对大量的证词,陪审团难免会遗忘一些信息。控辩双方律师不仅要提取证人证词的关键信息,对陪审团进行总结,还要指出对手在指控或辩护中的漏洞。
25日这一天,法庭的旁听席增加了几张新面孔。其中一个短头发、身材矮壮、穿深色T恤的白人青年坐在最后一排。他是辩护律师威尔丝的男朋友,在附近的银行上班,庭审最后阶段请假来支持自己的女友和林珊。
曼尼和威尔丝的老板,多伦多著名华裔刑事律师洪秉正也来到法庭。洪秉正香港出生,在加拿大学习法律,是加拿大第一名华裔检控官。他个头很高、体型消瘦、皮肤白皙、手指修长,略微稀疏的头发总是贴在额头上,书生气十足。在法庭上发言时,洪秉正后背略微佝偻,两臂软软地下垂,贴在大腿两侧,这让他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学者,而不是整日和犯罪嫌疑人打交道的刑事案辩护律师。
在2006年林珊案预审中,洪秉正作为辩护律师,质疑验尸官泰勒“当一个人沉在水中,外界只需略微施力,就能令其无法起身”的说法。他抛出阿基米德定理,证明把冯媛媛压在水中所需施加的外力并不小,因为不仅要控制住不停挣扎的冯媛媛,还需对抗水的浮力。泰勒反驳说,阿基米德定理不适用于人已沉入水中这一情况。法庭的交叉盘问由此转为一场学术辩论,最终以泰勒承认自己不是物理学家结束。
洪秉正接受采访时说,结案陈词中,后发言的一方比较有利,可有的放矢地反驳先发言一方的观点。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辩护方在庭审中没有传召任何证人,就可以选择在控方之后作结案陈词。本案的庭审,辩护方传召了冯逸强一名证人,这令他们别无选择,只能先作结案陈词。
随着决定命运的时刻越来越近,可以看出林珊巨大的压力。在25日之前几天的庭审中,她经常趴在桌子上,把头埋在胳膊里,有时还会默默流泪。2月20日的庭审中,林珊突然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
25日开庭后,凶杀调查组探长札博向法官报告:他在前一天深夜接到电话,号码显示是林珊。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不能在法庭外同被告有任何联络,札博没有接电话。由于此事和正在进行的庭审无关,法官没有调查林珊深夜致电札博的原因。
辩方的结案陈词由威尔丝进行。她提醒陪审团,根据加拿大法律,陪审团在审议时,如果对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仍有疑问,就要裁定被告无罪。只有全部陪审员都确信林珊是凶手,才能给她定罪。林珊是否应被定罪,不取决于她能否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控方是否能证明其有罪。陪审员要明确区分证人证词中的假设和事实。证词中所有假设内容的成分,如“或许”“应该会”“很有可能”,都不能成为裁决的依据。
威尔丝对林珊的作案动机提出质疑。她说,女儿的病情不是林珊的犯罪动机,案发前医生对冯媛媛病情持乐观态度,而且加拿大政府会帮助林珊夫妇支付相当一部分治疗费用。母女感情也不是林珊的犯罪动机。冯媛媛曾被带回中国抚养,同父母分离了一段时间,但林珊夫妇主动把冯媛媛从中国接回了加拿大,而且林珊在母女团聚后,一直悉心照料女儿。林珊对事业的追求同样不是犯罪动机。证据显示,限制林珊职业发展的不是冯媛媛,而是有限的英语水平。林珊已经接受这一事实,案发前决定在家中做全职母亲。
威尔丝还质疑警方是否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案件发生在2004年,为什么凶杀调查组探长札博在两年后才调查中国重男轻女的问题,是否因为警方当时缺乏足够的证据对林珊提出指控。
在采访林珊案的过程中,我明显感到威尔丝对林珊投入了很深的个人感情。她同林珊接触时,比一般律师对委托人的态度更加亲密。例如,法庭内,她对林珊说话时柔声细语,语速很慢,如同母亲和刚学说话的孩子沟通;法庭外,她和林珊走在法庭走廊时,经常下意识地搀扶着林珊的胳膊。这些细节,令人感到威尔丝对林珊充满了同情和理解。
一名认为林珊有罪的记者告诉我,庭审开始前,被告同代理律师沟通案情时,必须向律师坦白自己是否作案,哪怕这名被告有罪,却希望律师作无罪辩护。只有掌握实情,律师才能作充足的辩护准备。所以庭审开始时,律师通常已经知道自己的委托人是否真的有罪。“从威尔丝对林珊的态度看,她好像不是在同一名杀害女儿的凶手打交道。难道林珊真是无辜的?”这名记者对此很疑惑。
作为案件的总结发言,威尔丝在进行结案陈词时,似乎终于找到宣泄自己情感的机会。她动情地向陪审团描述了林珊作为一名母亲,失去女儿后又被控成为杀害女儿凶手所承受的双重打击。
“坐在被告席上的瘦小的母亲,她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国家,想要展开一个全新的生活,但失去了女儿。更可悲的是,她被当作杀害女儿的凶手。今天,她的命运掌握在你们手中。我希望陪审团能够慎重审视这起案件的所有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发言过程中,威尔丝站在陪审席前,情绪激昂,双手随着嗓音的高低上下挥舞。因为激动,她还数次声音哽咽。
“这宗案件有两名受害者:意外溺毙的冯媛媛、失去女儿又被警方指控为凶手的林珊。”威尔丝以这句话结束了她的发言。
“冯媛媛死在母亲林珊的手里,因为林珊无法独自照顾一个自闭症孩子。”2月27日,列维以这句话开始了检控方的结案陈词。
如洪秉正所言,作为后发言的一方,列维的结案陈词同之前威尔丝的发言针锋相对。
他说,冯媛媛的病情可以成为林珊的作案动机。案发当天,林珊从医生那里得知媛媛的病不能快速根治,绝望之情可想而知。
林珊同女儿的关系也不如正常母女般亲密:冯媛媛短短的四年半生命中,有两年半住在中国。女儿离开加拿大的时间里,林珊虽然会与女儿通电话,但有沟通障碍的冯媛媛显然无法在电话里和父母交流。回到加拿大时,冯媛媛已不认识父母,也不会喊“爸爸妈妈”,甚至睡觉也和李青在一起。案发傍晚是林珊首次独自照顾淘气的女儿,多重因素汇聚在一起,令她在某一时刻,内心被愤怒和失望充满,顿起杀心。
列维提醒陪审团,不必揣摩林珊的作案动机,因为控方并不认为林珊是在精心策划后作案。此案没有目击证人,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陪审团不必在谋杀和意外死亡之间权衡选择,只要根据双方出具的证据,考虑此案是否是一起谋杀案。
列维还向陪审团指出此案的多处疑点:林珊在接受调查时对警方说,冯媛媛很调皮,吃零食时,吃一口就扔掉,还用衣服擦嘴,但根据林珊的证词,案发前林珊在浴室洗厨具这段时间里,冯媛媛反常地在一楼安静地吃花生,这令人难以信服。
根据冯逸强的手机记录,案发当日林珊多次致电,催冯快点回家。最后一个电话是晚上7点20分,此时距林珊所说她哄冯媛媛睡着后下楼的时间已过去近一小时。列维说,如果林珊证词属实,冯媛媛在7点20分已经安静下来,林珊完全可以在客厅休息,为什么还要打电话催丈夫回家?
冯逸强当日回家后的行为也很可疑。有理由相信,林珊在多次通话中流露出一些内容或情绪,让冯逸强担心女儿的安危,所以这位平日很少过问女儿生活的父亲突然关心起媛媛的作息,进门后直接上楼寻找媛媛,而心虚的林珊则尾随丈夫上楼。
案发后,警方在现场浴缸旁的儿童浴盆内,发现折叠好的浴帘。按照林珊的说法,浴帘原本泡在浴缸内,不知被谁捞出放入儿童浴盆。依据常识判断,待洗的衣物应该摊开泡在水中,因此这些针织物品是人为折叠后放入儿童浴盆的。列维说,根据医生的证词,冯媛媛喜欢把玩具排列组合,而不是堆积起来,所以浴帘不是冯媛媛折叠的,而且浸水的浴帘十分沉重,只有成年人才能把浴帘从水中捞出来,当时在场的成年人只有林珊。
“我不必告诉你们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发生的次序是什么。我只要告诉你们,案发时浴室里有两个人。”针对威尔丝的发言,列维在结案陈词结束时说:“此案的受害者只有一个——冯媛媛。”
2月28日,列维的结案陈词结束后,陪审团转到附近一间酒店对案件进行审议。
为避免陪审员对案情的判断受外界因素影响,审议期间,他们不能打电话、读报纸、看电视,外出活动也要所有成员一起行动。在讨论案情时,陪审员必须全部在场,如果有人要上厕所,讨论就要中止。审议过程中如果对某个证人的证词有疑问,陪审团要向法官提出申请,集体返回法庭提取庭审记录。
审议过程中,陪审团要依次对检控官是否充分证明了三个因素进行评判:一、林珊杀害了冯媛媛;二、证明林珊杀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不是自我保护);三、林珊作案时神志清醒,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冯媛媛死亡。
有任何一个因素的答案是“否”,林珊都是无罪的。
庭审中众多的证词和证物,哪些可以接受,最终的决定权都取决于陪审团。控辩双方律师和法官在庭审中所说的话,都不是证据,仅供参考。
审议结果必须经全部11名陪审员同意后才能上交法庭。如果有人在审议过程中对某一因素有异议,陪审团就要反复审议,直到达成一致。
陪审团接受审议指导后退庭,前往法庭附近的酒店。其他人只能在法庭外等待。
陪审团审议的时间是上午10点到晚上9点。2月28日和29日两天里,陪审团未能达成一致,只得在29日中午返回法庭,再次听取关于第二次验尸时,冯媛媛身上出现新伤痕的证词。控辩双方律师分别节选验尸官泰勒医生的部分证词,由法庭书记员向陪审团宣读。之后,陪审团退庭,继续审议。
等待中,洪秉正律师同记者闲聊时表示,对林珊胜诉充满信心,因为控方的证据较弱,提出的所有环境证词都被辩方推翻。根据经验,正常情况下,陪审团在审议过程中会提出多个问题,而此案的陪审团只重新听取了一处证词,说明陪审员对案情较熟悉,预计审议很快就会有结果。
果然,30日中午11点45分,陪审团达成一致,返回法庭。
林珊再次坐回到被告席。冯逸强和李青则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
在现场所有人关注的目光中,陪审团代表向法官宣读审议结果:被告林珊二级谋杀罪名成立。
这一天我因其他采访任务,没有到现场。从同事的报道中,可以感受法庭当时的混乱:
“林珊被宣判罪名成立后,立即被法警戴上手铐。她披散着头发,不停地流泪,神情憔悴。其夫冯逸强双手抱头,泪流满面,最后妻子被押离去时,冯逸强曾伸手欲向妻子招呼,但林珊始终低着头,未望向丈夫及母亲。冯逸强目送妻子被押入内庭时,再也忍禁不住,失声痛哭。”(摘自2008年3月2日《现代日报》)
陪审团宣判前,林珊只是犯罪嫌疑人,在庭审全程没有戴手铐,并被允许保释,每天庭审结束后都能回家。陪审团宣布其罪名成立那一刻,她立刻被戴上手铐,押上囚车,送入监狱。辩护律师在宣判后立刻请求法官考虑林珊目前的精神状况异常,在刑期宣布前继续给予保释。本奥拓拒绝了这一请求,只建议律师递交一份草案,列举林珊在拘留期间需要的特殊照顾、居住条件和医疗服务等。
有消息称,2008年是冯逸强和林珊相识的第18个年头。走出法庭,即将迎来自己36岁生日的冯逸强没有接受任何采访,只是低头流泪。
李青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当女儿被押出法庭时,当庭高呼:“我们会支持你!要坚强,一定要坚强!”走出法庭后,李青表达了她的愤怒:“这是绝对错误的判决。(我们)要上诉,绝对要上诉!什么环境证供!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就定罪,我们一定要上诉!”
李青认为宣判结果是加拿大种族歧视的表现。她对陪审团的人员构成相当不满,因为在选陪审员时,3名华裔候选人被剔除,导致陪审团对中国文化缺乏了解。李青也对自己未能给女儿作证感到遗憾,认为辩护律师把她从证人名单中剔除是很不明智的做法,因为自己有能力打动陪审团。
检控官列维、探长邓斯顿和札博都对陪审团的裁决感到满意。札博说,虽然结案了,自己的心情很复杂,即对疑犯最终被定罪感到高兴,又对整个事件感到难过,因为涉案家庭失去了太多。
一直充满自信的洪秉正对结果非常震惊,走出法庭后立即表示要上诉。律师威尔丝双眼通红,潸然泪下。她拒绝回答中文媒体的问题,并指责说:“陪审团的判决是错误的,作为林的代表律师,我会继续相信她是无辜的,而作为林珊的同胞,你们都为她做了什么?”
威尔丝哭着指责媒体未尽力的做法或许不够专业,而作为第一次受理刑事案的年轻律师,对委托人投入个人感情,或许正是她敬业的表现。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后期出现在法庭的威尔丝的男友。按规定,每次庭审结束,法官退庭时,所有人要起立、鞠躬。3月1日退庭时,这个小伙子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起立鞠躬,而是四仰八叉地倚靠在座位上,嘴里喊着“不公平(not fair)!不公平!”
如今想起这对年轻的情侣,心里仍觉得他们非常可爱。
多伦多地处加拿大最南端,但由于纬度较高,又紧靠安大略湖,每年10月就进入冬天,气温直到来年3月才开始转暖,一年中有近半年是冬天。
2007年底至2008年初的冬天,多伦多天气尤其恶劣,经历了多场强降雪,堆积在高速公路两旁的积雪超过两米高。
林珊案的庭审,从2007年11月开始,横跨整个冬天,到2008年3月,积雪开始融化,空气中能闻到春天气息的时候接近尾声。
林珊的刑期于庭审结束两周后的3月14日宣判:终身监禁,10年不得假释。
加拿大的谋杀案分三大类:一级谋杀(First-degree murder)、二级谋杀(Second-degree murder)和过失杀人(Manslaughter)。
一级谋杀是指有计划、有预谋地杀人。此外,杀害执法人员、强奸杀人、绑架杀人、挟持人质致人死亡的行为,无论是否有计划,也都属于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指提前没有预谋、无计划的故意杀人行为。过失杀人是被告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具有犯罪心理,但不一定意识到会造成他人死亡。
量刑方面,一级谋杀的刑期是终身监禁,25年内不得假释;二级谋杀的刑期也是终身监禁,10至25年内不得假释。如果二级谋杀的被告有前科,则同一级谋杀一样,25年内不得假释。过失杀人的最高刑期是终身监禁,但不设最低刑期。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完全不需坐牢。
跟踪采访林珊案的过程中,我经常在心里梳理案情。陪审团最终认定林珊有罪后,我心中的几个问题始终没有答案。
首先,检控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对林珊提出起诉?由于案发现场被严重破坏,控方最终未能向陪审团出示取自案发现场的直接证据。
威尔丝曾在法庭质疑检控方,多数案件中,警方在拘捕疑犯一个月内就会提出起诉。如果证明林珊有罪的证据确凿,为什么警方在案发7个月后才对林珊提出起诉?为什么札博在案发近两年后才调查中国重男轻女的问题,并把调查结果当成指控林珊的证据之一?抛开其中种族因素,这是否证明警方难以找到有力证据,才想到在文化背景上找证据?
除了案发现场,警方在冯媛媛和林珊的身体上,也无法找到有力证据证明林珊有罪。我曾查阅一些资料,儿童从溺水到失去意识的时间最长可能达到两分钟。如果林珊是凶手,行凶时必然面对冯媛媛的挣扎。4岁的冯媛媛身体强壮,瘦弱的林珊若想把女儿按在水中近两分钟,必须用很大的力气,而且难免要抵抗女儿的挣扎和抵抗,皮肤可能被抓伤,但警方却没有从林珊手和胳膊上找到任何抓伤和扭伤。按照检控官的假设,林珊作案时可能用浴帘把冯媛媛蒙住,从而让两人的身体没有直接接触,可为什么验尸官在冯媛媛的指甲里找不到皮屑和纤维?冯媛媛的死因是否存在其他的可能呢?北美每年都会发生多起淋浴时滑倒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案发当日,林珊在浴缸内倒了洗涤液和漂白水。洗涤液类似肥皂水,会使浴缸壁变滑。根据证词,冯媛媛生前喜欢玩水,是否可以假设冯媛媛在林珊下楼看电视时醒来,看到浴缸内有水,自己爬入浴缸玩耍,结果不慎滑倒?由于浴缸太滑,惊慌失措的冯媛媛在水中无法站起,最终溺毙。
在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的情况下,陪审团只用了两天就认定林珊有罪,这其中文化差异对陪审团的影响有多大?庭审中,检控官数次提到冯媛媛生前的大多数时间是和外婆一起住,试图以此证明林珊对女儿的感情淡薄。而事实上,把孩子托付老人照顾,在华人圈是普遍现象。有相当数量的家庭在生孩子后,把老人从中国接到多伦多照顾孩子,还有一些人则像冯逸强和林珊夫妇那样,把孩子送回中国。
我居住的区域就有大量来自大陆的老年人,这个团体人数众多,而且同当地的文化不通,其中大部分是来照顾第三代的“保姆”。他们多数人完全不懂英语、不会开车,平日和女儿或儿子的家庭住在一起,每周有几个上午带着小孩聚集到附近的社区活动中心集体活动,跳广场舞、下棋、聊天,逢年过节还举办各种联欢会,俨然把社区中心当成了中国的老年俱乐部。
有人把这种现象归结于新移民工作压力大,没有精力抚养孩子。在我看来,是中国的传统文化造就了这个特殊的“保姆”团体。土生土长的加拿大夫妇在生育后也面临和华裔夫妇同样的压力,但他们的父母多数不会挺身而出,长期充当“保姆”的角色。他们很难理解祖父母长期抚养第三代的行为,因为在西方文化中,“生”“养”子女都是父母的本分。
2008年采访林珊案时,这些疑问一直缠绕在我心里。必须承认,当时这些疑问让我一直倾向林珊无罪。如今数年过去了,这些为林珊开脱的疑问,已不足以左右我的倾向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超乎常理、难以解释的问题:案发当日,冯逸强外出两个多小时里,林珊为什么和丈夫通话13次?这一超乎寻常的举动令她难以摆脱谋杀嫌疑。即使如林珊所说,通话的内容是询问冯逸强何时回家,这么频繁的询问令人不得不怀疑,家里应该是发生了什么,以至于林珊惊慌不安,迫切需要丈夫回家。
或许林珊没有把冯媛媛的身体按在掺有洗涤液的水中,看着女儿的生命慢慢逝去,但2004年7月12日的傍晚,她一定知道家里发生了不同寻常的事。
这个问题当初曾跳入我的脑海,却被我从思维的雷达上剔除了。如今审视当时的我,倾向林珊无罪,到底是源于理性的探寻,还是对同胞的同情?
在加拿大的十多年,我听过太多新移民失业、因生活不顺利离婚和自杀的故事。我认识在肉食厂切鸡肉的大陆IT精英;我曾经同中国的大学教授一起在餐厅端盘子;我还在超市里,从一对大陆物理学家夫妇的摊位上买过卤肉,据说这对夫妇出国前从事核研究工作。
或许当年审视林珊案时,我内心深处非常不情愿在那么多凄凉、伤痛的新移民故事之上,再加上一个新的故事,一个把毒手伸向亲生女儿的故事。
如今面对2008年那个刚成为记者不久的我,如果这名稚嫩的记者努力试图保持新闻的公正,思想却无意中被情感左右,以至于笔下的文字隐含着倾向性,我会对他说:“我原谅你。”
2008年3月之后,多伦多新闻不断:华人社区大规模反藏独游行、四川地震赈灾系列活动、北京奥运会系列庆祝活动、加拿大联邦大选、多伦多公交司机和垃圾工人大罢工……公众的视线很快就从林珊案上转移。偶尔有人在当地的华人论坛问:“不知道林珊现在怎么样了?”回应者寥寥无几。
就在林珊被人逐渐淡忘的时候,2010年洪秉正律师事务所向各媒体机构发出的一份传真,把她又拉回了公众的视线:安大略省上诉法庭在审理林珊案后,于2009年12月24日推翻其二级谋杀的裁定,下令重审此案。
上诉庭裁决书称,此案“过失杀人(Manslaughter)是更加合理的裁决,上诉人(林珊)本应有权向陪审团提交更全面公平的证据,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陪审团没有获得过失杀人这一罪名的正确引导,所以上诉被接受,此前的裁决被推翻,案件重审。”
案件定于2010年6月3日重新开审。这一次庭审不需要陪审团参与。控方律师仍由列维和莫蒂担任,而辩方律师除了曼尼和威尔丝外,还有洪秉正。庭审的法官已不是本奥拓,换成一位男法官。
其时,李青在中国申请赴加拿大的签证被拒,冯逸强已经再婚,两人都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林珊于当天上午10点被法警押上法庭。她的体型比入狱前更加瘦削,外貌也有了很大的改变,面色苍白,头发凌乱,戴口罩,赤着双脚。这天林珊没有穿橙色囚衣,而是套了一件精神病院用来束缚病人的粉色拘束衣。拘束衣的两袖特别长,末端被拉到林珊背后系起来。林珊的双臂在衣服的束缚下不能移动。
开庭后,就在洪秉正要发言时,林珊突然高声尖叫起来,用英语和带着湖南口音的汉语反复尖叫:“我要糖(I want Candy)、Tim Hortons(一个加拿大的咖啡品牌)、Tim Hortons,每个加拿大人都喜欢Tim Hortons(Every Canadian likes Tim Hortons)。”
一连串莫名其妙的话语令在场的所有人不知所措。洪秉正几次试图继续发言,都被林珊莫名其妙的话打断。林珊身边的一名女法警低声劝她安静,但林珊不为所动,继续尖叫。
看到林珊当庭失控,洪秉正只得向法官申请滞后开庭。法官立刻接受了他的请求,宣布立即休庭,开庭日期延至6月15日。林珊被法警带走时,口中仍喋喋不休,浑身发抖。
6月15日再次回到法庭,林珊依然面色苍白,但精神好了很多。上次开庭时穿的拘束衣不见了,改成粉红色高领线衣和灰色制服裤子,披散的头发也扎成马尾辫。
开庭后,洪秉正立刻向法官表示,林珊愿意对误杀冯媛媛认罪。
加拿大的法律采用认罪换取减刑的机制,允许被告通过认罪,获取较轻的刑罚。减刑的幅度,由控辩双方律师或被告和法官协商达成。
认罪换减刑是一种折中的处罚机制,如果控辩双方中有一方持有充足的定罪或脱罪的证据,就未必会运用该机制。
法庭上,检控官列维当庭宣读了双方共同起草的《事实协议书(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协议中重现了2004年7月12日傍晚的情形。
据林珊供认,她当天下午独自在家照看冯媛媛。由于天气闷热,女儿脱掉身上的衣服,爬进浴缸。这期间林珊曾试图阻止,但未能成功。她在气愤中想起上午医生说患有自闭症的女儿可能永远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在巨大的压力驱使下,她把冯媛媛的头按入水中。按压一段时间后,林珊发现女儿失去知觉。便把冯媛媛拉出浴缸,试图进行抢救,但冯媛媛再也没有醒来。
“惊恐、内疚的林珊不想让丈夫和母亲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她把冯媛媛重新放入装满水的浴缸,走下楼,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等待丈夫和母亲回家。”
列维宣读这段林珊亲口供认的犯罪细节时,法庭内格外安静,人们似乎回到2004年7月12日晚,站在玫瑰坡路上那栋住宅的浴室内,看着罪恶上演。
法官问林珊:“《事实协议书》中所述是否属实?”林珊回答:“是。”法官问她还有什么话要说。林珊哭着说:“我想要成为一个好妈妈。我还想要一个孩子,我不会再杀死另一个孩子。”
法官在判决时说,鉴于林珊作案时的家庭情况和心理状况都存在特殊因素,其本人对公众不构成威胁,在林珊愿意认罪,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庭接受控辩双方律师的提议,判决林珊过失杀人罪成立,处5年加一天的刑期。
根据加拿大法律,被告罪名成立前,在监狱或看守所住的时间,以1:2的比例,折合成刑期。林珊在15日的庭审开始前,已经坐牢30个月,可折合成60个月,即5年的刑期,加上庭审的一天时间,正好是5年加一天,因此林珊可当庭释放。出狱后的3年里,她必须定期向缓刑犯监督员(Probation Officer)报到。如果想离开安大略省,必须得到缓刑犯监督员的书面许可。
林珊在判决结果宣读完毕后,被当庭释放。
洪秉正退庭后说,冯逸强已经同林珊离婚,房屋也已转卖;母亲李青申请赴加签证被拒,林珊如今在加拿大无依无靠。洪秉正暂时在市中心为她找了一处居所,然后向监督员申请回国事宜。
辩护律师威尔丝6月15日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这是她唯一一次缺席林珊案的庭审。是否因为林珊签署类似认罪协议的《事实协议书》,令一直坚信林珊没有杀人的威尔丝极度失望,缺席了这最后一次庭审?我更希望她的缺席是有别的原因。
或许是提前进行了安排,洪秉正和曼尼没有陪着林珊一起走出法院,而是隔开一段距离,走在她身后。林珊一走出法院大门,立刻被众多记者包围。
林珊说,自己对所犯的错误付出了太多,案件发生后,心情一直非常沉重,再也没有快乐过。“杀害女儿是我一生中做过的最愚蠢的事情,我将为此后悔终生。我不恨我的女儿,我爱她,但我讨厌自闭症……我一定会再生一个小孩,当一个好妈妈。”
问到她未来的打算,林珊说:“过去两年对监狱的饮食很不习惯,需要先回中国调整一下,多吃一些中国菜,把身体调理好,再回加拿大成家,找份工作。”当说到吃中餐,林珊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我想喝汤,中国的汤。我会做饭,我是最好的中餐厨师。”
说这话时,林珊的脸上洋溢着笑容,一如那天灿烂的春日阳光。
林珊案随着林珊的释放宣告结束。我在随后几年的记者工作中,不时听到林珊案中的一些人的消息或见到本人。
2009年圣诞节期间,我曾给冯逸强打电话,想对他庭审后的生活跟进采访。此时冯逸强已经建立了新的家庭,不出意料地拒绝了我的请求:“十分感谢,但我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不想再接受任何采访。”他的声音很低,语速很慢,似乎十分疲惫。
李青在林珊被释放不久,从中国致电多伦多的一家中文报纸,哭诉林珊出狱后住在一间女子收容所,5个人住一个房间,挤在一起睡。林珊的身体在狱中受到极大折磨,瘦得剩一把骨头,急需回中国休养。
李青打电话的时间是北京时间凌晨3点,她因为女儿无法回中国,焦急得难以入睡,希望通过舆论的力量,让林珊早日回国。
电话中,李青坚持女儿是无罪的,签署《事实协议书》是争取提前出狱的无奈之举。当初为打官司,李青变卖了中国的房产,林珊在离婚后,彻底丧失了经济来源,所以即便是冤案,也没有财力继续打官司了。
这个电话,是李青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视线里。
威尔丝仍然是一名刑事律师。2012年震惊多伦多的刘冠华碎尸案中,威尔丝出任被告蒋春琪的辩护律师。同2008年相比,威尔丝已经成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
2014年3月21日,多伦多各大中文报刊头条刊登一则新闻:多伦多著名华人刑事律师洪秉正,因不堪忍受肌肉萎缩对自己身体的严重损害,为保留自己的尊严,又不违反加拿大的法律,趁仍有自主能力时,安排好后事,留下遗书,于数日前远赴安乐死合法的瑞士,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终年62岁。
报道称,洪秉正在2013年底被诊断患上“肌肉萎缩性侧面硬化病”,这是一种绝症。在准备遗书时,他四肢已经失去功能,躺卧时都感到呼吸困难。
洪秉正在遗书中说:“在我健康的时候,一直都是一个很独立的人,但现在我已经失去了所有的独立性,变成了生活的旁观者,而不再是一个参与者……考虑到这种病症不断恶化,我自然会决定何时离开这个世界,以结束承受的痛苦。我想有目标地面对死亡。实际上,正因为有了这个目标(安乐死),我心中反而宁静,痛苦也减轻了。”
2010年6月15日,在法庭外接受采访后,林珊同洪秉正和曼尼一起离开法院,快步向停车场走去。我跟在他们身后,用相机拍下了三个人的背影:矮小的林珊夹在两个高大男人的中间,一边走一边交谈。谈话中,她时而挥舞着胳膊,如同一个兴奋的孩子。三个人向远处走去,背影沐浴在春天温暖的阳光中。
2001年我刚到加拿大,租住在一栋民宅中。男房东有一次对我说:“你知道现在有多少人移民加拿大吗?每一班从加拿大飞往中国的飞机,几乎都是空的,再飞回来,上面满满的全是人!大家为什么移民加拿大?这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啊!”
这位房东在中国是一名按摩师,来加拿大后找不到正式工作,平日靠打零工为生。不打工的时候,他喜欢炒一盘鱿鱼花,坐在餐厅的角落里自斟自饮。说这话时,他刚喝完酒,口齿不清。
听到他的话,我眼前浮现出以前看过的一部好莱坞电影的镜头:满载着欧洲移民的轮船驶入纽约曼哈顿港湾,轮船从自由女神像下缓缓经过时,人们欢呼雀跃。
飞向加拿大的飞机上,也坐满了追求幸福的人们。在前面,是一个未知的、全新的国家,希望如绚丽的灯光闪耀着,他们无心顾及身后渐行渐远的故乡。林珊夫妇曾经就坐在他们中间……
(文中林珊一家人均为化名)
作者简介
胡彦鹏,男,1979年生于青岛。2001年留学加拿大,毕业于约克大学,现居加拿大多伦多。曾在多伦多现代日报、星岛日报任记者。现为自由撰稿人。
责任编辑 师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