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
摘 要: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朱元璋力图从制度上预防与惩治贪污腐败。他制定低俸禄与低办公经费制度强迫官员保持节俭的作风,以严酷的法律惩治贪污腐败,并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监察系统搜集官员腐败的证据。朱元璋的制度建设虽然对遏制贪污腐败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但即使是在朱元璋时代,贪污行为也屡发不绝。朱元璋过世后,低俸禄与低办公经费成为官员贪腐的正当理由,严酷的反贪法律的执行因为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态度实际上也逐渐废止了,监察制度也变成了党争的工具。尽管如此,朱元璋的制度反腐仍然为今天的廉政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反腐教育应当常抓不懈,反腐应摆脱依赖个人意志的法律,注意保持官员的适当工资水平。
关键词:朱元璋;制度反腐;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1-0085-06
贪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侵蚀着一个国家的肌体。如何预防贪污,保持一个国家的健康活力历来是各国政府关心的问题。朱元璋是历史上一位反贪污非常彻底的皇帝,甚至在反贪污的运动中矫枉过正,历史对此颇多争论。但无论如何,朱元璋反贪污行动为后世治理贪污腐败现象提供了可供反思的经验与教训。本文拟就朱元璋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制度执行的效果做一分析。
一、朱元璋的反腐败制度建设
朱元璋贫民出身,早年生活颠沛流离,屡遭贪官污吏欺压,并亲眼目睹了一个强大的王朝如何被腐败侵蚀,以及迫使农民揭竿而起的全过程。这种独特的个人经历使其深刻认识到如果不能约束官员的贪污腐败将会对王朝的长治久安产生何等致命的危害。为了约束官员的行为,又非得建立完善的制度不可,因此政权建立伊始朱元璋即致力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工作。早在称帝前的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即令左丞相李善长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负责法律的起草,当年即形成令145条,律285条。第二年,即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后,即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明律》,共30卷,律606条。该律法在洪武六年及二十二年两次重修,洪武三十年才编撰完成并昭告天下。除《大明律》作为基本的法律条例之外,朱元璋还制定了其它一系列法律条令约束官员的权力。洪武二年,朱元璋亲自编订了《皇明遗训》,禁止外戚与宦官干政。洪武十八年(1385)至十九年,朱元璋亲自颁布《御制大诰》三部作为惩处犯罪量刑的依据。制定法律后,为防止法律成为空文,朱元璋对各种法律条文广为宣传。他将涉及民间事务较多的律令用通俗的语言编成《律令直解》,发给百姓阅读传颂。更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受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此外,科考、官员考核也将《大明律》、《大诰》等作为考试内容。一系列举措促进了律令的普及。
可见朱元璋的反腐是建立在一系列制度之上的。如果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说,朱元璋的反腐制度建设包括强制官员节俭、严苛的惩罚制度以及完善的监察系统。
朱元璋贫农出身,深知农民疾苦,也深知统治阶级的奢华消费来自对农民的盘剥。统治者的消费愈奢华,农民所受到的盘剥则越重。一旦农民不堪忍受,那么将会暴发农民起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朱元璋以身作则,过着简朴的生活,不准将宫殿做豪华装饰,其本人衣帽、车轿等日常用品也由黄金装饰改为铜。朱元璋自己常说:“节俭足以养性,崇尚侈靡必至丧德。”[1]朱元璋也深知如果官员不戒除奢靡的生活,那么贪污腐败必然发生,因而自制度上朱元璋便力图使官员保持节俭的作风。为此,朱元璋从两方面加强了此项建设,首先是制定低工资,保证官员没有过多的额外收入用于奢靡消费;二是加强对办公经费的限制,不允许随意增加办公开支。
据清代有名的考据学家赵翼统计,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五年规定了官员俸禄,各品级俸禄给米情况(如表1)。
几乎整个明代,官员工资均未做过重大调整。与历代相比,明朝官员的薪俸明显偏低。以最高额为例,明代官员薪俸按年计算比汉代两千石少956石,比隋少106石,比唐少256石,比宋少2756石。[2]历代官员在俸禄之外,还有其它俸钱、食料钱、茶汤钱等名目繁多的其它收入,而明朝官员除了俸禄之外几乎再没有其它正式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明朝财政困难加剧,14世纪晚期以后,官员禄米被部分折成宝钞支付。折支比例规定为四品以上官员达到或超过一半,四品以下官员则折支比例较低,甚至全部支米。1434年确定的折支比例使薪俸时估仅相当于最初价值的4%。[3]63明朝滥发纸币造成的严重通货膨胀导致官员薪俸实际上被进一步减低。
官员工资被压低之外,朱元璋还极力降低政府办公费用支出,杜绝官员在职消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极其有限,在支付完官吏薪俸之后,平均每县也只能余银100到200两用于办公费用,一些府县衙门甚至没有足够的经费修缮其衙署。[3]259一个县的大部分收入会被用到驿传上,为了减轻县府承担的驿传负担,朱元璋对官员出行的人数、乘坐的交通工具、出行的食宿安排等均有严格规定,官员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一旦逾越,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尤其对官员出行携带私物,一旦发现,不但物品充公,本人更是要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4]
在《大明律》及《大诰》中,朱元璋对贪污腐败的惩罚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大明律》在《职制律》中特辟《受赃》一篇,共计十一条,详细列举了各种受赃及其处罚。如其中规定:“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赃,曰不枉法赃,曰坐赃。”对应不同定性的贪污行为则有不同的处罚办法。“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往右小臂上刺“盗官钱”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绞。”凡是贪赃枉法的官员,罪不及诛者统统发配北方充军。朱元璋不仅对受贿之人治罪,对行贿之人也一同治罪。对于官吏贪污的处罚更是严上加严。赵翼曾记载:“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草。”[5]卷33洪武十八年(1385)至二十年颁布的《大诰》更是一部专门针对贪官污吏的严酷刑法,其内容是由惩治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朱元璋的训导之辞以及特别法令三部分组成。《大诰》总计236条,其中整饬吏治和打击贪官污吏的专门条款数目即达155条,占66%。[6]21汇集了一万多个案例,包罗了凌迟、枭首、弃市等各种严酷的惩罚手段。
为了掌握官员的行踪与思想,尤其是掌握官员贪腐的证据,朱元璋加强了监察机构的建设,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创立“六科给事中”机构,对应监查“六部”官员。给事中品级仅七品,但是权力很大,六部上行下达的文件均要经过给事中,并且由给事中负责提出驳正意见,皇帝交派事务由给事中负责督办,一旦迁延即奏报皇帝。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进一步改革中央监察机构,设立“都察院”取代御史台,都察院最高官员都御史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直接向皇帝负责,考察弹劾百官。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任命110名监察御史,分管十三道。御史不定期代皇帝巡查地方,权力极大,“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7]卷73都察院和六科之外,朱元璋又建立了锦衣卫,在各地均有眼线,监督官员及百姓做到了无孔不入。这些监察机构相互之间并不统属,还有互相监督的功能,以防滥用权力,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发动民间监督,鼓励民间告发官员的贪污腐败,允许民众越级上访。为了保证民众能够上访,防止地方官员横加阻拦,朱元璋特规定:“各级官府,关津毋得刁难阻拌。”“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二、朱元璋制度反腐的效果
对朱元璋的反腐成果,历来颇多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朱元璋的反腐取得了极大成就,“一时守令畏法,洁已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8]卷281另一方则认为朱元璋的惩戒贪污行为所做过头,不但没有能够起到惩戒贪污的作用,反而使明朝成为历史上贪污更加严重的朝代。笔者认为朱元璋发起的反贪行动确实使其当朝吏治变得清明许多,官员贪污受贿之风大为减少,然而一旦朱元璋过世,其订立的制度不但没有成为防止腐败的利器,反而成为腐败正当以及肆意横行的理由。
首先,朱元璋大幅度压低了官员工资,本意是要求官员生活简朴,不起贪念,但是官员实际薪俸如此之低,以致依靠正常工资几乎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李贽在其《续藏书》中曾经列举几个清廉官员的例子:正统年间曾任副都御史之职的轩輗为官清廉,退休时毫无积蓄,“仅二竹笼”而已;成化年间为官四十余年,曾任南京副都御史,南京兵部侍郎、南京刑部尚书的陈寿,死后居然家人无力安葬;曾任汝州学正、山西佥事提学等职的王锜天顺年间竟然“饥寒(而)卒”;成化年间河南参政李崘也是“贫不能葬,妻郝不免饥寒。”[8]391,398,408,410当然最有名的例子还当数嘉靖年间的海瑞,其贫穷状况已是尽人皆知。作为社会精英的官员依靠薪俸连正常的生活都无法保证,要么不再做官,要么只有通过其它渠道获取收入,贪污腐败即成为获取收入的重要手段,并且这种理由还被正当化了。从此,贪腐变成为官场常态,皇帝对此也表示默许。办公费用的不足使地方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都遇到了难题,只有巧立名目,额外收税,无法提供足够收入的上级政府也只能听之任之,借助收税之机官员又多了一条贪腐渠道。
其次,朱元璋制定了严苛的刑罚对待敢于贪腐的官员,《大明律》、《大诰》中均有大量篇幅论述处理贪官的办法,但是至关重要的是由谁来定罪以及罪行严重程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定罪并无严格依据,往往取决于实际执法者——皇帝——的主观意愿,结果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性。朱元璋在位时曾经发生四起可谓空前绝后的肃贪大案,即洪武九年的“空印案”,洪武十三年的“胡惟庸案”,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以及洪武二十六年的“蓝玉案”,处死人数少则一万余人,多则七八万人。这些被处死的人中,一部分确系贪官污吏,但是更多的则是无辜受牵连者,其中尤以“空印案”最为典型。“空印”是指预先盖好官印的空白账册。明廷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及府州县都要派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收支情况。但是由于在核对过程中总会出现误差,不得不回到本地重新用印,极其不便。于是“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7]卷94。朱元璋发现此事后,认为官员相互串通,借机舞弊,下令将各地方主印官员及签字署名者数百人一律处死,佐贰官杖百发配边疆,其他受牵连获罪的官吏近万人。当时已有官员郑士利冒死上疏向皇帝详细解释此举根本无法实现官员的串通舞弊行为,地方官吏所持空印文册盖得是骑缝印,不可能用于其它用途。然而朱元璋根本无视官员的辩解,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即将各州县主要官员全部处决,造成一起重大冤假错案,案件处理过程自身已经违背了法治精神,法律体现的完全是其个人意志,官员只会更加深刻认识到朱元璋的个人意志比其颁布的律令更加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士人恐怕横遭杀身之祸不愿意再入朝为官,另一些入仕的官员则滋生了无论贪污与否终不免一死的观念,既然无法避免这个结果,贪污赴死总比不贪被冤死要好得多,结果反倒助长了贪污风气。诚如叶伯巨上书朱元璋所言:“窃见数年以来,诛杀亦可谓不少矣,而犯者相踵,良由激劝不明,善恶无别。”[7]卷139这也是朱元璋发现贪污现象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至于朱元璋过世之后,后世皇帝再没有朱元璋的肃贪决心,虽然规章制度仍在,但也仅是一纸空文。宣德三年,有官员私用官木,按律当斩,但是宣德皇帝念其有功,最后只罚俸了事。皇帝对律法的执行都不再严格,那么官员就更是如此。
第三,监察制度也形同虚设。明代以前历代监察制度的目的不单是为了防止官员贪污腐化,同时也要防止皇帝的荒淫堕落。朱元璋加强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力,但是这种独立性是虚假的,它仅使监察机构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而完全丧失了对皇帝监察的功能,而这个体系运转的核心恰在皇帝的能力与责任。相互交织的监察者虽然实现了互相监督,提高了官员作弊的成本,但同样是作为皇帝代理者的监察者与其他官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利益决定了他们之间会产生合谋,欺骗皇帝,“御史巡方,未离国门,而密嘱之姓名,已盈私牍。甫临所部,而请事之干牍,又满行台。以豸冠持斧之威,束手俯眉,听人颐指。”[7]卷226当然,也有御史借考核官吏之际大肆敛财,新的权力成为新的贪腐工具。这种趋势在明中期以后发展愈加明显,甚至官员与监察者之间形成了互为攻守的关系,成为明朝党争的工具,“世宗之季,门户渐开。居言路者,各有所主。故其时不患其不言者。言愈多,而国是愈益淆乱也。”[7]卷215这是制度的设计者朱元璋没有料到的后果。
最后,群众监督也有名无实。朱元璋虽然极力鼓励群众监督官员贪腐行为,《大诰》三篇中曾记录洪武十八年(1385),一个名叫顾英的县吏欺压百姓,将得罪他的陈寿六家仅有的口粮和来年的种粮全部搜刮殆尽。但是陈寿六是一个懂法的农民,趁着顾英醉酒之际将其捆绑,手持《大诰》将顾英押送至京城。朱元璋问明情况后将顾英下狱,并赏赐陈寿六钞30贯。然而此案例属于孤证,此外再没有记录其他农民、市民押送贪官污吏的事件,也表明民众监督实施之难,毕竟单是前往京城的费用便令一个普通农民难以承担,更惶论路过地域的官府是否能够完全遵守皇帝的规章。所以大部分受到欺压的农民极少选择这种方式帮助朱元璋肃贪,后世皇帝不再强调这种手段,当然就更无法发挥其功用。
由此可以得到结论,朱元璋费尽心力建立的反腐制度是失效的,其在位期间连绵不绝暴发的反贪腐大案虽然表明了朱元璋肃贪的决心,也确实使官员如履薄冰,有所收敛,但贪污者前仆后继的现象也说明治标难治本的弊端。朱元璋过世后,明朝的贪腐现象更是变本加厉了。
三、朱元璋制度反腐的教训及启示
朱元璋费尽心力建立了相当完善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但其运行效果是值得讨论的。如果说在朱元璋执政时期通过保持高压的方法保证了官员的相对清廉,那么朱元璋病故之后,此制度的运行则完全走样。看似完美的制度完全失效,归根结底还在于该制度的运转取决于皇帝的个人价值取向及能力。
朱元璋出身贫寒,亲历了贪官污吏鱼肉百姓导致农民起义,一个拥有强大武力的王朝在瞬间被推翻使他诚惶诚恐,因此他要极力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可能出现在明王朝。然而这种亲身感受习得的知识很难被遗传,虽然历代皇帝也受到荒淫亡国的儒家教育,但是当他们感受到荒淫的快感时是很难与亡国联系到一起的。这就造成后世皇帝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减弱,朱元璋制定的惩贪制度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除了意愿之外,后代皇帝的能力也是制度难以发挥效果的重要原因。朱元璋身为一代雄主,是从千百支起义队伍中脱颖而出,是惨烈的竞争与淘汰的结果,其能力毋庸置疑。但是后代君主大多是被指定的接班人,长于深宫,育于嫔妃太监之手,虽经过饱读诗书之大臣教育,但在总体能力上与朱元璋相去甚远,不但对战争、农民疾苦等问题的思考远远不够,就是对如何进行政治斗争也全无心力,即使有心反腐,但在官僚集团强大的阻力下也很快败下阵来。
朱元璋的制度反腐虽然是失败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朱元璋的反腐制度完全是错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其制度反腐既提供了教训也提供了经验。
首先,反腐教育应当常抓不懈。无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如何,最高领导人均是贪污腐败能否得到遏制的关键人物,朱元璋的制度建设虽然没有保证其后代政治清明,但至少在其在位期间贪污腐败问题明显减少。而其后代正是因为所受反腐教育不够,对反腐问题失去警觉才导致贪腐泛滥。今天,竞争性的领导人更替制度取代了世袭皇权制度,只有才能卓著之人才能够成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不存在治国能力的问题,这就更应该长期保持反腐教育,使未来的国家领导人能够意识到腐败带来的危害性,从而保证一代代国家领导人对腐败保持高度警惕,实现反腐败的可持续性。
其次,反腐败应遵循法制。朱元璋反腐失败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其反腐超出了其自己制定的法制范畴以外,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处理官员,造成官员不公平感。因此,在今天建立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就更应该注意反腐败的法制化,决不放过一个贪官,但也不能使清廉的官员蒙受不白之冤。更应该注意对贪污腐败官吏的量刑严格遵守已有法律,既不能量刑过重,也不能随意减免刑罚。这样才能使贪官污吏得到应有的惩罚,正直廉洁的官员得到应有的奖励。
再次,应当加强群众监督。复杂的监督体系自然可以提高官员贪腐的难度,但是也要付出极高的成本,而且一旦形成利益同盟,则更难以控制。政府官员归根结底是为群众服务的,群众也更直观和直接的感受到官员的违法行为,是天然的官员监督者。朱元璋鼓励群众监督效果不佳与当时面临的监督成本问题密切相关。在今天通讯、网络日益发达的条件下,群众有了更方便的监督手段,各级监察机构更应该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官员并为群众保密。
最后,官员应保持适当的工资水平。朱元璋明初制定的工资水平虽然相比历代偏低,但是官员养家糊口也并无大碍。钞折支以及纸钞贬值而又不提升官员工资才是明朝官员工资低的主要原因,而这反过来又成为官员贪污的正当理由,并且得到了上至皇帝的普遍认同,成为明朝贪腐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作为为社会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官员,其必然需要适当的工资水平,尤其是在今天通货膨胀成为常态的情况下,就更应该建立官员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其工资水平能够维持在社会中上水平,保证其不贪污也能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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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Abstract: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demise of the Yuan Dynasty, ZHU Yuanzhang tried to prevent and punish corrup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 He forced officials to keep to the style of thrift through low wages and low office expenses, punished corruption by harsh laws and set up a perfect supervision system to collect evidence of corruption. Although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played a certain deterrent role in curbing corruption, corruption still repeatedly appeared even in the era of ZHU Yuanzhang. After the death of Zhu Yuanzhang, low salary and office expenses became justification for official corruption; the enforcement of harsh anti-corruption law was also gradually abolished as it completely depended on the attitude of the emperor. Whats more, supervision system also became the fighting tool among parties. In spite of its deficiency, the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of Zhu Yuanzhang provides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for the contemporary building of a clean government. We should pay constant attention to anti-corruption education, carry out the battle against corrup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instead of an individual will, and keep officials wage at appropriate levels.
Key words: ZHU Yuanzhang;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construction of a clean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