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铭
[背 景]
湖南F企业与英明的企业的合同一直都是通过传真完成。过程一般是:英明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英明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但是最近F企业的一个业务员在英明盖完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给英明,当时英明并没有重新认真看合同,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于修改后的合同,英明也没有再盖公司的印章。结果F企业违约,按修改后的合同规定英明几乎不能得到什么补偿。英明便把F企业告上法庭。而F企业说英明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英明企业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英明,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
英明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自己如何才能预防风险呢?
[专家剖析]
修改后没有双方确认 合同则无效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但如果没有经过双方认可,单方面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法律上不支持修改后的合同。因此英明胜诉的把握是100%。但如果英明没有看清修改后的合同,而又加盖公章给对方传真过去,那样他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专家建议]
合同双方在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时,一是要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二是如果不放心,可以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然麻烦,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专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叶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