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媒体增强自律性的分析

2015-04-29 06:16姜峥
文化产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自律性新媒体对策

姜峥

摘 要:新媒体以其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广、信息量大的特点而迅速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主要信息来源,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欺诈、信息安全、侵权等问题,究其根源是新媒体缺乏自律性。本文针对当今新媒体缺乏自律性的热点事件,对其进行原因分析,并由道德、职责和制度三个层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自律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所谓新媒体,通常是针对传统媒体而言的,指在社会信息传播领域出现的,建立在新技术体系下的媒体形态,如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移动电视、数字电视、触摸媒体等。虽然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信息传播,却也带来了欺诈、侵权、信息安全等问题。新媒体环境具有明显的大众娱乐化倾向,甚至有媒体绑架“公知”,将既定的想法凌驾在人们的认知之上。媒体不同于其他行业,其行为对人们的价值甚至整个社会导向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新媒体自律性值得关注。新媒体的崛起极大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规则,特别是在Web2.0时代,个人在信息传播的发布、接收两端都担当了主力,传统媒介模式中媒体、受众与监管者三者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显,而各种角色在重新选择定位的过程中,往往会走向极端。事实上,看似复杂的新媒体也有其不变的发展规律。从脸谱(Facebook)到开心网,从推特(Twitter)到微博,新媒体在全世界不断复制其崛起模式的同时,亦遵循着基本的发展趋势——不断降低信息传播的门槛与成本,进而导致话语权的分散和下移。而这一趋势形成的原动力,就是技术。

一、新媒体自律性缺乏的表现

近年来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信任危机频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近日披露的“外国小伙搀扶中国妇女被讹”实际上是外国小伙肇事并辱骂中国妇女;“济南菊花展过后市民哄抢菊花”实际上是主办方将参展花卉主动赠送市民;咸阳市科协领导按照无菌规定穿鞋套参观农业实验园,被说成是“怕脏”。守规被说成娇惯,赠送被说成哄抢,新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发声,虽然信息传播的“零门槛”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却也暴露出新媒体缺乏自律性的问题。

(一)缺乏客观性

一是过度夸大。这方面报道最多的就是食品安全领域。二是虚假捏造。如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曾发布张海迪入日本国籍、“7.23”动车事故外国人获天价赔偿的谣言。三是歪曲事实。典型的是蚌埠、济南的菊花展主办方赠花被歪曲成群众哄抢。

(二)缺乏理性

直到今天许多媒体依旧热衷于炒作和曝光,却漠视人文关怀。这种现象经常表现在对身处不幸的当事人身上,无论老人、妇女还是儿童,都不惜一遍又一遍的触碰他们痛苦的回忆,一次一次的揭开已经结痂的伤疤,只是为了让人们看到所谓“血淋淋的真相”,赚取善良人们的关注。可悲的是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新媒体领域,还普遍存在于传统媒体。

(三)缺乏法律意识

一方面表现在信息获取途径不符合法律程序。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新闻信息是以非正常途径获取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真相,但其合法性和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值得思考。另一方面表现在发布信息方面。比如2013年12月12日某格子店店主蔡某在微博发布“穿花衣服的女子是小偷,求人肉”的信息,信息一经发布,网友在未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发布大量该女子私人信息,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最终自杀。此外,一些传媒业自诩“舆论领袖”,沉浸在“法所不及”的幻觉中;有的单位为了消除舆论影响,逃避责任,主动支付媒体“公关费”,甚至有媒体主动向涉事的部门或人员索要“封口费”。

二、新媒体缺乏自律性原因

(一)信息缺乏监管

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使人们的互动增加了信息宣传的效果,但一些不良信息、恶意宣传却损害了当事人权益;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信息发布者少了现实中的约束,很容易造成诈骗、恶意诋毁等现象。另一方面“自媒体”时代的来临弱化了信息发布的事前监管。“人人都是信息源”的今天,监管者无法对所有用户制定统一的道德标准和准入标准,导致信息质量云泥之差;对数亿的信息进行逐一的审查和核实,无论是从人力、财力上都是不现实的。

(二)不同道德的冲突

一方面,我国新媒体普及程度远远高于公众的媒体素养,公众缺乏基本的舆论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缺乏信息的甄别能力和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跟风、从众心理严重;主流道德的缺失,网络的新新人类标榜“想怎样就怎样”、“怎样都行”的个人主义原则,使人们淡漠了善恶是非。另一方面,由于媒体与受众不再有明显界限,公众的参与可能将事件导向未知的后果;大量的商业网站及其员工为了吸引点击率,为了争上话题榜,不惜制造不实信息,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三)违法成本过低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存在法律空白。不少互联网用户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对其他用户进行人肉搜索。这种侵害他人隐私的人肉行为,不仅泄露其个人信息损害了其隐私权,还对这些用户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影响其在现实社会的生活,对其产生的后果没有办法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并且对网友这种技术的运用是否合法,没有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对媒体的腐败行为很难查处。网络上经常有类似于“代删贴子”的广告,专门帮助造谣者或一些被媒体披露有不法行为的部门有偿删帖,甚至连一些知名的网络媒体也暗中做起这种生意。这种行为一般很难查处,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约束。

三、面对新媒体技术的信息传播规则重构

自律与他律的定位。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承认有绝对的自由。在对自由的限制手段里,法律通过刚性的“他律”方式告诉人们不应该说什么,而自律则是一种软性的具有引导性的伦理道德规范。面对复杂的新媒体,要重构漏洞百出的信息传播规则,首先就要处理好他律与自律之间的关系,找准它们的定位。

首先,他律与自律之间不是一种矛盾关系。“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而法律规范一经确立又补充和发展了道德规范。”③法律在为社会成员制定一个基本评价标准和保障机制的同时,往往需要道德的帮助,促使整个社会将法律条文内化为社会成员普遍的共识与信仰。其次,他律与自律之间也不是一种共赢关系。在规则适用的维度上,二者虽可以共存,但绝不可能共赢,④它们就像天平的两端,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那么在新媒体领域,究竟二者谁应是主要的治理模式?或者换一种说法,对于新媒体技术的制约,究竟是优先适用自律还是他律呢?答案很明显,其实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应当首先将自律做好。如果能够做到自律,自然就无需他律,这也是英国媒介法上“以自律换自由”的理念。

四、媒体增强自律性的对策

约束主要是自律和他律两种。相对他律的强制性,自律则是柔软的带有引导性的规范。自律不仅包括道德层面的规范,还包括才、学、识等多方面的要求;不仅包括自我约束,还应包括强制力量的促进作用。无论是新媒体领域还是对其他组织的管理,都应首先将自律做好。因此,理论上来说如果能做好自律,也就无需他律了,自律约束成本虽低,但收效最大。

(一)强化新媒体的公共责任感

一方面,新媒体要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以行业间的互律带动新媒体的自律;要加强新媒体组织内部监管;建立组织内部道德文化,以加强社会道德约束;此外还需要树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信息的“零门槛”,也要求公众提升对信息的辨识能力和正确使用新媒体的能力。

(二)完善规范媒体行为的信息发布问责制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因此根据不同新媒体的各自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虚假信息要自觉抵制,并要及时公开真相,保证事件透明度,因此要建立信息发布问责的长效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实信息追根溯源,从源头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建立相关的配合机制,不仅是加强新媒体间的配合,还要加强新媒体与其他机构的配合,形成合力;建立督办机制,对公众关心的社会难点热点及时且持续的关注。

(三)加强新媒体管理的制度建设

要实现新媒体的自律还需要规则的辅助。通过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可以更好的对新媒体的自律进行约束。如人民网等30多家网络媒体签署《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200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推出首个《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12年,新浪微博制定《新浪微博社区公约》和《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维护微博的良好秩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措施在制定和执行上还在探索阶段,但还是为新媒体自律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耿建扩.《光明日报》“博客圈自律公约”系列报道成功探因[J].新闻战线. 2011(02)

[2]唐建英.关于虚假新闻与传媒自律的思考[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8(01)

[3]雷启立.新媒体给当代生活带来了什么[J].传承. 2012(03)

[4] 张欧.网络文化的意蕴[J].思想教育研究.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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