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差”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2015-04-29 00:44韦铭
大众投资指南 2015年11期
关键词:英明渥太华保险合同

韦铭

[背景]

英明可谓是吃一堑长一智,在与合作伙伴谈判签合同时,小心翼翼,绝对不给对方一丝漏洞可钻。但是他没有想到与外商的一次合作,却让自己损失巨大。2004年11月,英明为了扩大生产,特地从加拿大订购了一台价值8.5万美元的数字设备。2005年1月15日下午2点(渥太华时间1月14日23点)左右,英明为该设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办理了运输保险,共交纳保费3万元。谁知次日,该设备在渥太华被盗。于是英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英明的加拿大运输商是于1月14日(渥太华时间)进行提货并运输,是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所以拒绝赔偿。英明不愿意吃如此大亏,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可是最终法院判决是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只需要退还英明3万元保费即可。英明十分不解,自己签了保险合同,为什么保险合同还是不能给自己带来保证呢?

[专家剖析]

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被保险货物的提货和运输时间早于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因为受保物先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候,所以不能享有保险利益。所以英明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公司只需退还给英明3万元的保费,双方就算解除了合同。

(专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叶宗林)

编者提示:小企业与国外企业签订合作合同时,应该注意双方的时差,否则合同就有可能会存在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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