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规定2015年度的法定节假日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其中春节的具体安排为: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015年2月18日是农历除夕。即2015年春节从除夕放假到正月初六。
200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除夕被納入春节法定假期。但从2014年春节开始,春节法定假期又变回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不过,尽管2015年除夕放假调休,但是毕竟不像2013年以前的除夕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劳动者在近三年的除夕加班加点,所享受的待遇也各不相同。
虽然国务院规定2015年2月18日除夕也放假,但法定节假日只能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2015年2月18日的放假仅属调休而非“法定节假日”。所以,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15年除夕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根据2015年春节放假办法,企业实行除夕至初六放假,还是初一至初七放假,实际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因为在2008年至2013年,除夕属于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而从2014年起除夕不再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单位把2015年除夕与初七作息时间对调,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必支付加班费。
【相关案例】
杜某是四川内江一家公司的缝纫工,公司对该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定额为100件,每做好一件服装给15元。杜某如不加班,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达2000元左右。2014年1月,公司安排杜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公司以当地最低月工资1070元为基数,结合杜某实际加班时间向其发放加班费。杜某认为公司最低应以18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杜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14年4月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2014年1月至3月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720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公司对杜某实行的是计件制,但发加班费时,却按计时工资制计算,是错误的;且在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时,不顾杜某实际情况,以当地最低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费,更是错上加错。正确做法是根据杜某在休息日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15元/件的200%即30元/件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新华社2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