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明确设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条例》提出,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内首创,二是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三是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教育部负责。设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高度重视。目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已被视为与国家科技成果三项奖励并列的国家级奖励。