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娥
[摘 要]在当代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处于当然的领导地位,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经历了历史性的演变,这一演变过程投射到国家治理层面,演绎出了“以党治国”到“以法治国”再到“依法治国”的逻辑轨迹,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法治观;国家治理;以党治国;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10 — 0025 — 02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更好地进行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至今90多年时间里不断进行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的现实问题。中国共产党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者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者的角色转变,破除不合理的法统旧秩序,建立并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新秩序,法治理念和治国方略的变迁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本文对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进行历史梳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更为开阔的历史视野与政治思维。
一、法治观的曲折探索:“法律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这深深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将法律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服务于其为夺取政权而进行的政治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在“继续革命”的思维下,法律被视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成为新中国初期主导的法制理念。所以,中共八大把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确定为制定完备的法律。此前后一段时间,我国陆续通过了宪法大纲、婚姻法、土地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掀起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第一个高潮。但随着“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砸烂了公检法,国家的法律生活完全停止,新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最为黑暗的十年。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国家政体也确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第二,法律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必须服从于党和国家阶级斗争的需要,所以建国后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均受到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法学的影响,具有浓厚的阶级斗争的色彩。第三,政法结合形成独特的“政法传统”。法律完全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政治要求什么,法律就做相应的规定,董必武把“政法传统”的内涵做了具体阐述,主要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三个方面。
二、法治观基本形成: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给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带来巨大冲击,法制建设更遭受毁灭性打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深刻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及时将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会议专门就民主与法制问题作出指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是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当时民主与法制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可依”,很多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中国开启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和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法制机构的完善都是这一时期完成的。
中国共产党这段时期的法治观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色:第一,法制与民主相结合。总结“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毁灭性破坏的教训,邓小平指出要将法制与民主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民主法制的价值规范行为,确保改革开放有序进行。第二,法律护航经济建设,加强经济立法。为了回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中共十三大、十四大提出要制定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改革开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法制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中国社会经历了历史性巨变,利益格局发生很大变化,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为了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没有稳定的政治、社会形势可不行,所以邓小平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三、法治观趋于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纵深推进,建设法治中国宏伟蓝图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部署,审议并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思路,在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旧十六字方针基础上,提出了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的立体化建设目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以“良法善治”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价值的深刻体现。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已明显趋于完善,把法治提升到了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高度,“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规划也被视为依法治国的2.0版本,此阶段法治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良法善治。中共自十五大开始的历次全会均提出要对基本人权进行保护,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人权保障引入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现代法治蕴含的人权保障理念获得了党和国家的深刻认同。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过完善立法,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并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来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政治和人身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从制度和法治层面保障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权利有效落实。
第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吸收了儒家传统德治思想的合理内核提出的富有创新精神的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之成为全体中国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就是以劝导力、说服力来提高中国人民的道德觉悟和思想认识,与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机结合,和谐统一,才能确保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加强反腐败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何让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中共始终把权力监督与制约作为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来抓。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加强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作出部署,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使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接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
四、法治观的历史演进与国家治理的变革逻辑
中国共产党法治理念的历史演进与变迁线路,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治理方略上的不断摸索,体现到治国理政的逻辑层面,不难发现一条从“以党治国”到“以法治国”再到“依法治国”、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变革逻辑。
在中国,政策和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各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和优势。以政策还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要看国家面临的历史任务和所处的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内忧外患,对内要整治连年战乱造成的混乱局面,对外要加强反击,巩固脆弱的无产阶级政权,彼时的紧迫形势不允许也不可能制定完备详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靠执政党的政策和决议来指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系统完整且经实践证明正确有效的经验,因此,这一巨大的制度惯性被继续沿用且不断强化。随着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不断巩固,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改变,单纯地靠执政党的政策和决议治理国家不再可行,加强立法、健全法制就变得必要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执政党调整了政治路线和工作路线,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心的转移标志着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由继续革命向经济发展转变,权力过于集中的“党治”、“人治”模式的不适应性愈发显现。党和国家领导人认识到人民民主必须要靠法制来加以保障,使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保持连续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国家领导人的改变或其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主要是围绕着立法工作,正是因为30年来对立法政策持之不断地贯彻与落实,才终于实现2008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伟大成就。法制体系的完备,“法制”层面的“以法治国”,反映了执政党治国理政依据的变化,从“以政策治国”向“以法制治国”转变,这种国家治理方式的选择,对于中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典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经过十几年的贯彻实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升级到了2.0版本,从“形式法治”上升到“实质法治”、“良法善治”的高度。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蕴含着国家治理逻辑的巨大变革,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从单纯强调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上升到重视法治的规范体系、法治的实施体系、法治的监督体系和法治的保障体系四大体系的协同共建,更加注重治国理政实践的全面化和立体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善治”的法治命题,重视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体系构建与制度设计,从法治国家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更为立体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升华,共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很显然,中国共产党法治理念的历史演变外化为执政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变革,从否定法制到建立法制,从以党治国到以法治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不断深化对法治的理解与认识,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直面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政治难题,共推法治进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唯有在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进取精神的执政党的带领和推动下才能实现,“法治中国梦”才真切可期。
〔参 考 文 献〕
〔1〕 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8.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9.
〔3〕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R〕.1997-09-12.
〔4〕张慜.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来龙去脉及其严重影响〔C〕//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426-427.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